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
|
|
|
|
|
|
《通河县志》 |
|
|
第一篇 地理 |
|
|
第三章 人口 |
|
|
第八节 优生优育 |
|
|
优生、优育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我县根据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对优生、优育工作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从1983年以来,广泛开展了婚前咨询,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麻疯病、精神病未经治愈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规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到卫生部门进行婚前检查,然后男女双方持卫生部门诊断书到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结婚。孕前咨询,产前诊断,科学地掌握育龄妇女的行经、孕情、出生、死亡情况;新法接生,以及优育、优教,大力兴办托儿所、幼儿园,从而达到优质育儿,减少婴幼儿死亡率,使幼儿健康成长。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