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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四篇 党务工作
 
 
第三章 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节 工商统战工作
 
 
  改组旧商会,建立工商业联合会 1945年“八·一五”后,李兆麟等一些党员干部积极
做争取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的工作,经常同工商界上层人士接触,宣传党的主张。1946年4
月下旬,在苏军撤离哈尔滨前夕,市委书记钟子云在市委委员张观陪同下,到旧商会——哈
尔滨市商工公会,向工商界上层人士讲解形势和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一贯政策,表
示支持和帮助工商业恢复生产、繁荣经济。在会见中,同工商界上层人士初步商定组织人民
军事招待处,迎接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1947年9月,市委决定由党员陈一凡(市工商局局
长)、杨祝民(民生公司负责人)负责改组旧商工公会。杨祝民同市总工会、道里店员联合
会、道外店员联合会负责人酝酿,提出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筹委
会)委员人选名单。9月22日,市政府发布命令,解散原市商工公会,成立市工商联筹委会,
指定刘芝为主任委员,武百祥、孙世琨为副主任委员,杨祝民为秘书长。市工商联筹委会
成立后,市政府党团通过党员杨祝民领导筹委会工作。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底至1949年初,
市工商联筹委会对各同业公会先后进行了多次整顿。号召工商团体发扬为解放战争、为工商
界服务的精神,改变同业公会各自为政的散乱局面,保证政府的号召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
实施。1950年11月11—13日,经市委同意,市工商联筹委会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会议,选举
哈尔滨市工商联合会(1953年改称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理事33人,
刘芝为理事长,武百祥、史之光、陈季升为副理事长,杨祝民为秘书长。会议通过《哈尔
滨市工商联合会组织章程》,明确了工商业联合会的任务。1951年4月25日,市委办公室
《关于工商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认为,市工商联合会“是工商界的代表机关,是各种
经济相结合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并且提出:为“便于领导,使党的政策得以具体传达
和贯彻到这个组织中去,在市工商联建立党组(国营企业代表参加)是必要的。”9月7日,
市工商联党组建立,杨祝民为书记,史之光为副书记。12月21日,市委统战部在《关于哈尔
滨市工商联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党委对工商联的领导,是通过党组实现的。党组是受市
委领导,而日常政治上、经济上的领导由统战部负责。”
  保护民族工商业 哈尔滨解放前夕,市委通过调查分析,区分了汉奸工商业和民族工商
业,为哈尔滨解放后保护、扶植和发展民族工商业做了准备。
  哈尔滨解放初期,各区开展反奸清算斗争。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反奸清算
斗争中打击面有些过宽,一些群众把不该清算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民族资本家也清算斗争了。
市委于1946年7月4日作出决定:“不能把农村的清算全部运用到城市。工作队要遵守政府的
清算条例,要保护工商业,不要向工商业清算”,“要引导群众由经济清算转向政治清算”。
7月12日,市委指出:“在一切方面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工商业之发展,否则将自己毁灭自己。”
  7月16日,市委提出:“各工厂、商店应实行劳资合作,按期分红,提高工人、店员积
极性”。经过试点之后,多数工商企业的职工与资方签定了分红契约或合同,实行四六分红
或对半分红。由于“资本家本来并不同意这种分红办法,他们所以在分红合同上签字,是清
算运动的余威和工作队的压力。他们感到分红还是比清算好”,加之职工分红比例过大,资
方利益受到损害,一些资方人员不愿意经营,致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下滑。1947年10月,市
委决定纠正分红这种“左”的做法,部署各基层工会对职工进行“吃鸡”还是“吃蛋”的教
育,使工人群众明确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关系,同意修改合同。从1948年开始,原来实行
分红制的企业,以“年终双薪”制代替分红,调动了资方的经营积极性。
  1947年夏,哈尔滨市郊区农民要进城清算在农村兼有土地的工商业者,挖资本家的财宝。
经请示东北局,松江省委和市委于7月21日决定:“对工厂主、商人兼地主,凡基本上依靠
工商业,乡下有一部分土地的,一般地没收其土地,不动浮财。”哈尔滨最大的商业企业家、
民族工商业者武百祥,在松埔区拥有大量土地。松埔区新立屯的农民进城要把武百祥带到农
村清算。市委立即请示东北局。东北局答复:“不能清算。如果这样清算,真正的工商业资
本家将被清算掉。”后经东北局批准,市委规定:“农民不得自行捕人或抄家。对哈尔滨工
商界有影响的人物,如张廷阁、武百祥、刘芝等人的人身安全和他们的工厂企业,一律予
以保护。”
  1948年,市委“准备动员最大力量,发动群众开展肃清封建、敌伪势力的斗争。”因为,
这场斗争必然会牵涉到工商业,1月24日市委制定并且颁布《关于肃清封建敌伪残余势力和
保护工商业的方针及具体办法(草案)》,1月27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工商业
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2月7日市委发出《哈尔滨特别市清除封建保护民族工商业暂行条例
(草案)》。这些《办法》和《条例》,明确提出:民族资产阶级是联合力量。要同他们建
立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保护他们合法经营的自由权。并且规定:“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
分给农民,工商业不动;伪满时期之商店,被迫兼营配给店的不得清算;1946年7月以前专
以经营工商业为生者,不论其过去出身是否地主、富农,一律不得清算。有恶霸行为者清算
其恶霸部分;对旧官僚军阀、伪军政官吏等打击对象中,罪恶不显著而又经营工商业者,对
他们一般的在政治上给予打击,而不没收其工商业和其它财产。”同时,全市实行工商业登
记,承认民族资本家的资产所有权,并且申明:“自发执照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产权。”
