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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二章 赋税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清代、民国时期
    清代、民国时期县征收的捐税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其税捐名目繁多,税率变化频繁,民国2年档案载国家税44种,地方税64种。
    1、国家税
    大租、小租、荒价押租、碱泡租、草甸租、街园基租、官房基租、房地租、存货一成捐、粮食一成捐、牲畜一成捐、金厂货捐、买契税、典契税、金税、煤税、烟税、酒税、木植税、粮税、油税、豆饼税、鱼税、麻税、靛税、碱税、山货皮张税、卤硝税、山本税、洋草税、牲畜税、刨石税、洋酒税、洋烟税、当课、烧课、斗秤课、鱼网课、网场课、猎枪票费、华民出境护照费、过江票费、契尾契照费、各项呈验票照费。
    2、地方税
    牲畜税、三费垧捐、警费垧捐、学费垧捐、熟地垧捐、警费粮捐、学费粮捐、警费商捐、学费商捐、盐捐、车捐、船捐、车船公益捐、荒捐、菜园捐、房地捐、旅店捐、货铺捐、屠户捐、冻猪捐、牲畜捐、戏捐、妓捐、赌捐、酒捐、碱锅捐、澡塘捐、脚行捐、运货捐、路灯捐、牛场捐、木排捐、木柈捐、木炭捐、山货皮张捐、鱼网捐、转运费、泡口网租、学田租、房产租、柈场租、炭窑租、石炭租、百杂市租、油榨费、锅口费、洋草刀费、拦木绠费、经纪费、山巡费、刊木票费、过江票费、撵皮票税、谕帖税、缴纳学费、违警罚款、地租杂款、旧基倍价、街基加价、加收山货税、官息余利、官契纸费、分产照费、金场赌捐。
    清末、民国时期本县征收的捐税税种税目繁多,税率连年变化,不断提高。其中主要税种的税率更是多端,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地租  光绪三十年每垧地大租600文、小租60文,由三姓副都统衙门经收。光绪三十二年拨归大通县公署征收,宣统元年吉江分界,大通划归江省,每垧地加收三费钱100文。民国2年每垧改征现钱1钱9分8厘,三费银3分,均按每银1两折江钱10吊。民国3年后奉饬按每垧改征大洋3角5分,三费2分,经征费1分1厘1毫,民国19年大租5角,三费2分,经征费1分5厘6毫。大洋日价均奉饬随时捐定原收原解。每年10月1日开征,次年9月底结束。
    警费垧捐  光绪三十二年每垧地征钱800文拨归警费。宣统元年江省,每垧地征钱一吊。宣统三年设立统计处,每垧加收统计费200文。民国2年统计处撤销,其统计费拨归警费。民国3年扩充警察、添设民团,每垧改征警费1吊800文,民团费1吊800文,随团改为警察由团费拨归警费1吊150文,由自治费内拨归警费150文。民国4年7月起,将自治费拨还另储。民国5年每垧按2吊950文征收。民国7年改征4吊600文。民国9年改征5吊300文。民国13年改征江大洋1角3分2厘。民国14年改收券大洋3角。每年分春秋两季开征,每季征原率一半。
    学费垧捐  宣统元年本县始创办学堂,每垧地收钱200文,拨归学费。民国3年扩充学务,每垧地改征1吊100文。由于县民团改为警察,由团经费内每垧拨归学费650文。因取消县议会,学款不足由自治费拨归学费100文。民国4年7月起,收自治费拨归另储。民国6年每垧地征收1吊750文。民国9年改收2吊250文。民国13年改收江大洋5分6厘。民国14年改收券大洋1角。
    自治垧捐  宣统元年创办自治,每垧地收钱300文。民国元年设立县议会,每垧地复收200文。民国3年由于县议会和城乡自治先后取消,每垧地改征250文。是年,因维持警学,经批准将此项自治费拨归警费150文,学费100文。民国4年7月起仍按每垧250文交纳。民国13年每垧改收江大洋6厘。民国14年改收券大洋6厘。
    公益垧捐  民国3年因县议会和城乡自治相继取消,办理公益需款时,经批准每垧地征钱450文。用于修筑桥梁、道路、船只或其它公益事项,民国5年仍按每垧征钱450文。民国13年每垧改征江大洋1分2厘。民国14年改收券洋3分。
    警费商捐  宣统二年八月由商家共同决议并经批准,于宣统三年四月开征警费商捐,按每月卖钱征捐7厘,初以14/18拨归统计费,以3/10拨归自治费,以1/18拨归警费。民国2年1月起,全数拨归警费。民国5年按商家卖钱每吊征收钱10文,民国14年按商家卖货原价征收7厘,每月征收一次,由各商家赴征收局交纳,当时发给票照。
    警费盐捐  宣统元年开始纳税,按每斛加收中钱四文,解省拨作省城警费。宣统三年奉令停征。民国2年经县会议决定又开始征收,按每斛收钱八文拨作县警费,由盐运分局销盐随时坐扣,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警费船占捐  宣统二年经县议会批准,凡在通河口岸停泊货船,按货船每载百斛捐钱2文,拨归警费。宣统三年以计货收捐诸多不便,改以单桅船每只收钱3吊,双桅船每只收钱5吊。民国7年改变征收方法:载客轮船每艘收大洋3元,载货轮船每艘收大洋5元,载货拖船每载100万斤以上收大洋10元,80万斤以上收大洋6元,40万斤以上收大洋4元。载货双桅风船每只收1元,单桅风船收2元,双桅空船每只收3元,单桅空船收5角,无桅收3角。各船出入口岸,每船只每次由船主赴征收局交纳,发给票照,征收局按月交县。
