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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三篇 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章 政治体制改革
 
 
第六节 企业党群工作机构改革
 
 
  1987年7月23日,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当前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
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对于厂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问题和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
分别作出具体规定。9月29日,市委召开企业机构改革试点动员会,提出:“为了进一步加
强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机构改革的领导,为全市国营企业普遍进行机构改革积累一些可借鉴
的经验,市委决定选择40户企业作为企业内部机构改革的试点单位”,“按照精简、效能、
统一和党政分开的原则,精简党政群机构:万人的大型企业,专职的党群工作人员一般30人
左右(包括车间一级);5000人左右的中型企业,一般20人左右(包括车间一级);3000人
左右的企业,一般10人左右;规模更小的企业,党群工作人员应当更少。”根据市委的部署
和要求,40户试点企业实行改革以后,党群工作机构由原来的185个减为108个,精简41.62%;
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由原来的1662人减少为456人,精减72.56%;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由原来
占职工总数的1.83%减为0.5%。其中,东北轻合金加工厂专职党群干部精减87.54%,
阿城继电器厂专职党群干部精减后,只占职工总数的0.42%。
  1988年5月9日,市委召开全市深化国营企业党群机构改革会议,对全面开展企业党群机
构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市委副书记张德邻说:“市委认为,试点中所创造的经验是成功的,
在全市国营企业中全面进行企业内部机构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市委决定在
全市国营企业全面进行党群工作机构改革。”5月11日,市委发出《哈尔滨市国营企业党群
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大中型企业的党委、纪委、工会、
团委,一般应设置各自独立的工作机构。党委的机构,可以合设,也可以分设。合设的机构
统称为党委工作部为宜。设党委的小型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可设立各自的办公部
门,也可以在保持各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合署办公。不设党委的小型企业一般不设党群工作
机构,可根据情况采取配备党群干部或委员分工负责的办法开展工作。”“大中型企业党委、
纪委、工会、团委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为专职。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中的分厂、车间
(经营部、店)一级的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除个别工作量较大的可设专职干
部之外,一般都要实行兼职”。关于党群工作人员的编制,《实施方案》规定:“万人左右
的大型企业可配备30人左右;5000人左右的中型企业可配备20人左右;3000人左右的企业可
配备10人左右;千人左右的企业可配备5人左右;500人的企业是否设置专职党群工作人员,
企业自行决定,市委提倡实行兼职。关于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大
体上可按40%至45%、10%至15%、30%至35%、10%至15%的比例配备。”按照市委的要
求,国营企业党群机构改革陆续在全市开展起来。以后,市委又陆续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营企业党委工作细则(试行)》和《企事业单位基层
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风波。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
通知》,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在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中起着十分
重要的作用。从这场斗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平时忽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削弱党组织的作
用,是多么危险。”9月12—18日,市委召开全市组织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
研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张德邻指出:“这两年市委在企业党群机构改革方面做了一些
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市委在决策前同基层商量不够,对照中央精神,看出我们要求
急了一些,步子大了一些,政工人员的配备比例低了一些。今后,企业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
人员配备比例要适当加强和提高。”11月1日,市委发出《关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
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几个意见》,提出:企业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既要坚持精
干、高效的原则,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大中型企业党组织一般应当
设纪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小型企业党组织可不设专职机构,但是应有专人负责党的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党委书记,有的大型企业还可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分厂或较大车
间,有的也可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小型企业,党的书记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企业的
专职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队伍,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小型企业也可以按
1%左右配备。会后,各企业重新调整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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