  推动工商业者进行思想改造 1956年3月7日,市委召开第二次私改会议,提出“对资本
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企业改造是基础,人的改造是关键,两者必须结合进行。全行
业实行改造以后,企业性质得到根本的改造,但是对人的思想改造更加迫切,更加复杂,而
且是长期的。”“对人的改造除在生产中通过具体工作改造他们的思想外,要有计划、有步
骤地对他们进行政策的、业务的、理论的、时事的教育。”4月25日,市委统战部和市委宣
传部制定《哈尔滨市1956年—1957年对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规划(草案)》(以下
简称《规划》),提出:开办工商界短期脱产训练班。凡是能脱产的资方实职人员都轮训一
次,在一年内开办8期,每期400人左右,共训练3200人。学习内容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知识、
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时事和政策。在市内6个区共开办6所工商界业余政治学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合营企业的资方人员和部分小业主,学习《政治常识》、《经
济建设常识》、《社会发展史》对他们进行资本主义改造新阶段教育。分批组织资本家到国
营工厂、农业生产合作社参观学习;组织部分资本家到上海、天津等地的公私合营工厂参观
学习。《规划》要求各区委统战部、宣传部,在本区范围内负责对工商界人士的思想改造教
育工作;各公私合营厂、店,要采取多种办法组织资方人员学习政治、技术、文化。在市、
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市、区工商联的组织下,从4月起,在全市工商界开始普及政策和
理论学习,各区成立了业余政治学校或举办时事政策讲座。7月26日,市工商政治学校举行
第一期开学典礼,参加学习的是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及其部分家属,市委统战部部长马
开印到会讲话。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私方人员有483人参加哲学常识班和短期脱产轮
训班;有5200人参加各区业余政治学校学习。经过学习,绝大多数私方人员提高了思想认识,
表示愿意积极接受改造。1958年初,继帮助各民主党派开展一般整风之后,经市委批准,市
委统战部组织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在企业中进行一般整风,破“资”立“社”,促进资
产阶级分子政治立场的根本改变。据统计,有8000余名工商业者及其家属参加这次整风学习。
通过学习,大多数人能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对
自我改造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有所提高。
  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哈尔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包下来,包到
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政策,对原私营企业的实职人员,采取“量才使用,适当照顾”
的原则进行了安排,许多人担任了厂、店的领导职务,其中代表性人物还担任了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私方人员对党和政府的安排一般是满意的,调动
了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思想改造的自觉性,推动了他们政治态度的变化。
  1959年5月27日,市委统战部在《关于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根本改造的意见(草案)》
中提出:“要继续贯彻中央的‘以政治思想教育为统帅,以劳动实践为基础,以工作岗位
和企业为基地’,并使之互相结合起来的方针”,“领导和推动资产阶级分子到实践中去,
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一面改造。”6月17—19日,市委统战部召开改造资产阶级分子
经验交流会,介绍公私合营企业哈尔滨汽车零件制造厂和同记商场的经验,肯定和推广这两
个单位帮助工商业者解除思想顾虑,充分发挥专长,取得群众监督,实现自我改造规划的做
法。根据市委的部署,各公私合营企业和有私方人员的企业,组织私方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
红旗竞赛运动。据7月初对市内5个区的统计,在红旗竞赛运动中有319名私方人员被评为红
旗手,占全市私方人员总数的4.1%。道外区33名私方人员有发明创造,有80人提出合理化
建议226件。1960年3月30—31日,市委在道里区召开有工商界代表人物和红旗手450人参加
的工商界大闹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自我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进一步推广哈尔滨汽车零件
制造厂的经验。这个厂结合中心工作对私方人员进行改造,私方人员政治态度发生较大变化,
生产大幅度增长。市委认为“吸收私方人员参加红旗竞赛运动,同职工一道评比,调动和发
挥了他们的技术专长,在服务中加强了对他们的改造”。此后数年,市委一直坚持推动工商
业者在实践中进行改造,并且注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1962年12月,市委在工商界人士中,先于各民主党派及其它各界人士开展了“三个主义”
教育运动。在第一阶段,参加学习的工商界人士有4600余人,受教育面达90%以上。在第二
阶段,参加学习的工商界人士有1316人。学习时间最长的3个月,最短的32天。
  新时期的工商统战工作 恢复和发展工商联组织。1978年1月下旬,根据中共中央的指
示精神,市委决定成立市工商联临时领导小组,筹备恢复市工商联。1980年2月22—24日,
市委责成市委统战部帮助市工商联召开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执行委员会,张
润生为主任委员,刘玉坤、邵越千、孙承捷、鞠洪材、刘树森、王璧君为副主任委员。1981
年7月27日,市委召开工商、党派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统战部和省委统战部召开的工商、党
派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工商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调动在职和退休的原工商业者为
经济调整和“四化”建设服务;建立和进一步开展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工