    警费店簿  宣统二年各旅店发给店簿1本,按上、中、下三等店,月收捐钱分别为3吊、2吊、1吊不等,拨归警费。民国3年改按上等店月收钱6吊,中等店月收钱5吊,下等店收钱3吊。自民国4年12月起实行抽收店捐,后停收。月发店簿只收工料费,不格外收捐。由该管警察派出所代征,按月缴县。
    警费店捐  民国4年1月试行,按每店1个月收捐铜元2枚,拨作警费,12月又另行捐率而停收,民国14年按每人只收券大洋5分。民国15年按上等店月收现大洋10元,中等店每月收现大洋8元,下等店每月收现大洋6元,每月由该管警察派出所到店照店簿各数征收。当时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警费出口木捐  民国2年扩充山巡,出口木材每价值1吊抽收10文拨归警费,由买主每次出口赴征收局交纳,当时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警费木把票捐  宣统二年县自治会议试办,按木把入山采木每名年领票一张,收钱1吊,拨作山巡经费。宣统三年每票改收3吊。民国元年11月,每票改收3吊。民国2年12月因警费不敷开支改为每票收钱8吊,后改木把入山营业每人年放票一张,收大洋1元。民国7年每票收大洋1元5角,每元按30吊核收。由警察分所随时征收,发给票照。
    警费木小股票  捐宣统二年经县自治会议批准试行,按每砍木小股一名年领票一张收钱1吊,拨作山巡经费。民国元年11月,每票改收3吊,民国2年12月每票改收四吊。后改作木小股入山营业每人年放票1张,收大洋5角。民国7年每票改收大洋1元。每元按30吊核收。先由第七警察派出所随时征收后改由警察分所代征。
    警费炭窑捐  宣统元年创办山巡时,按入山烧炭者,每人年领1张,收钱2吊,拨作山巡经费。宣统三年二月,改按每炭窑一所收钱2吊。民国元年10月经县地方临时议会决定改按每窑收钱4吊。民国2年12月,每窑改收钱5吊,后每烧炭窑户年放票1张,收大洋5角。民国7年每票收大洋1元,每元按30吊核收,由警察派出所按山内窑户年发票照一张,随时征收。
    警费猎户枪票捐  宣统元年创办山巡,按入山猎户每1杆枪,年领票1张,收钱3吊500文。拨作山巡经费。民国元年6月每票改征5吊。民国4年1月改收每票10吊。凡入山猎户由第七警察派出所发给枪票,随时征收。
    警费锯票捐  宣统二年经县自治会议批准试办,按每锯木工人每名年领票1张,收钱1吊,拨作山巡经费,民国2年4月,每票改收3吊。民国3年12月每票改收4吊。后改为每锯匠1人入山营业年放票1张,收大洋5角。民国7年每票收大洋1元,每元按30吊核收。由警察分所随时代征,发给票照。
    警费妓捐  民国3年,因筹补警费,妓女按等收费,头等收大洋3元,二等收大洋2元,三等收大洋1元,拨作警费。民国14年,二等收大洋4元,三等收大洋3元,按大洋1元折小洋1元2角核收。每月由妓馆赴第一警察派出所交纳,随时解县。
    警费山皮货捐  宣统元年,创办山巡时批准抽收,拨作警费,但后来由于山货皮张不出产,自民国3年1月以后并无收入。税率按卖价每百吊抽一吊,凡卖山货皮张者经皮店代扣,由山巡征收发给票照。
    警费撵皮票捐  宣统二年经县自治会议批准试办,按入山撵貂皮者,每人年领票一张,收钱3吊,作警费。宣统三年十月每票改收4吊。民国元年1月每票改收10吊,民国3年1月后无撵貂皮者,即无收入。凡入山撵貂皮者由第七警察派出所发给票照,随时征收。
    警费放碓人票捐  宣统元年创办山巡,按打貂碓营每碓把1人年领票1张,收钱10吊,拨作警费,由第七警察派出所按打貂碓把发给票照,随时征收。
    警费石场人票捐  宣统元年,创办山巡,按入山石匠每人年领票1张,收钱10吊,拨作山巡经费。石匠入山每人由第七警察所发给票照,随时征收。
    警费大木捐  就山内营业者每作成大木一根收钱300文。民国7年改收钱1吊,由警察分所代征。
    警费套子捐  就山内放木套子每副年放票1张,收钱5吊,民国7年改收每票大洋5角。每元按30吊核收,由警察分所代征。
    警费木桦捐  就山内伐木柈每百块收捐钱300文。民国7年改收每百块钱1吊,由警察分所代征。
    警费商会补助捐  民国7年9月起,因商会请设路灯、煤油费等,警费不足,商会每月甘愿补助经费钱2 000吊。
    学费鱼网捐 此捐原由吉林三姓副都统衙门征收,系按网照一张收钱67吊不等。宣统二年十月划归本县按每张网照收钱60吊、30吊、15吊不等,拨作警费。民国3年改按三等征收。上等网户每年收捐钱40吊、中等收30吊、下等收20吊。民国7年改为上等网户年收大洋4元,中等网户年收大洋3元,下等网户年收大洋2元。民国14年上等网户收3元,中等年收1元5角,下等年收1元。民国15年改为上等网户年收大洋1元2角,中等年收9角,下等年收6角。每年由网户赴征收局交纳,发给票照,随时征收。
