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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共计6部,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其中《关于修订〈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于2003年4月15日施行。上述决定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作出修订。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一些企业在改革、改制中职工档案遗失的情况,创设了职工档案丢失的认定、补办等方面的规范,为维护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分别对技术市场秩序、技术市场服务、技术市场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了通过法制手段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秩序的地方立法宗旨。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完全由政府承担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转变的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分别对作业站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发射装置和弹药管理、作业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哈尔滨市积极抵御自然气象灾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保护和调动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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