商界的联系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各种经营形式的性质、作用及
党和国家应采取的方针、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检查、督促党和国家对原工商业
者政策的落实;对原工商业者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次会议促进了工商统战工作
的重点转移。此后,在市委统战部的帮助下,经过试点,从1984年4月开始,市工商联在全
市比较有影响的或与工商联有联系的大中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有代表性
的个体企业和工商经济工作者中发展了千余名新会员,使工商联的会员结构反映了多种经济
成份并存的特点,体现了新时期工商联组织结构的新变化、新格局。从1986年开始,市委帮
助工商联引进新人,先后增选副主任委员4名、常委7名。新引进的副主任委员均有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和高级职称,平均年龄为49岁,使工商联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得到改善。至1989年
底,市属区、县(市)工商联组织全部恢复和建立,从组织上保证了工商联工作在全市范围
内向基层延伸。
  发挥工商联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作用。1980年3月,市委统战部对原工商业者进行调
查,向市委提出《关于我市退休原工商业者协助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的情况报告》。
市委在批语中指出:“组织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发挥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协助发展集体
经济,安置待业青年,这是一项值得重视的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积极把这项
工作开展起来。”市工商联和市民建(当时合署办公,以下简称“两会”)在市委统战部和
各级党组织的支持下,组织懂技术、会管理、有工作能力的原工商业者,采取直接筹办、应
聘领办、帮助解决关键性问题、由“两会”与有关部门合资等形式,至1983年底共兴办、扶
植和帮助整顿集体企业76个,安置待业青年4200人。这些企业投资少、见效快、产销对路、
效益显著,所办企业全部盈利,并且培养了一批青年经商人才。
  1982年7月,中央统战部帮助“两会”中央召开经济咨询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明
确了经济咨询服务的性质、任务、内容、范围,为“两会”各级组织经济咨询工作指明了方
向,找到了发挥“两会”成员特长,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有效途径。10月15日,市委
确定由市委统战部1名副部长负责帮助市“两会”做好召开市经济咨询服务工作会议的准备
工作。11月25日,市委统战部帮助市“两会”召开经济咨询服务工作会议,传达“两会”中
央和省的经济咨询服务会议精神及有关领导人讲话,交流典型经验。遵照省委统战部提出的
“坚持以支援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发展经济为咨询服务工作重点”的要求,从1983年3月开
始,市委和有关党组织支持市“两会”与省及齐齐哈尔市“两会”共同组成咨询服务组,3
次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进行考察,先后按专业组织17批、100余人次到该县19个工商企
业,为25个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对发展该县民族经济、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加产品
品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起到促进作用。1983年5月28日,市“两会”成立经
济咨询服务委员会,并且确定了“立足本市,继续支援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林区,开
展多种形式经济咨询”的工作原则。6月以后,市委、市政府委托市“两会”就改进全市商
业结构、发挥商埠区商业一条街作用、发展个体经济和网点布局、恢复传统风味食品、加强
中草药供销管理等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市“两会”组织4个专业咨询服务小组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建议。同时派出4个咨询服务小组赴伊春市南岔区、汤旺区和拜泉县进行技术咨询服务,
均取得明显效果。1985年5月9日,“两会”中央召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经验交流会,市
“两会”的咨询服务工作受到大会表扬,被推选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先进集体。1986年,
市委号召市“两会”围绕“星火计划”和市的“七五”计划,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市
“两会”当年派出近百人为12家中小型企业的22个项目进行技术和业务咨询,使这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发生较大变化。
  市委在帮助市“两会”开展经济咨询服务的同时,还推动市“两会”面向社会,积极开
展工商专业培训工作。要求市“两会”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
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起教育中心,开展办学和专业培训工作。1980—1990年,市“两会”
共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125期,培训各类专业人才5695人,被市政府正式纳入序列培训单位。
  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从1978年5月开始,市委为原工商业者复查和平反在“文化大革
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1978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
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月22日,中央统战部召开会议,中央统战部部长
乌兰夫对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若干问题做了进一步阐述。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指示精
