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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共计10部,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哈尔滨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10月29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上述7项决定和1项条例,均是根据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规则,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作出修订的。
《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加强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事业的顺利进行出发,坚持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即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保密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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