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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七篇 政治
 
 
第十章 民政 信访
 
 
第一节 民政
 
     
    一、优抚
    本县成立人民政府后,各区均配一名专职民政助理员负责拥军优属工作。1947年初,县组成两次慰问团,赴军区第二医院慰问伤病员。全县共募捐213 300元(东北流通券)和肥猪24口、白酒36斤、粉条30斤、鞋265双、衣服86件、帽子72顶等慰问品。动员550人先后参军,组织150辆大车,帮助部队运输。全县有烈军属3 485户,优待粮食303 837斤,大豆4 500斤,木柴528 160斤,人民币3 485元。建国后,每年春节都到驻军、县武装部慰问。
    在分胜利果实时,优先照顾烈军属。
    评残换证  建国后,进行三次评残换证工作,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保证。
    1946年下半年至1947年上半年,全县有残废军人14人,每人年发抚恤金:一等1万元;二等6 000元;三等3 000元(东北流通券),共发抚恤金6.8万元。
    1947年,全县有残废军人84人。二等甲级8人;二等丙级13人;三等甲级7人;三等乙级8人;三等丙级48人。共发抚恤金1 747 500元(东北流通券)。1959年,全县有残废军人130人。在职51人,在乡80人。二等以上47人;三等88人。同时,对解放战争时期失踪军人追恤30人,共发抚恤金4 900元。
    1985年,全县有因战、因公残废军人,在乡102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6人;二待乙级17人;三等甲级40人;三等乙级38人。在职的127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6人,二等乙级25人;三等甲级24人,三等乙级71人。全年下拨抚恤金共29 908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7年底,全县接收退伍转业军人65人。其中荣誉军人42人,休养退伍23人。安置农村参加生产26人,参加工作14人。
    1954--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 254人。其中:军属80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农村739人,其中生产队以上干部157人。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515人。
    1971--1984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 662人。1 157人安置农村参加农业生产,2 505人安置城镇就业。
    军烈属补助  1954年,对烈军属给予享受定期补助83户,178人。每人每月平均50元。对贫困烈士子弟进行入学补助,享受补助25人,每人每月为25元,保证子弟就学。
    1961年,拨出烈军属补助费5 370元。全县补助106户,424人。城镇定期补助的烈军属15户20人。
    1970--1975年,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费23万元。
    1976--1980年,定期定量补助费20.5万余元,临时补助费6.48万余元。1981--1984年,定期定量补助费15.6万元,临时补助费10.8万元。解放初期到1954年,对全县烈军属实行代耕土地制。1954年全县烈军属代耕土地322亩。以后实行优待劳动日,1957、1959、1960、1961四年共优待劳动日16 767个,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403户,1 587人。1982年,优待劳动日变为优待金。1984年全年优待478户,优待金111 229元。
    对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实行医药补助。1954年、1959年和1961年,共下拨医药补助费5万元,共救济治疗340余人。
    1970--1985年,共下拨医药补助费7.5万元。
    对二等甲、乙级残废军人历年均给予医疗补助。1981--1985年,共补助1.75万元,享受补助的25人。
    二、救济
    灾害救济  1911年11月28日,因夏季境内庄稼遭受水灾,县署发救济金5万吊。
    1915年4月6日,入春以来连续降雪20多次,雪深八、九尺,严重妨碍春耕,1O月省派员来县赈济,抚慰灾民,发赈银2 500元。
    1924年6月21日,富乡、新立屯遭受雹灾,庄稼绝产。8月,人民生活急待设法救济。县署拖到12月4日始将义仓积谷300石发给灾民。
    1953年,受水灾严重,农业减产。1954年省民政厅拨救济款1.3亿元。购成品粮283 962市斤,解决1 625户,4 962人的生活用粮,同时,发放棉衣200套、乌拉237双、棉袜子397双、毛袜子103双、棉帽子539顶、棉手套78副、成衣201套、棉鞋35双、棉大衣39件,贷出救济款20万元,使受灾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保障。
    1957年9月,由于连续降雨发生特大水灾,经过县委、县政府抢险救灾,组织生产自救,出现了灾年而无灾民。
    1961年受水灾,县政府拨出灾害救济款4万余元,救济1 596户,6 648人。