    学费出境粮捐 宣统二年按出境粮食买价每吊收捐钱20文,拨作学费。民国7年12月每吊收捐钱40文。民国14年改为按原价每元征收二成。凡出境粮食,由买主赴征收局交纳,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学费学田租 宣统元年九月因讼案没收熟地14垧4亩9分,宣统三年五月因案没收熟地32垧9亩,前后共没收熟地47垧3亩9分,每垧年收租粮1石4斗,1石6斗不等,均按本地习惯,遇灾免租。因本地屡受水灾,颗粒无收,故无收入。自民国14年起每垧收租粮3斗、5斗不等,田租户秋收后,赴劝学所交纳。
    学费河绠捐  宣统元年以筹办学务将从前各河绠口原有河绠费清准,化私为公,拨作学费。初始各江河绠均为私人所设。此项绠捐初由绠把代收,按运到火柴每百绳抽收一绳。杂木每百根抽收8根,半归绠半归学费。民国元年后,按木板每百块收钱1吊800文,木料按板折收。民国2年复按木料原价每吊收钱40文。民国7年,每吊改收钱80文,由木把赴征收局交纳,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学费木占捐 宣统元年,筹办学务,将从前由吉林三姓副都统衙门征收之木柈捐,拨作学费,按江沿堆积木植火柴每一绳、木袢百块,均收钱200文,木板卖价1吊收钱20文。此年改按木板百块收钱600文。民国7年木板每百块收钱1吊500文,由木把赴征收局随时交纳,发给票照,按月解县。
    城镇街基租  民国10年起开征。农历三月初一起征,每方丈上等年征大洋1分5厘、中等7厘、下等3厘。
    农会垧捐  民国10年6月1日和11月1O日两次发布"布告",按地亩缴纳农会会金,每垧加收垧捐两吊。民国12年1月19日,省公署实业厅四十九号指令停止征此项垧捐,对县知事谷钟毓擅自决定试办加税记大过处分。
    山荒税 民国5年招垦总局为了修建通河北至凤山、西至太平山、东至五虎顶子一带山路,决定加收山荒税,每垧加收银元2角,计土地14万垧,共收款2.8万元。
    印花税 民国元年11月开始实行印花税,凡财物或各种契约等,贴印花为凭证,否则无效。印花税券共分五种:1元(蓝色)、5角(紫色)、1角(红色)、2分(绿色)、1分(赭色)。
    二、伪满洲国时期
    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通河后,对中华民国税制进行了整理,增添税目、增加税率。增税后分国税、地方税两种。此外还摊派征收保甲费、自卫团费。随着伪满洲帝国的成立,税目不断增加,税率不断提高,税捐成了一条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枷锁。
    1、国税
    地租  每垧征江洋5角,按一四折国币3角5分7厘3毫。
    三费(公署、警察、教育费)  每垧征江洋2分,按一四折国币1分4厘3毫。
    经征费  每垧征江洋1分5厘6毫,按一四折国币1分1厘1毫。
    山林水上游击费  每垧征江洋1角3分,按一四折国币9分3厘。
    省二中学费  每垧征江洋1分,按一四折国币7厘1毫4。
    自治费  每垧征江洋4厘,按一四折国币2厘8毫6。
    契税  按原价抽6%。
    契纸税  每张征江洋五角,按一四折国币3角5分7厘。
    土地执照费  省税江洋五角,按一四折国币3角5分7厘。县税江洋1元按一四折国币7角1分4厘。丢失补发2元,按一四折国币1元4角3分。
    2、地方税
    垧捐  每垧7角1分。由农户持旧票赴县财务局缴纳。
    房捐  甲等每间7角1分;乙等每间5角7分;丙等每间4角3分。
    商捐  每月末由商号赴税捐局照卖价缴纳1%。
    店捐  每月1日由店商赴财务局缴纳。甲等每家7元1角4分,乙等每家5元7角1分,丙等每家4元3角9分。
    鱼网税  甲等8角6分,乙等6角4分,丙等4角3分。
    摊床捐  贩商每月1日赴财务局缴纳,甲等每床6角4分,乙等每床4角3分,丙等每床2角1分。
    渔票捐  把头每人1元7角3分,工人每人1元零8分。
    粮捐  买粮份3%。
    木植脚行公益捐  木植脚行每次装船工价的2/10。
    商务脚行公益捐  所得工价的15%。
    木捐按木税额  每百元附收25元。
    车牌捐  1套每辆1元,2套每辆2元,4套每辆4元。
    马车捐  每辆7角2分。每月1日车户赴县财务局缴纳。
    学田地租  每垧收粮价变卖额不等。
    屠宰捐牛1头8角6分,猪1口4角3分,羊1只2角8分。
    妓捐  乙等每名1元7角2分,丙等1元2角9分,每月1日各妓女赴财务局缴纳。
    妓女门头捐  甲等每月每户1元7角2分,乙等每月每户8角6分。由妓女每月1日赴县财务局缴纳。
    船占捐  双桅每只1元2角8分,单桅8角1分。每装船1次,收捐1次。
    船旗捐  横江船黄旗每面2元,渔船红旗每面1元,帆船白旗每面3元。
    卫生捐  甲等每户1元,乙等每户5角,丙等每户1角。派员按月赴商民各户收取。
    木商会公益捐  按收会费提缴15%。
    江基地租  上等每方丈2元。中等每方丈1元5角7分,下等每方丈1元1角4分。
    电话使用费  甲级每户8元,乙级每户6元,丙级每户4元。每月派员赴各户收取。
    屠宰场使用费  牛1头1元,猪1口5角,羊1只3角。
    屠兽场检查手续费  牛1头2元,猪1口7角,羊1只4角。
