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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一篇 地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
清政府解除封禁后,光绪八年和宣统三年两次发放山荒,招民垦殖。光绪三十四年大通县政府清丈放荒地亩,全县实有耕地面积为150 550.84垧。民国元年、民国18年,全县耕地面积已增加到282 632.128垧。伪满洲国时期,实有耕地减少到32 554.000垧绝大部份耕地弃耕荒芜,同民国时期耕地面积相比,减少250 078.128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土地开发,逐年制定土地开荒计划。从50年代开始,在发展农业大生产运动前提下,新开荒面积逐年增加。至1985年全县开荒累计485 623亩,年平均开荒13 125亩,耕地面积比建国前增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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