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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地方立法
 
 
【人大立法】
 
 
    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部,废止1部,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于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出发,对私营企业的性质、设立,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保护,服务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出发,对木材经营加工的原则、管理、奖励与处罚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原则,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规划部门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条例》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出发,对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形式、援助管辖、援助程序、权利和义务、援助资金、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于1999年11月3日起施行。《条例》从保护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出发,对用地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哈尔滨市公民献血管理条例》于1999年6月28日起废止。
    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对14项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进行了备案审查。
    (管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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