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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1997年1月就清理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安排,明确清理的重点为关于执法主体、法律责任和处罚的程序。对法规中越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超出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范围,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或缺乏法律依据的作为重点,进行修改废止。依据这个原则,1986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8部地方性法规中,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3部,需要做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有23部,2部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废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专门听取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2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经1997年10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10月28日公布施行。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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