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3月13日市委批转市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
于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他们被查抄的存款或巨额存款,
应予一次发还,并应按银行规定付给利息,本人去世的退还给配偶,夫妻均已去世的不予发
还;但其未成年的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要酌情予以补助。‘文革’初期他们
被扣减的工资,除属敌我矛盾的不予恢复、不予补发之外,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律给予
恢复和补发。凡由工厂、企业占用的房产,由工厂、企业负责予以解决;凡是房地局经手占
用的房产,由房地局负责解决。对原来担任门市部主任等领导职务的一律予以恢复;对于安
排在生产技术或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有技术专长的,可以授予工
程师、技术员等技术职称或顾问等;有特殊技术或管理经验而工作又需要的,可延缓退休,
安排他们担任技术或业务顾问。要组织他们和职工一道参加劳动竞赛和评比,符合条件的,
可以评选为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要再在先进工作者前加‘工商界’字样。对在职的原工
商业者的病假期间工资和医疗待遇,应按所在单位职工的待遇办理;在职死亡的,从中共中
央文件下达之日起,按照所在单位职工的待遇办理;退休的,仍按1962年国务院《关于处理
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1966年9月结束定息以前,原资产阶级工商
业者未领的定息,现在要求领取的,可以发给。对资产阶级分子的子女要一视同仁,对他们
的入党、入团、升学、招工等问题,不得歧视。”市委还要求各有关区、局党委把中共中央
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的规定和乌兰夫的讲话,向全体职工和原工商业者传达,
检查前一阶段落实政策的情况,进一步落实党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4月12日,市委批转市
委统战部《关于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在经济待遇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2月8
日,市委批转市委统战部《关于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对有
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委责成市委统战部派干部到各基层单位检查
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难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
指示,至1983年8月,经过检查验收,全面落实了党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对69件冤假错案
均予彻底平反;对887人被扣发的工资均给予补发;对14处被挤占的私人房产均给予退还;
对188人被查抄的财物全部退还或折价退还;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了原工商业者的各项待遇。
并且对两名被撤销领导职务的,做了妥善的安排使用。
  区别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批转中央统战部等六部
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中共中央〔1979〕
84号文件),提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
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它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
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
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
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文件还对区别的范围、标准、
工作原则、办法及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各项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12月3日,市委成立区别
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马开印任组长。同日,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
共中央[1979]84号文件的通知》。1980年1月末,市委区别工作领导小组在重型机器厂、
帆布厂、道里区药店、道里区服务局4个单位进行试点;2月16日,向市委作出《关于原工商
业者区别工作试点和下步安排意见的请示报告》。2月22日,经市委批准,区别工作在全市
铺开。至7月末,各级党组织按照中共中央的规定,经过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建立工作班
子,调查摸底,进行登记和复查验收四个阶段,全市区别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在1956年
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及其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的原工商业者全市共有6122人,其中按照
中共中央规定区别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其它劳动者的有5272人,占86.12%。通过
区别,肯定了这些人的劳动者成份,不再称他们为“资本家”、“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或
“私方人员”,在政治上与干部、工人一视同仁,并且合理安排使用。对他们的病假、医疗、
退休、退职、死亡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对干部、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他们的工龄,
从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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