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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九篇 社会
第六章 重大事故
第一节 火灾
1957年8月28日,县百货公司第一门市部,因灯泡烤着棉花而起火。烧毁营业室和大批商品,价值10万元以上。
1962年11月22日午前10点钟,乌鸦泡林业局职工李大勇,将两个小孩锁在室内,小孩玩火,烧着被褥,引起火灾,小孩均被烧死。
1972年5月7日,水泵厂失火,烧毁房屋8间,损失17.5万余元。
1977年4月12日,县良种场发生火灾,烧死牛马共21头(匹)。损失60 23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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