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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二章 赋税
 
 
第四节 税收减免
 
      
    一、工商税
    1、工商税
    工商税减免的主要对象是按照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某些产品的生产,支持农业的发展。1978年为大力扶持人民公社社队办企业,解决开办初期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农村社队新办的企业,从投产月份起给予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2年的照顾。
    2、工商所得税
    ①集体所有制的拖拉机站、排灌站和饲养业免征工商所得税。
    ②民政部门所领导的主要属于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县胰腊厂免征工商所得税。
    ③中小学附设的车间或工厂所得收入不征工商所得税。
    ④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初期,对社队企业不征所得税,1964年对公社、大队办的企业有利润的开征工商所得税,生产队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免征。1966年10月对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由原来的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改为按比例税率计征,税率为20%,起征点为全年所得额600元。1979年起征点改为3000元。起征点以下一律免征。对农村社队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除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以外),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
    1979年县免税户为34户,占应纳税总户的13%。1982年上升为154户,占应纳税户的20%。1985年免税户为54户,占应纳税户的3.8%。工商企业纳、免税户表(附表)
    3、屠宰税
    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尔代、古尔邦、圣祭三大节日中自食的牛、羊免征屠宰税。    
    对军事机关、部队自养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对食用因病、伤而亡的性畜,凭有关部门证明,一律免征屠宰税。
    4、农业税
    建国以后,对受灾的农户和社队、对贫困户实行农业灾欠减免和社会减免。对农户由按地块减免到按块评灾、归户计算;对农村社队,由轻灾按块、重灾归社到以社为单位常实产对照的减免方法。1957年在灾欠和社会减免之外,又增加了“机动减免”,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农业税减免总额为106.8万元,年均减免21.36万元,其中1957年减免3 000元,为历史减免最低额。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减免47.7万元,年均减免9.54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减少55.3%。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减免26.4万元。年均减免8.8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减少7.8%。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减免34.9万元,年均减免6.98万元,比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年均减少20.7%。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减免72.7万元,年均减免14.54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1.1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减免118万元,年均减免23.6万元,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62.3%。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减免356.8万元,年均减免71.36万元,比第五年五个计划时期年均增长2倍。其中1982年减免98.2万元,创历史减免最高额。
    1953-1985年的33年中本县减免累计总额763.3万元,年均23.13万元,照顾和扶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税减免额大幅度增长,为本县农民走上富裕的生活道路创造了条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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