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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10月-1966年5月)
1951年,县法院在原有机构没置的基础上,增设劳改农场一处。1952年劳改农场移交公安局。1951年8月,看守所移交公安局。
1953年,法院增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配有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7年各配审判组长一人。
195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县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1957年,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
1957年6月,设立巡迥法庭,配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一人,在当地审理案件,1960年撤销。
1961年1月,设道台桥人民法庭,审理道台桥、三道岗、平原、共胜辖区内的案件。同年7月,设宏克力人民法庭,审理宏克力、愚公、涌泉、珠山辖区内的案件。
院 长 卞振芳 (1953.2.18免)
副院长 吴延生 (1951.1.24-1953.2.8)
陈星五 (1951.2.22-1953.2.18)
院 长 吴延生 (1953.2.18任)
副院长 时祯远 (1953.5.25-1957.8.26)
院 长 吴延生 (1960.4.25免)
副院长 纪泮石 (1957.7.8-1958.9.4)
院 长 时祯远 (1960.11.25-1964.9.3)
副院长 高洪恩 (1960.2.26-1964.8.15)
院 长 高洪思 (1964.8.15-1966.3.4)
副院长 王连友 (1965.12.14任)
院 长 李桐林 (1966.3.27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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