    证明手续费  号锤登记每张1元。江基照费每张1元,由财务局填发。
    义务教育手续费  每垧收江洋1分提2/3,由田赋款内附收。
    印纸手续费  每元收2分,由财务局理财股代销。
    许可手续费  店房每家3元,妓女每名3元。
    鸦片吸食手续费  每人2角,由警务局发,款缴财务局。
    河绠手续费  浓浓河每元3分,小古洞河每元3分,西北河每元5分。于木料出绠时征收。
    木植招领手续费  方木每件1角,元木每件7分,站干木每件4分,木料出绠时征收。
    售卖呈纸收入  每张1元。商民请求事项由财务局发售。
    船票附加捐  每张2角,旅客出口时起票附收。
    国税征收提成  每元3分。
    陈欠垧捐  每垧7角1分,欠租者赴财务局缴纳。
    陈欠江基地租  上等每方丈2元,中等每方丈1元5角7分,下等1元1角4分,欠租者赴财务局缴纳。
    存款利息  中央银行随时通知,款交财务局。
    地方税目中还有店簿检查手续费、窑簿检查手续费、违警罚金、滞纳提成等。
    三、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春通河县人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党的从经济到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负担的政策,废止了伪满洲国时期的一切捐税条例,开始执行松江省和东北行政区统一的税收制度。先后征收的有工商营业税、营业税、产销税(包括皮毛、牲畜、迷信品、木材等)、货物税(包括出入境税)、行商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
    工商营业税征收时,为照顾工业发展,采取工业税轻于商业税,国营、合作商业轻于私营商业的政策,促进了生产发展。
    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工商税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共有14种,7月份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本县征收有货物税、工商税、营业税(包括营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和临时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盐税等九种。
    1951年为了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又开始征收棉纱统销税。
    1953年1月对原工商税作了重要调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棉纱各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使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调整后,本县征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八种。
    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化税目,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在基本保持原税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改革后,本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和简化。对少数税率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经过这次改革,本县实行的工商各税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税收工作也作了重大改革,实行以税代利。1983年起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4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开征产品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建筑税、奖金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工商税
    工商税是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开征的。在本县征收的税目为24个,税率7个。近年来由于情况的变化,虽有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仍在继续执行。工商税率表(附表)
