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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一篇 地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三节 土地制度
 
     
    一、土地私有制
    清末,从零星屯垦至放荒招垦,土地可以买卖。地主霸占大量土地,向农民出租经营剥削贫困农民。地主利用土地剥削农民的手段有:粮食分租法:地主出土地、垫口粮、种子、牛犋,让佃户耕种秋后按粮食总产量四六分成,即地主四成,佃户六成。粮食分租法在一区占4%,二区占5%,三区占10%,四区占10%;固定租金法:指每垧地佃户给地主一年缴纳固定的租金。固定租金法在一区占6%,由佃户给地主纳租金每垧地江洋10元,二区占5%,每垧地纳江洋13元,三区占6%,每垧缴纳江洋10元,四区占6%,每垧缴纳江洋10元;固定租谷法:地主出土地,佃户每年按垧向地主交纳固定的租粮。佃户在秋后,不论产量多寡,首先给地主将租粮交齐。固定租谷法在一区占88%,每垧缴纳租粮两石(每石225公斤),二区占85%,每垧缴纳租粮两石二斗,三区占80%,每垧缴租粮两石,四区占88%,每垧缴租粮两石。此外地主剥削农民的手段还有耪青。即佃户给地主出卖劳动力,所生产的粮食四六分成(地主六成,佃户四成)。耪青在一区占农户的2%,二区占农户的5%,三区占农户的4%,四区占农户的2%。吃劳金,俗称抗大活。指农民给地主打长工、短工,出卖劳动力。
    伪满洲国时期,本县地主447户,富农600户共占有土地5 385垧。较大的17户地主,都是在政治上有权势、经济上盘踞霸占,城里经营工商业,乡间兼营土地。其中:最大的地主毛凤林系森林队长、警察署长,乡间经营荒热地600余垧;黄仁有荒热地、江通450余垧;于维深(律师)乡间经营土地350余垧。
    伪满洲国时期,本县土地除地主富农霸占外,还有"满拓"占地8 485垧,日本开拓团占地2 539垧,占全县耕地面积的30%。
    日本殖民主义者在统治东北期间,于伪康德3年制定"百万移民东北的计划"。本县从1939年至1945年不足7年内移来日本开拓民1 283户,4 303人,分布在全县6个区,掠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日本开拓团占有土地表(附表)
    1946年10月,本县实行土地改革,发动群众平分土地,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全县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共分32 058垧,并由县政府发放了土地执照,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成了耕地的主人。
    二、土地公有制
    国有制凡县属国营农牧场、机关团体占有耕种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制。另有省属农场占有耕地面积89 623亩。
    在县属国营农牧场和机关团体中,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1962年有耕地面积3 175亩,1979年有耕地面积67 565亩。1982年耕地面积已达85 102亩。1983年84 220亩,1984年下降为6l 975亩,1985年只有耕地面积15 210亩。和1982年相比下降17.87%。
    集体所有制从1952年至1955年初级社发展时期,年均入社耕地面积340 005亩。1956年全县发展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入社耕地面积达到494 505亩。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时,有518 670亩,耕地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国家种植计划的指导下,由人民公社管理耕作,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社员集体统一经营。1979年集体所有制耕地面积553 333亩(社员自营35 545亩)。1982年为539 841亩。1983年推行了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时,集体所有制耕地面积为537 200亩。截止1985年,集体耕地面积已达670 35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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