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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六篇 财政
 
 
第三章 金融
 
 
第十二节 公债国库券
 
       
    一、公债
    民国3年至民国5年(1914年),本县发行"民国内国公债"利率6厘。民国4年内国公债按本县土地4.6万垧计征6 000元。自发行之日起两年内只付利息,第三年起还本付息,至第八年如数偿还。
    民国7年本县发行"黑龙江地方有奖公债"6万吊(江钱)。
    民国8年本县发行7厘公债和8厘军需公债。
    民国15年本县发行"东三省农界公债",每垧地计收1元,计征大洋3 323.18元,合江钱781 183吊60文。
    民国18年本县发行"赈灾公债"和"裁兵公债"。
    伪满洲国时期从伪大同2年(1933年)起开始发行名目繁多的国债、公债和债券。仅4厘公债到伪康德9年(1942年)就发行27次。多次发行的有兴业公债券、国债、储蓄债券、投资公债、水利电气事业公债等。花样多变的有伪满康德7年发行的年利5分的防水利民公债、伪满康德9年无息富国债券、伪康德11年的报国公债等,强制民众购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本县开始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至1951年本县人民共认购公债8万元。1950年开始偿还本息,到1955年全部还清。
    1954年本县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广大城乡居民职工为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踊跃认购,到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停止发行时,共认购公债81.6万元。
    1959年和1960年本县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2%,本县广大城乡居民职工共认购54.8万元。
    建国后发行的公债至1968年全部偿还。通河县公债发行情况表(附表)
    二、国库券
    1981年本县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本县广大职工干部和农民、工商个体户充分认识到实现祖国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性,都十分积极踊跃地认购。1981--1985年上级下达的认购额为325.1万元,全县人民认购交款330.7万元,超额完成1.7%,其中个人认购交款272.7万元,占交款总额的82.5%。通河县国库券认购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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