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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七篇 政治
 
 
第七章 公安司法
 
 
第二节 司法
 
 
    一、法制宣传
    1980年11月,县设司法科,乡镇设司法助理,法制宣传进入正规。1982年全县有法制宣传员759人,全县受教育人数达36 650人。建立失足帮教组织286个,经帮教后有明显好转的112人,一般好转的68人。1985年全县有法制宣传员960人,进行法制宣传1 256次,犯罪分子罪行图片展览6次。受教育人数1.2万人次。
    二、民事调解
    1981年全县有300余个人民群众调解组织,并设有15名司法助理员。1982年共建立人民调委会498个,其中农村136个。通河镇、乌鸦泡镇74个,城乡企事业288个。设调解小组46个,共有调解员1 684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 153件,其中转法院64件,防止矛盾激化39件。到1985年基层调委会组织有136个,厂矿企业有448个,街道居民委有62个。共调处民事各种纠纷924起。
    三、法律顾问
    1980年3月成立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人、律师2人,兼职律师2人。1981个10月成立法律公证处,1人主持工作。
    1982年进行刑事辩护35件,民事代理2件。代写法律文书26件,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221人次。
    1985年承担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59件。代写法律文书121件,解答法律咨询190人次。法律宣传18次,全年业务费收入4 515元。
    四、公证事务
    1980年设公征处。1982年办理公证143件,其中涉外公证17件,国内公证126件。
    1985年办理公证652件,其中经济合同454件,公民权利义务89件,涉外公证97件,全年共收费8 128.50元。
    附:建国后重大案件
    杀人案
    浓河乡大树林子屯(今东胜村)裴殿清,几年前将同姓裴某收养在家认为叔父。后因他对裴殿清家处事不满,在1953年3月将裴殿清及其妻子、两个孩子和其岳母、小舅子等六口人用斧子、镰刀杀死。裴某也当场自杀。
    1958年6月25日晚八时许,通河粮库警卫刘春荣因奸情用枪击毙3人。翌日逃至太平岗被捕,后处死刑。
    1977年10月17日,祥顺供销社营业员侯淑云,结婚后回方正县高楞探亲于东六方两公里处,被歹徒骗至扒虾通内强奸后杀害,将尸体埋入沙滩中,歹徒逃走。
    抢劫案
    1978年1月,县第一百货商店收款员郑淑芹,在下午四时许,去财会室交款,经过营业室门斗时,被一歹徒手持铁器打昏后,抢走现金1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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