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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市场加强管理,使商品自由交换得到合法保护,贸易市场起到物资交流、互通有无、活跃本县城乡经济的重要作用。1949年,全县相继建立粮米、蔬菜、估衣、柴草市场。1951年成立县市场管理所,将零散商贩集中到规定市场进行交易,并限制不法商贩的非法活动,市场交易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商品交换的一种群众性形式。1953年,全县市场管理部门掌握全县市场各种经济活动及物资供求情况,按国家计划组织、引导正当的私人商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物资交流。经常检查商品价格,贯彻产、运、销三方面有利的价格政策,严格取缔一切扰乱市场的投机商及其欺骗行为。执行政府对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令,全县贸易市场的贸易秩序稳定,合法经营得到保证。
1956年,开始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贯彻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全县工商业普遍进行普查、登记,加强对各贸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粮、棉、油的统购统销,查处投机倒把活动,限制粮油上市。市场贸易受到限制并逐渐冷落。1957年,全县的贸易市场开放,土副产品上市量不断增多,市场交易相继兴旺。全县市场上市的商品总额达到490余万无,成交额47.6万余元。1966--1976年期间,在"大砍资本主义尾巴"的"左"倾思想影响下,农村多种经营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贸易市场采取"限制"的管理办法,平时不准市场开放交易,全县的市场贸易几乎停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贸易市场全部开放,工商管理部门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大力鼓励农民、个体商贩从事合法的市场商品交易。1980--1985年,县城内贸易市场增到5处,并设工业品市场1处,利用面积2 640平方米;设蔬菜市场2处,利用面积2 400平方米。镇内市场已基本配套成龙,井然有序。全县市场共计有9处,使用面积2.6万平方米;顶棚商亭4处,1 740平方米。商品贸易由过去单一交易发展到国营、集体、个体共同上市经营,由农贸市场变成多种形式的专业市场。1984年全县组织大集5次,参加贸易单位300个,集市人数达6万余人次;上市品种1.1万余种,上市金额800万元,成交额550万元。1985年组织大型周末夜市10次,集市人数2.5万人次,上市1 000个品种,上市额300万元,成交金额200万元。
二、企业登记
197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私营工商企业全面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计有私营工商业58户。其中,油米加工业5户,工业12户,私营商业41户。1956年,开始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县进行企业登记、核准换证工作。将原179户商业户,统一换发办理了营业执照。1960年以后,对工商企业曾多次进行复查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对非法经营的企业户,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罚金、取缔的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102号文件及黑龙江省政府(79)179号文件精神,执行"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适当发展"的原则,对212户企业,其中:国营企业32个,集体企业123个,社队企业57个进行普查、登记、核准发证。1985年,全县核准发证的工商企业1 091个,其中:户数576户,分支机构515个。同年,核准发展工商企业222户。其中:国营54户,集体企业168户。注册资金总额计4 787万元办理变更登记250户,歇业84户,取缔党、政干部经商8户。
三、商标注册
自1973年以来,开始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对县地方产品的商标严格检查,清理登记,建立档案。截止1985年底,全县注册商标计有22户。1973--1985年产品商标注册情况(附表)
四、合同管理
1977年,经济合同归各系统分管。1978年开始,全县经济合同统一归县工商局管理。1980年成立通河县工商合同管理股,鉴证检查各事企业的经济合同,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经济合同法。县经济合同管理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年,建立通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建立兼、专职合同管理网22个,有217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经济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使本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走上正轨。
1982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 641份,仲裁经济合同纠纷36起;1983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1 210份,仲裁合同纠纷44起;1984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7 453份,调解、仲裁合同纠纷104起;1985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6 396份,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69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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