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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民国时期
清代末年,县初征税捐时只有地租警费垧捐两种。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征收大租19 318吊560文、小租1 931吊850文,警费垧捐30 211吊520文。光绪二十六年,代征大小租21 250吊422文,年征合计72 712吊344文。宣统元年起本县税捐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税目繁多,税收逐年增多。宣统二年征各种捐税合大洋26 663.31元。
民国期间,县税收有地租、垧捐、契税、杂税四种,税率经常变化,税收逐年增加。民国8年起本县连年受灾,国税地租税收连年下降,民国12年本县地租仅收2 100余元。
虽然,国税欠收,但地方税收入逐年增加。民国13年地方税收入为6.68万元,民国15年地方税收入7.66万元,比民国13年增长15%。民国7年至13年地租征收明细表(附表)
二、伪满时期
伪满时期,通河、凤山两县税种、税目、税率变化频繁,有增无减。其中垧捐收入为大宗。伪康德4年通河县一垧土地当租税4元5角4分,凤山县5元7角9分。康德6年起在原国税、地方税的基础上,为增加税收,又增添县税,收入明显增加。伪大同元年县税收为56 013元,伪康德6年为11.06万元,比大同元年增长198%。伪满时期通河县、凤山县几个年度税收比较表(附表)
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工商税
建国初期,县征税范围有国营工商企业通河森工局、发电厂、油厂等,私营有米厂、酒厂、小杂货铺、小饭店、小作坊等。1950年税收总额为49.8万元,1952年税收总额为71.6万元,比1950年增长43.8%。(附表)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从1956年起税收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税收有较大增长。1953年税收额为158.9万元,到1957年增加到259.5万元,增长63.3%,五年税收总额为452.6万元,比恢复时期增长7.5倍。(附表)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9年税收额为335万元,由于自然灾害各业发展受阻,1961年下降至179.6万元,下降46.4%。五年税收总额1337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下降8%。(附表)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县税收处于上升状态,三年税收总额为866.2万元。年平均收入288.7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年平均上升8%。(附表)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县税收稳定上升。五年内税收总额为1 518.7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上升13.6%。年平均收入305.74万元,比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年平均收入上升5.2%。(附表)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税收增长较快,五年内税收总额为2 572.1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69.4%。年平均收入增长210.68万元。(附表)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税收有升有降,但总的趋势还是在大幅度上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发展迅速,1978年为6户,1980年为117户,比1978年增长16-8倍,为国家税收开辟了税源,5年税收总额3 675.5万元,比第四个五年计划增长43.3%,年平均税收增长223.22万元。(附表)
第六个五年计划初期,本县税收大幅度增长。1983年创本县税收历史最高记录,税收总额为1 663.4万元,比1950年增长32.4倍。个体经济突飞猛进,纳税户成倍增长,1985年个体纳税户达1 053户,比1980年增长9倍。1985年通河林业局搬迁,使本县税收额当年就减少567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税收总额为6 223.1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66.3%。年均增收507.66万元。(附表)
2、农业税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农业税收为358万元,年均收入71.6万元。其中正税63.66万元,附加收入7.94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322.3万元,年均收入64.46万元,其中正税57.88万元,附加收入6.58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年均少收10%。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业税收130.1万元,年均收入43.37万元。其中正税38.57万元,附加收入4.8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少收32.7%。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373.5万元,年均收入74.7万元,其中正税64.24万元,附加收入10.36万元,比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年均增长72.2%。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3 643万元,年均收入72.86万元,其中正税62.68万元。附加收入10.18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少收2.5%。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382万元。年均收入76.4万元,其中正税65.7万元,附加收入10.7万元,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4.9%。第六个五个计划时期农业税收306.7万元,年均收入61.34万元,其中正税53.78万元,附加收入7.56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少收19.3%。
1953-1985年的33年中,本县农业税总收入2 236.9万元,其中正税1 955.4万元。附加收入281.5万元,33年年均税收67.78万元,其中正税59.25万元,附加收入8.35万元。33年中农业税税收最高年份是1985年,正税88.6万元,附加收入12.4万元,总税收101万元;最低年份为1982年,正税11.8万元,附加收入1.7万元,总税收13.5万元。33年中累计尾欠92.9万元,年均尾欠2.82万元,其中1972年尾欠达10.9万元。农业税税收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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