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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部,修订1部。有3部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于2000年1O月2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有21条,对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工作重点、设立、变更、成员设置、工作程序、职责等作了规定。
《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2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有29条,对粉煤灰的利用、管理、使用、排放、运输、贮存、使用粉煤灰的优惠待遇、处罚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于2001年4月1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6月1日施行。该条例共有41条,从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出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居民居住环境的监督管理,禁止的行为和经营的项目、处罚等作了规定。
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对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18部行政规章进行了审查,承办了13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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