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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五篇 商业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经营体制
 
 
    一、解放前的粮食经营    
    清朝末年本县就出现了加工销售粮食的私营粮栈,粮商往往以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大批粮食囤积起来,待米价上涨,加工出售给本地或外地谋取暴利。
    民国时期,粮食可以自由买卖。本县出产的粮食经松花江水路运到哈尔滨出售,最远销到黑龙江下游的庙街(今苏联尼古拉耶夫斯克)。据史料记载:民国3年,从松花江水路出售到黑龙江流域各地的小麦98.2万公斤,大麦106.4万公斤,小米286.65万公斤,其它粮食品种270.27万公斤。出售到哈尔滨地区小麦147.42万公斤,大豆139.23万公斤,小米49.14万公斤。由舢舨运至三姓(今依兰县)小麦16.38万公斤,小米81.9万公斤。冬季从松花江冰上输送到三姓小米32.76万公斤,大豆45 864万公斤,年总交易量达到1 339.884万公斤。
    伪满洲国时期在本县设立兴农合作社,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实行"粮谷出荷"制。伪康德7年,日伪统治者为摆脱战争困境,全面加强了对粮食生产、加工的控制,私营粮行全部被强行组合。同时,实行粮食、物资配给制,中国人必须用传票或通帐购买物品。伪满兴农合作社,为控制粮食销售、加工满足战争需要,对通河镇内粮米加工业东兴永、宝兴源、益丰米厂、三合米厂、振兴米厂、吉顺祥油米厂、宏大涌被强行由日本人所开设的三泰株式会社所组合(拥有伪币30万元),其中本县被组合私营粮业占15万元。伪康德8年,严禁民间粮油、肉食品交易,大米、面粉列为军用品,中国人食用均按"经济犯"论罪。
    二、解放后粮食经营
    1946年解放后,粮食自由交易。1953年,国家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同时发行了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粮票,在市面上使用。1955年,对农村粮食生产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县在一区、四区、七区建立3个初级市场。1956年,在"三定"基础上,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粮食实行"三定",既要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统购任务,又要保证农业生产合作社全体社员及家属用粮,对受灾地区或欠收社予以减免。1971年改一定三年不变为一定五年不变。1979年,国家对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提价50%。1981年,国家在征购粮完成后,允许粮食油料进行议价收购,议价销售,调整了粮食余缺,改善了人民生活。1985年,粮食征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核定征购7 000万斤,农民踊跃交粮,"花钱靠集体,吃粮靠返销”的状况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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