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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一章 财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通河县设治,地方财政由县衙门户股管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捐税,上级机关定期拨给行政补助费。地方财政定期上缴捐税提成,入不敷出。
    民国初期,县公署第一科掌财政、内务,后设地方捐务处专管地方财务,民国18年(1929年)改为财政局。民国时期,本县连年发生自然灾害,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支出不断增加,造成地方财政连年赤字。
    伪满初期,县公署设财务局,实行财政预算制度。伪康德6年(1939年),合并到行政科,改设财政股。伪满时期,地方财政支出,特别是警费支出连年骤增,地方财政收支不平,只有靠上级补助和行政借款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
    1946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立财粮科。1950年财政、粮食分设,成立财政科。1968年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70年改称财政金融科,1973年恢复称财政科,1984年改称财政局,至1985年下设预算、农财、工财、商财、粮财、省企管理、会计管理、预算外和秘书九个股、控购和国库券两个办公室。
    建国后,县财政经济工作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使财政工作稳步发展。从建国初至1985年的37年中,有32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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