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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三篇 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章 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第六节 开展清查、清理工作
 
 
  198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
府〈关于彻底清查、坚决镇压反革命暴乱分子的工作方案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北京
市和所有发生动乱的大中城市,都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
组织专门班子,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追查当地的重点事件、重点单位的重点对象的问题
入手,深入开展清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市委于7月24日召开
八届五次全会(扩大),决定把彻底清查、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做为稳定局势、取信于民
的几件大事中的第一件。8月7日,市委召开全市清查、清理工作会议,做具体部署。会后,
全市165个直属单位建立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9个区委、县(市)委和公安机关抽调132
名干部,从事清查工作。全市清查工作,本着省委提出的“除恶务尽,不留后患”、“稳定
局势,长治久安”的指导思想,经过普遍教育,调查摸底、查证核实、定性处理等步骤,到
1990年7月基本结束。经清查,全市有各种问题的重点人58人,连同非法组织的重要成员,
共确定重点调查对象141人。经过逐人查证,并且根据本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规定,对他们分别进行了处理。其中,判刑的
9人;构成犯罪,免予起诉的1人;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的7人;通缉在逃犯1人;劳动教养
的25人;有违法或错误言行,尚未构成犯罪的2人;经法医鉴定“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
任能力”解除收审、交单位处理的2人;有一般违法行为不予处分,及时予以解脱的94人。
  在清查严重犯罪分子的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
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活动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市委加强对内部清理工作的领导。市委
和各直属单位党委共抽调3285名干部负责内部清理工作。从8月7日起,全市各级党组织按照
“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既要态度坚决,毫不手软,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执
行政策”的指导思想,以党政领导机关和要害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为重点,对在政
治风波期间发生的重点事件和有关的重点人,以及同北京政治风波有牵连的人和事,认真进
行清理。经过调查摸底、查证核实、组织处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内部清理工作基本达到省
委规定的验收标准。全市共清理出265件事,涉及8763人(其中党员113人)。经审查,有
8682人属于一般性问题,到1990年3月分别予以解脱。有81人被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其中: 党
员19人,非党干部26人,工人8人,学生28人)。后经过查证核实,到1991年7月全部弄清情
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出结论,予以处理。其中:开除党籍的1人,党内除名的1人,延长
预备期的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2人,给予行政警告的7人,不予处分的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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