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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建置前设乡约代管民事诉讼案件,重大案件送三姓(依兰县)副都统衙门办理。
1906年设巡警总局或分所。后改警察公所。1912年改称警察事务所。1915年改为警察所。1921年设水上警察局,1929年2月14日警察所改编为公安局。1931年公安局下设总务、司法、行政三股和督察员。此时县城四门有公安所。
1932年5月,日军侵占通河后恢复公安局。同年7月改称警务局,设局长一人和警务股、司法股,并设有10余人的守卫队。1934年5月增设警察官练习队,1936年增设特务股。1937年改称警务科,设科长1人,科内先后设四股三室,各警察署设四个系。1939年警察队改为治安队(128人),后又改编为警备队。
1946年3月,县政府重新成立公安局(科)。1947年6月设行政股、治安股、司法股。9月成立东、西、北门检查站。1948年5月撤销司法股,县政府设司法科。1954年局内设政保、治安、执行、秘书四股。1967年4月县成立革命委员会后设政治部,部内设保卫组。1968年1月实行军事管制,由地区军分区和县人武部干部3人进驻公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受通河县军事管制小组领导。1969年8月军事管制小组改称保卫组。1970年4月改称保卫部,下设秘书、治安、政保、审判四组。1973年恢复公安局,下设秘书、预审、刑侦、治安、政保五股。1981年7月增设政工、外事、技术三股。9月各股改为科,局内设秘书、政工、刑侦、政保、内保、预审、治安、技术、防火9个科。并有看守所、刑警队、治安民警队、武警中队、镇公安派出所。各乡镇有17个派出所和一个岔林河农场公安局。
二、治安管理
民国、伪满时期,县境内时常出现“胡匪”骚扰,人民群众不得安生,社会治安混乱。
解放后,苏军进驻通河成立城防司令部,治安状况稍有好转。1946年2月,政府为保卫新政权,安定社会秩序,维护生产,于1947年建立公安检查站,同时,在县城东门设立第一公安分驻所,西门设立公安第二分驻所。并在全县7个区设立公安助理员。
1951年进行镇反运动,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61人分别实行监督、管制、判刑。罪大恶极的23人被处决。
1952年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全县建立治保会90个,治保小组280个,治保成员1 292人。
"文化大革命"中,县成立对敌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民兵指挥部,公社有治安指挥部执勤队,直接管理一些刑事和治安案件。
1980年9月先后召开四次全县性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搞了四次集中打击,使社会治安在改革时期逐步好转。1983年八月上旬至1985年初,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推进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使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1951——1985年发案破案比较表(附表)
三、户籍管理
建政前户籍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无法准确统计。
1946年5月,通河城区各街建立农会,同时建立户口登记簿。街公所成立后,户口登记簿由文书掌管,1948年10月正式建立公安户籍。1948年末在城区十个街发放居民证,1949年建立户口管理、户口奖罚、户口月报制度。户口种类分为特殊户口;工商户口;公共户口。
1951年设户籍警察,按区划分管理住户。同年对居住本县的朝鲜族人登记,并对朝鲜侨民发放临时居留证。1955年3月对12岁以上的131名日侨和24名朝侨发给居留证。1958年1月9日国家制定户口登记条例,进行户口管理。农村由乡镇秘书1人管理户籍工作。1980年全县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管理户籍工作。
四、消防
本县从1950年起,仅有手工业职工义务消防队。1966年7月县正式成立消防大队,由公安局2名干部担任正、副队长。下设3个中队:水车队、运水队、灭火队。义务队员97人。备有水车3台(手压式)。同时组建2个义务水车队(县城内),12个小队,32个小组,队员769人。农村各乡设防火大队,村设防火中队,屯设防火小队。
1966年3月1日,成立专业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指导员1人,战士12人。仅有人推水车l台。1980年先后配备4台消防车。1978年公安局设立消防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干部战士28人。
五、监狱(看守所)
1932年前,本县有监狱1处。1932年5月,日军侵占通河,监狱被烧毁。县公署院内拨出5间草房暂作监狱。总管由县长兼任,设看守长1人,医生1人,雇员1人,看守兵4人。1934年监狱由高等法院派管狱员管理,受依兰监狱领导,通河监狱为分监所。关押木兰、方正、通河三县犯人。
1943年,新建砖瓦结构监狱12间,设看守所长1人,看狱员7人。解放后,监狱直接归县公安局领导。1984年监狱(看守所)扩大至18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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