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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二章 赋税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县始有税征,由三姓副都统衙门经收。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创办大通经征局,设在崇古尔库站。并在岔林河、浓浓河设立分卡。宣统三年改称大通税捐局。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将大通经征局改为地方统捐局。同时,在浓浓河、岔林河、西北河3处设分局,配有征收员、巡差、使役各1名,每年开江设立,封江停止。
    民国3年3月,改称通河县地方统捐局。同年3月26日黑龙江省成立黑龙江省东南局林业局,局址设在大通县城内,于4月5日迁至岔林河口。该局管辖大通、汤原、萝北、搭拦干河等处林产税收,负责征收木排捐、木柈捐、桦场捐、炭窑捐、河绠费等,各按市价2%征收。民国5年撤销。
    民国13年1月1日县公署设地方捐务处,负责收缴税收款项。民国14年县统捐局改称地方征收局。
    民国18年凤山自治局辖区内税捐一部分由其财务局收缴,一部分由通河征收局代征,款项分别提取留成。
    民国19年11月,通河县地方税捐征收局定为三等简局,设局长1人,三等主任3人,三等雇员4人、巡查5人、夫役1人,设长卡5处、短卡1处。二站、浓浓河长卡两处。各设三等主任1人、二等雇员1人、巡查1人;三站长卡设主任1人、巡查2人;四站、蚂螂河长卡各设二等雇员1人、巡查1人;长发屯短卡1处,设二等雇员1人、巡查1人。
    1932年5月1日,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通河后,县征税机构归属通河县公署财务局。县内设通河县税捐局、通河林务署等征税机关,并在三站、浓河镇、祥顺3处设立分卡,增加税收人员编制,强化税捐。
    1946年2月通河解放。同年,成立县税务局,负责县内工商税收,局内设稽查、征收、货物税、计划4个股,下设浓河税务分所。1948年成立清河税务分所。1949年税务机构进行调整,增设专卖局,局长由税务局长兼任。成立地方税股、秘书股,征收股改为会计股。1958年县税务局合并到县财政科,为财政科税政股,撤销镇内市场税务所。1959年成立岔林税务所和乌鸦泡税务所。
    1962年9月县税务局重新恢复,内设税政股、计会股、秘书股。同年3月,撤销岔林税务所。1968年税务局再次与县财政科合并,称县财税革命委员会,内设税政股。1971年成立通河税务分所,负责城镇内个体户与镇郊乡、桦树乡、岔林乡的社队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工作。其它各乡由财政助理兼管税务工作或设1名税收员在乡办公,负责本乡税收事宜。    
    1972年税务局再次恢复,内设税政、计会、秘书3个股,同时增设凤山税务分所,负责凤山、蚂螂河两乡和双阳、前进机械厂区域的地方税收。
    1982年由于国家实行开放政策,经济发展迅速,税收任务逐年上升,经上级批准,通河、乌鸦泡、清河3个税务所升格为税务分局。1984年县税务局将税政股分为税政、征管两个股,增设人事监察股。
    1985年底县税务局设税政、征管、秘书、计会、人事教育、监察6个股,下辖第一、第二、乌鸦泡、清河4个分局和凤山、浓河2个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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