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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老年生活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哈尔滨市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公民不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公民要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单位要保证离休、退休人员的各种合法待遇。社会有关方面要为老年人创立方便的医疗条件。对孤寡老年人要实行供养和提供生活服务,不准强行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侵占老年人的财产,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或检举揭发,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单位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认真处理,不得久拖不办。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叶乃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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