    1982年调整了部分税率。布面胶鞋为5%、炼乳、奶粉为5%,轮胎、轮带、汽车轮胎为15%,其他轮胎、轮带为12%,扩大征税项目的有银行按业务收入额减去存款利息支出额后差额,依率计算纳税,税率为10%。信用社暂缓征收。
    2、工商所得税    
    手工业合作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合作商店、个体经济及城镇其他应缴工商所得税的单位均按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附表)
    基层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从1979年开始税率由39%降低为20%。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3、建筑税
    在城镇或工矿区,个人建房出租或经营买卖的税率为10%。
    一切单位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自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税率为10%,超过批准资金部分按20%征税。
    4、车船使用牌照税
    本县始征于1958年。对县城、镇管辖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轻便机动脚踏车一律征收自行车牌照税。自行车每辆2元4角,轻便脚踏车每辆8元,每年征收1次。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纳工商税的企业单位不再单独纳税。1979年对个人使用的自行车也停征。
    5、牲畜交易税
    税率为成交额的5%。
    6、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征税品种有30余种,税率为5%和10%两级。
    7、屠宰税
    通河县屠宰税负担沿革表
    8、契约    
    建国后本县征收的契税只有房屋卖买交易税,税率为房屋卖价的6%,由买主负担。
    二、农业税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了确定地权,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进行了土地评等、定级、发照工作,按照地级确定标准(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公粮)。农业税归户计算,负担原则是农业收入的24%,其中正税20%,附加税4%。由于战争的急需和深入的政治思想工作,翻身农民交公粮的积极性很高,保证了农业税任务及时地超额完成。由于通河县土地评三等九级,并在原有的三等九级上普遍地提高二级,致使农民的负担较重。
    建国后,通河县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对土地进行了清查,建立了土地台帐,并以丰收年的八成年景为依据合理地评定了常年产量,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税率为正产物常年总产量的23%,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采取了奖励开荒,奖励旱田改水田,优待饲养耕畜、幼畜、种畜等鼓励增产、发展生产的措施;另一方面对受灾农户和贫困户给予切实的灾欠减免和社会减免照顾。从1957年开始,农业税实行以粮送交,以款结算的征收方法。
    1958年起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过程中,首先进行了调整常产,清查丈量土地工作,农业税由23%下降到19%。由于"大跃进"、浮夸风,加上三年连续的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1961年县农业实产量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为了迅速恢复生产,上级又一次大幅度地调减农业税。由原19%下降到13%,低于全省平均税率的0.5%。1964年起将"按水稻定产,以水稻价格计征农业税”的办法改为“按水稻定产、以高粮价格计征、折交水稻”的征收方法。经过三年的努力于1965年基本恢复正常年水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常年产量征收,不再执行奖励几年的规定。
    1985年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本县每斤主粮征收价格由过去的1角提高到1角3分。农业税率为常产的13%,附加为税率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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