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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
 
      2005年,哈尔滨市政府完成《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公共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5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和修改任务;完成《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等15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完成《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等11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办理国家和黑龙江省发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17件;办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议案4件。在立法方式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采取立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公园等措施,倾听市民意见,扩大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拓宽了立法渠道;在立法内容上,坚持把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改革开放作为重点,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根本理念,体现了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在保证立法质量上,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慧,对一些重点或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召开立法咨询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尝试法规规章外文译审工作,建立健全外文译审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1986~2004年的4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译、初审、终审,编制了哈尔滨市第一部《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英文对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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