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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
清代、民国时期,民事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兼理。伪满时期在日伪统治下,县公署设立检察厅,审理本县和方正县的刑事民事案件,并设1名检察官,配有书记员。1949年县成立公安局,设立检察署(3人),检察署长由县公安局局长兼任。1955年,县正式成立检察院,设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共7名。1958年下半年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合署办公。1959年末公、检、法三机关分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三机关被砸烂,统一归中国人民解放军通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领导。1978年7月检察院重新组建,次年3月正式办公。1984年增设经济科、法纪科、信访科,全院编制28人。
二、刑事检察
1955年设立检察院后,对刑事案件开始受理批捕起诉。同年受理公安机关刑事批捕案件70余起,其中政治案件占60%以上。1959年共批捕案件73起,77人。其中反革命11件15人,刑事案件62起,6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1起,起诉94件,不起诉8件,免诉9件,法院判决93件。1979年受理起诉案件52起64人,经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补查的28起。其中退回公安机关补查19起,本院自行补查9起,起诉38起44人,免予起诉2起3人。全年共受理52起64人,批捕39件47人,不批捕13件17人。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64起76人,批捕58起66人,占受案的79.6%,不批捕6件10人。在审查起诉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85件96人,起诉78件84人,免予起诉3件5人,不起诉1件1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案件5起5人,改变公安机关认定性质2件2人,改变法条的l件1人,追诉犯罪案件3起3人。
三、经济检察
1980年本院受理经济案件9起12人,结案8起11人。1981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设立经济、法纪科,1984年分设经济科。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31起33人。其中立案侦查的6起7人,起诉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2起3人,免予起诉的2起2人,收缴罚没赃款7 020元,木材35立方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9件41人。立案侦查33件35人,起诉22件24人,免诉5件,挽回经济损失4l万元,批捕准确率达98.8%。同年县粮食局发生两起重大行贿受贿案件。赵洪玉、李久太、孙志国两案共向粮食局长孙明、副局长路耀忠、储运股长蒙士臣、财会股长王守礼、粮库党支部书记王沛雨、主任张清荣、副主任陆诗庆、王义、会计赵淑贤、出纳员董艳梅、资材组长梁志学等12人行贿125 328.75元。
四、法纪检察
1984年8月设立法纪检察科,对国家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设立法纪科后,受案2l件21人,其中立案6件6人,起诉4件4人,免诉2件2人,作其他处理的15件15人。1984年依法追究原祥顺派出所所长郭维仁刑事责任。以刑讯逼供罪及过失伤害罪依法逮捕、起诉至法院后,判处郭维仁有期徒刑二年。
五、监所检察
自1979年建院后配备兼职监所检察员,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并进行法制教育。1983年兼职人员改为专职,全面担负监所检察工作的各项任务。
六、控告申诉
1985年9月设立控告申诉科,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法律裁决不当、干警违法和出庭公诉事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了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情况的重要渠道。1979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0件,直接处理3件,余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981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人次,受理来信30件。1980年受理群众信访案件61件80人次,直接处理结案12件。1982年受理信访案件76件,自行查办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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