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二章 赋税
 
 
第五节 税收征管
 
       
    一、工商税
    1、征管    
    纳税登记  凡是新开业的企业都必须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证明,向本县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由分管的专管员及时填入《专管员工作手册》内,以备管理征税。
    纳税鉴定  每年全面进行一次纳税鉴定,逐一填写《纳税登记表》,同时交纳税单位一份,作为纳税依据,共同遵照执行,如税法有变动,专管员及时通知企业,重新进行鉴定。1985年纳税户表(附表)
    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三种情况进行。一是对税源大,产品种类多,生产经营变化频繁,纳税环节复杂的,进行重点辅导。二是在城镇按系统分行业,把办税人员集中在一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税法、财务业务或交流办税的经验的辅导。三是对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低'帐目记载不及时、经常发生错漏欠的企业,进行征前辅导。
    纳税申报  纳税单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月报表或纳税申报表。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计划。
    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按三种形式进行。一是自查,一般是每个季度专管员对所管企业自查,或是通知企业自查。二是互查,每个季度组织局、所专管员对所管企业相互交叉检查,既查企业错漏,又交流了经验。三是联查,一般是每半年在自查、互查的基层上以分局、所为单位,确定重点行业或税源重点户,组织联查,互通情况,交流经验,评比征管工作质量。
    减免税报告  纳税单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局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经省、地审查核批。
    发货票管理  发货票管理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在实施中经常检查,严格控制。
    2、违章处理
    偷税漏税  纳税单位、纳税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除追缴所偷漏的税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偷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抗拒不交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滞纳税款  纳税单位,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限期催缴外,工商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收滞纳税款的1‰为滞纳金。工商所得税按天数处以5‰的滞纳金。
    延期申报  纳税单位,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营业和利润情况申报纳税的,处100元以下的罚金。
    3、税收监督
    建国以后,本县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条例及本县具体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税务检查,打击偷税漏税,打击不法商人,打击投机倒把,清理拖欠和漏税,维护了国家利益。
    1979年本县进行税务大检查清理出陈欠税款11.3万元(欠税户均为乡镇企业)。审查出漏税户龙口林场、乌拉浑林场,共漏元木工商税77 359元。在所得税方面查出有问题的单位有农具厂、木器厂、皮革社等。比较严重的有集体企业装卸队和建筑工程公司。
    二、农业税
    建国初期,本县农业税征收以户计征,1958年实行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以队计征。
    1982年,本县农村开始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了适应生产关系的变革。1983年农业税收由过去的以队征收变为以户征收并执行"税源管理、清册计算、减免分配、组织征收、基层结算、超收退税、政策复查、票据管理"八到户八在乡的原则。1984年对全县土地进行了清查,共查出未上账"黑地"9万余亩。1985年按退田还收、退田还林的政策,退还农田5万余亩。1985年农业税征收清册(附表)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