    1970--1985年期间,政府曾对灾区进行救济40余次。下拨救济款1 846 100元,救济人数达11.5万人。
    社会救济  1947年,对全县生活困苦的人民发放义仓粮30万斤,救济村屯57个,救济2 717户,救济9 288人。对被土匪糟踏的部分村屯,实行免征公粮,同时政府又对有困难的农户救济衣帽。全县救济更生衣裤1 700件,帽子550顶。
    1955年上半年,对城乡贫困户下拨救济粮20 536斤,救济439户,1 269人。其中救济鳏寡孤独150人,老弱病残745人。被救济户数占全县户数的20%,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1.7%。
    1958年农村社会贫困户2 393户,9 803人。城镇33户,70人;农村老弱病残695户, 1 524人,均得到了社会救济。
    1961年,县对农村贫困户下拨救济款6.6万元,救济897户,3 683人。对城镇贫困户拨出2 200元,救济18户,60人。临时救济14户,45人。
    1970--1984年,全县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困难户,共下拨救济款1 690 237元。人均15元。救济总人数112 682人。
    三、社会福利
    胰腊厂  1958年5月胰腊厂成立,为地方国营企业,主要解决地方残废军人和社会聋哑人就业。1960年有工人11人,生产肥皂、腊烛、雪花膏商品,全年产值3.5万元。工人每月收入34-40元。1962年精简压缩人员,只剩两名工人(残废军人)。后招收临时性工人,年产值平均9万元。1984年有工人4名,产品以胰腊为主,年产量15吨,产值2.5万元。
    工艺美术厂  1978年5月成立工艺美术厂,为集体企业安排聋哑残废人员9名,外请业务技术员1人。以生产木刻骨灰盒为主,兼玻璃画。年产值1万余元。该厂连续三年亏损9 000余元。1981年实行改革,生产出口产品有木雕佛龛、木刻拉手、彩鸭和木刻花报。出口国家:西德、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和美国。出口额年为3万余元。1984年全厂工人增至27名,年产值3.5万元。
    敬老院  1959年全县各乡均建立了敬老院,共14个,入院老人82人。1960年县内有敬老院8个,入院老人190人,其中女10人。1985年有敬老院11个,入院老人250人。自1970年到1985年政府共拨给敬老院生活补助费达87.5万余元。
    五保户  1961年全县有五保户545户,1 090人。政府对这些无依无靠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84年全县有五保户761户,826人。每人每年安排供给生活补助费213元。全县各乡自1971年到1984年,共安排生活补助费24.64万元。
    收容遣送站  1954年县成立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1956--1964年归属于县公安局。1965年7月民政局负责收容遣送工作。
    建站初期收容数量较大,自流人口可达2 000人,共遣送300余人回籍。1965年和1966年,共收容1 000余人,多数遣送返籍,个别人安置在本县农村和林区。1974年到1980年,共流入人口8 784人,遣送返籍1 729人,安置611人就业。1980年,全县有精神病、痴、呆、傻和乞讨人员32人,其中精神病患者24人,痴、呆、傻6人,外地流串15人。政府对24人安排在当地医院补助医疗,对重病患者3人送省精神病院,长期医治和疗养。1 974--1983年,县还有自流人口395户,891人。1983年遣送66户,175人;动员返籍140户,248人;已落户143户,405人。
    1984年共收容处理城镇流浪乞讨人员210人次。直接遣送35人,遣返171人。
    四、移民安置
    民国初年,县内水患为害,农户日不能举火。鉴于县境地旷人稀,多为未开垦之荒地,民国2年(1913年)从辽宁、吉林、榆树、怀德、辽阳、通化、海城、宽甸、盖平7县招来开垦移民296户,2 187人。
    民国3年(1914年)冬,从外地招来移民218户,1 021人。民国4年(1915年)5月,由山东移入本县垦民93户,同年12月,又移入600户。    
    1947年从哈尔滨移入县内600户,县城区移入各区300户,分别安置在凤山区200户,祥顺区400户,三站区100户,浓河区200户。1948年从双城县移入本县976户,4 287人。
    1950年,县成立移民委员会,由9人组成,同年安置在浓河移民60户,富乡30户,三站70户,祥顺240户,清河150户。共550户。
    1956年3月至4月,接收山东及小城市移民1 158户,集中安置418人。在清河、祥顺建立移民新村。
    1957年,县成立上山下乡委员会,专设办公室。抽调干部40人组成工作组,并确定全县510户浮闲人口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截止1958年3月末,动员下乡438户,1 132人。其中带家户330户,1 010人。
    1958年接收安置山东省移民121户,696人。为移民买房120间,并准备30间盖房材料。同年,对城镇浮闲人口930人,省外移民100人,分别安置于县内13个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0年,为压缩城镇人口,全县有719名职工干部安置到农村落户。1962年,由哈尔滨市下放干部700余名来本县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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