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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一篇 地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土地开发
 
    
    清光绪八年(1882年)清政府解除封禁招人私垦自耕土地,谁垦谁有,全县有熟地面积49 405 822垧。吉林派员监放毛荒,并规定在光绪八年和光绪九年放出的毛荒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民国元年分期升科。
    宣统三年复放山荒3 949垧,规定到三年自然升科。民国10年和民国14年两次发照,按熟地缴纳租税。
    光绪三十四年大通县公署清丈放荒地亩。全县土地面积增加至150 550.84垧。民国元年后,是土地开发和土地升科交织结合时期。土地升科面积表(附表)
    民国18年土地升科总面积为282 632 128垧(凤山设治局130垧)。伪满洲国时期,很少开发土地,伪康德元年实有耕地面积已减少至32 554 000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把土地开发纳入国家开荒计划。从1949年至1962年全县开荒面积达293 133亩。平均每年开荒2万亩,其中水田89 985亩。1974年对东部涝区开发治理,两年开荒面积达6.2万亩,1977年和1978年国家投资8.7万元,完成开荒面积1O.6万亩,超计划开荒面积的7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开荒面积逐年增加。至1985年全县总有耕地面积674 486亩。比1959年的570 070亩增加了104 416亩,比1979年的630 146亩增加34 026亩。
    全县尚有可垦荒原996 225亩。其中一类荒原40 125亩,二类荒原98 775亩,三类荒原465 690亩,四类荒原391 63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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