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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贷庄 典当
 
      
    一、贷庄
    清末民初,本县开始出现贷庄,民间俗称"放印子的",是专门经营高利、短期、小额放债的金融业。放债对象以贫寒劳苦群众和小商小农为主。贷庄放债要有铺保,或以衣、物、耕地、房契等作押。放债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
    民国15年(1926年)7月本县孙朝翰、郑德钧在通河县城成立宏济质物贷庄,资本哈大洋2万元,放债月利4分。民国19年停业,资本转办宏大烧锅。
    民国18年6月成立福义长质物贷庄,经理曹海,地址在县城北大街路西,资本哈大洋1.5万元,放债月利4分。放债期限1年。
    二、典当
    民国时期本县开始出现经营高利贷的典当业。典当业资本大者为"当商",小者为"押铺"。典当是急需用钱的人把自己的衣服、首饰、车马、房地产等物品作受押物送至当铺,当铺按实价作价,但最多只能典实价的40%。典当期间,受押物(当物)赎期超过1天按1个月计算利息,过期不赎保留2个月,如再不赎,即封为"死号",当铺即可将"死号"变卖,获其高利。
    民国期间本县最早成立的是东风当,月息3分,当期1年。民国18年三站街王祥碧、陈××各开设一家当铺,月息5分,当期1年。
    伪满康德4年,兴业银行大兴当公司在通河设官办当铺,名为"大兴当通河总营业所",地址在通河城内永济街58号。主事胡守圆。当期18个月,犹豫期2个月,月利3分。1945年8月15日之后,典当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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