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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1992.1(总第30期)  
  类别:行业篇笔谈  
谈谈如何编纂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问题
《哈尔滨市志 民政志》主编 柴鹤年
     
    受市志办委托参评了几部区、县志稿,发现“民政篇”编纂中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提高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编纂质量,本文试就如何编纂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要立足区、县,放眼全市。在风格、体例以及记述的内容、口径上要力求与市志保持相对的一致性
    城市各区、县志是相对独立的方志,同时,又是市志的扩展和延伸。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上来说,城市各区、县处于客体地位,在工作的运行上离不开市里的宏观控制和总体布局。虽然说区有区情、县有县情,但也脱离不开全市的大环境。因此,在城市各区、县志的编纂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区、县,放眼于全市,使城市各区、县志各客体要素单位,成为全市方志的有机组成部分,上下贯通,融为一体。
    从民政这个专业工作的角度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民政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是比较规范的。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容遣送、残疾人工作等等都是上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的。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都是在国家法律、法令的规范下,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党和国家的统一布署下来分步实施的。中央与地方,是一个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从市与市属各区、县的关系上来说,也是一个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市里多于宏观控制,区、县多于微观管理,市里的许多民政工作,都是量化在区、县和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城市各区、县的民政工作之和,构成全市民政工作的整体。市、区(县)分工,只是在职能权限上的划分。就其工作内容来说,则是大同小异。城市各区、县民政工作的历史过程与全市民政工作的历史过程是相辅相成、一致的。在城市各区、县志“民政篇”的编纂过程中,无论是在技术范围的确定上,还是在篇目的设计上;无论是在记述内容的口径上,还是在突出时代精神上,都应力求和“市志·民政志”大体上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记述上,不能政出多门、提法不一。
    二、要追根溯源,确定记述范围。要做到横不缺顼,竖不断线
    区、县志“民政篇”是区、县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述区、县民政事务历史和现状的一个资料篇。民政事务的过去和现在都包括哪些内容?民政事务的历史从何开始?这是编纂城市区、县志“民政篇”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民政”源于“民事”一词,始见于唐宋,多见于北宋,演变于南宋,广用于清朝。公元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建立民政部,由理论走向了实践,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民政工作对象与任务随着各个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政工作对象和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现阶段民政工作的主要对象有:军烈属、残废军人、老红军、老抗联、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城乡社会贫困户和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人员(简称“三无”对象);农村灾民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残疾人。此外,还有一部分民政工作是以全民为对象的,例如: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地名和社团管理,行政区划和社区服务工作等等。这说明中国现阶段的民政工作既是涉及全民性的一项工作,又是一项有专门对象的专业性工作,它与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阶段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会(简称“两委”)建设、优抚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收容遣送、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军用饮食供应、社团登记管理、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开展社区服务和老区建设等二十几大类、一百多项具体工作。1983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把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概括为三个一部分,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从理论体系上指出了它不是解决单一社会矛盾的政府部门,而是多元性的,是从多方面起调整人际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的作用,它不仅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同时还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广泛性和长期性。
    城市区、县志“民政篇”根据哈尔滨市的民政发展史,怎么记述?范围如何确定?我认为,一是要以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的各项民政工作业务为主线,以历史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二是要抓住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项区、县工作含量大,而又一直没有断线的政绩卓著的工作;三是在历史上曾山民政部门主管,现在已由其它部门负责管理的工作,在区、县志中可不加记述,以免重复;四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民政工作,可放在“市志民政志”中加以书写,在区、县志中也可不加记述;五是与其它业务部门有交叉性的工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例如:基层政权建设,区、县志“民政篇”主要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22号文件中规定的民政部门的六项任务,从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的角度,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乡规民约、组织经验交流、村(居)民委换届选举、乡镇长和“两委”干部培训以及开展“十好”村(居)民委员会活动等方面记述。不属于民政工作范畴的基层政权工作,不要记述。
    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记述范围确定之后,下限按市的统一规定,上限应根据本区、县的历史,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因为我市各区、县的形成时间有早有晚,有分有合,所承担的民政工作任务有先有后,有增有减,因此,上限不能一刀切,要遵照历史由近及远、从事务的发端开始记述,并要力求横不缺项,竖不断线。
    三,在篇目设计上要做到篇章节目合理搭配、归属得当,要突出时代精神,既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又要反映各项民政工作的内在联系
