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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6月,成立了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对外商来开发区投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地方财政退还已缴税金的50%;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免税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产值超过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以及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1至3年的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属再投资于市内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政府鼓励的其他企业,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投资不足5年而撤出的,应缴回已退还的税款;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或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所得税率为20%。经批准,市财政可退还已缴税金的50%;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自建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免征房产税8年;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商品管理,开发区内设保税仓库;确保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其费用可以以人民币计收;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即可在银行建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中国银行视其条件给予通常的外汇贷款外,可采取组织国际银团货款,买方信贷款,买方信贷或其它融资方式。对外汇有余、人民币不足的企业,可采取现汇抵押、现汇调剂、物业抵押或合约、证券、票据抵押放款等国际通行做法融通资金。如其需要还可委托中国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可委托国内亲友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将企业经营管理得好,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外商可安排其亲友在投资企业内就职。根据投资额多少可批准外商在农村的亲友落城镇户口(原则上投资15万美元可安排1名亲友落户);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其出让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及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可续签合同。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企业,也可以从事开发性的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建设;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的投资企业其在市内投资的配套企业,配套产品产值占该企业产值60%以上(含60%)的,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者享受上述适用于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还可给予更大的优惠。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到年底,有美国、苏联、南朝鲜、泰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来开发区洽谈合作项目,批准进开发区"三资"企业10家,协议外资总额699万美元,外资实际投入468万美元。区内第一个外资建设项目--哈尔滨国贸大厦已动工兴建。批准进区内联企业5家。
    (高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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