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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5部,依据《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2部,审查市政府备案规章10部。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于2005年4月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新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依法规范、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居民居住区内环境保护,产生噪音噪声、烟尘粉尘,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开办生产经营项目等作出具体规范。
《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别对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设施管护、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等作出具体规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建筑市场管理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招投标、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规范诚信建筑市场环境等作出具体规范。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别对河道整治、河道保护、采沙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江河堤防管理办法》、1990年5月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江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办法》及2001年发布的《哈尔滨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别对回收管理、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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