    篇目是志书体例的具体表现,是志书形式与内容的结合,如何做到形式与内容的完美和谐,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从所要记述的内容出发,搞好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篇目设计。搞好区、县志“民政篇”篇目设计的要素和环节很多,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以下四点:一是要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的民政工作任务,按其主次,分类排队,统筹全局。根据民政工作三个一部分的学说,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应列为区、县志“民政篇”之首。这是属于第一层次的篇目。因为它既是民政部门的一项为首的工作,又是城市各区、县含量最大的一项民政工作,也可以说是区、县民政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在我看过的几部区、县志“民政篇”中,均没有设置这一章节,是最大的遗漏。第二层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这是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第三个层次是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项工作,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关于民政部门的其它工作,例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收容遣送、社团管理等,由于各区、县的工作含量较小,或起步较晚,可酌情处理,即使不设篇目记述也无损大局。头六项工作,是区、县民政工作的主体,在区、县志“民政篇”中必须加以记述。二是要依据各项民政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内在联系的大小,工作的主次为序谋篇立目,尽量做到篇章节目合理搭配。例如:优抚工作是以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为主体的,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是党和国家优抚方针的集中反映。因此,在区、县志“民政篇”优抚章节中,应把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列为头两目,其次是定期定量补助、烈士褒扬和群众性的拥军优属。但在有的区志中则把群众性的拥军优属列为了头目,或把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分裂开来,中间插了一个烈士褒扬、或定期定量补助,把国家抚恤放在了第三或第四的位置上,失去了优抚工作各项内容的内在联系性。三是要做到归属得当。例如:“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工作均属社会救济内容,但在有的区志中则将其纳入了社会福利篇目中,这是典型的张冠李戴,四是要突出时代精神。这是体现新方志的“新”字的主要标志,也是提高志书政治性、思想性的关键环节。所谓突出时代精神,就是要突出改革的精神。历史进程雄辩地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部门的许多工作内容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如:在社会救济工作中,已由过去单纯依靠国家出钱救济、维持其最低生活,发展到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走脱贫致富的道路;由民政部门单纯救济;发展到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扶持,由过去单纯拨款发物,发展到科技扶贫,使扶贫工作形成了社会救济工作的一个新门类。社会福利工作已由过去单纯的传统的民政对象服务,发展到为全社区居民服务,开创了社区服务的新门类,它不仅适应了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客观要求,也成为为经济建设创造外部环境的使工厂、企业办社会回归社会的载体和途径;在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收养“三无”对象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上,也改变了由民政部门一家独办的局面,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社会化管理的新局面。所有这些变化都是摸得到看得见的,均应在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篇目设计中或以章下设节、或以节下设目的办法,给予突出的地位,以突出新方志的“新”字和志书的时代精神,这是志书的政治性和思想性的具体体现。
    四,要突出本区、县特点,防止千篇一律
    何为区、县特点?所谓区、县特点,就是区、县的个性和优势。例如:有的区、县在社区服务上比较突出,有的区、县扶贫工作比较突出,有的区、县在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上比较突出,有的区、县在基层政权和“两委”建设上比较突出,有的区、县在依法治理违法婚姻上比较突出,有的区、县在解决老复员军人“三难”的问题上比较突出,有的区是“双拥”区,就应突出“双拥”。依此类推,什么工作是你的优势,就应突出反映什么,有几项工作比较突出,就突出反映几项,只有如此,才能反映出个性,才能各具特色。如果各区、县志“民政篇”都采用一个模式,主次不分,好坏不分,没有个性,不具特色,而千篇一律,我想就不必各区、县分别修志了,有一部区志或一部县志也就够了,或者只有一部“市志·民政志”就行了,因为无非是换换标签、标题放前放后、数字加加减减。这足目前我看到的几部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一大弊端,本来有的区、县“双拥”工作很出色,却没有重点记述;有的区、县扶贫扶优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却几笔带过;有的区、县治理违法婚姻搞得热火朝天,却只字末提。本来某项工作政绩十分突出,却记述平平,做为一部传世之作,这样记述怎么能起到借鉴过去、教育当代、启迪后代的作用呢?因此,我认为在编纂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重点突出、兼顾一般,反映本区、县个性,突出本区、县特点,把本区、县的精彩篇章,再现到志书的历史“舞台”上,且忌千篇一律。这是提高城市区、县志“民政篇”编纂质量的又一发人深省的问题。
    五,要加强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在记述中不要出历史的笑话
    志书是传世之作,一处立意不准,一句术语用错,就要贻误千年。所以立意、概念、专业用语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然而一部区、县志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门类繁多,哪一个参编人员乃至统揽全局的主编,也难以通晓诸多方面的业务,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所有参编人员,尤其是区、县志的主编,要加强学习,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不耻下问的办法向专业部门请教,否则非出历史的笑话不可。例如:有的区志在记述优抚方针时,就把“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优抚方针记述成了“群众优待和国家优待相结合”了;有的区志在记述殡葬改革时,把“改革土葬,推行火葬”记述成了“禁止土葬,推行火葬”,有的区志在记述优抚工作中的“定期定量”补助时,写成了“国家补助”;有的区志在记述农村“敬老院”时,误写成了“养老院”,有的区志在记述救灾时,将“农村救灾”写成了“社会救灾”。如此种种差错甚多,不胜枚举,看起来是一两字之差,却谬之千里。比如:“改革土葬”与“禁止土葬”,虽然只是两字之差,却涉及到了党和国家殡葬政策之改变;还有“一律推行火葬”之提法,这就关系到了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看起来“一律”两字是小,却至关重要。毛病出在哪里呢?就在于学习不够,不懂专业知识,如不及时纠正,就要出历史笑话。因此,要想编纂好城市区、县志“民政篇”,参编人员、特别是主编,必须加强学习,掌握专业知识,才能从设篇立目到内容竖写,做到概念清楚,立意准确,不出差错。志书要求材料要详实,我认为详和实都很重要,而实就更为重要,尤其是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不允许有任何差错。此外,还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记述好兴衰起伏、因果相呼应,力求反映民政事务从发生到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及处理好横排竖写的关系、精选资料、锤炼语言、推敲文字、注意行文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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