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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三篇 工业
 
 
第一章 工业
 
 
第五节 企业管理
 
      
    国营工业在解放初期,实行"国营民助"的办法。职工个人入股,国家付利,股金按期逐步偿还。职工工资试行工分制,每月一评,分值以市场主要生活用品价格的平均值来计算。企业内部建立了生产组、供销组、财务组等生产管理机构,使企业管理系统化、科学化。实行劳动、财务、生产、销售、物资、设备管理制度。1960年开展认真贯彻执行《鞍钢宪法》的热潮,根据政治与经济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企业领导干部一律由县委组织部或主管单位任命,车间主任由厂党组织任命,生产指挥上实行厂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制。1961年在中央《工业七十条》精神指导下,经过企业整顿,生产指标由省主管局下达,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交货日期,并根据生产任务供应原材料,产品一律由上级主管局包销。企业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则由财政一包到底,工资恢复了计件工资制,并设立超产奖、节约奖、综合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在《厂长工作条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神指导下,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得到好转,经济效益逐年提高。1980年,开始民主选举厂长试点,坚持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集体工业在改革中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承包、集体承包、租赁经营等措施,企业效益改观。
    乡镇工业1984年在桦树乡纸箱厂、农具厂、木器厂试点。1985年乡镇企业局在全县推广桦树乡工业管理经验。全县乡镇工业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集体承包,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主要工业品产量(附表)、全县工业总产值(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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