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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案件检查 在解放战争期间,市委没有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
关,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均由基层党组织直接检查处理。在这期间,有的党员进城以后追求享
受,生活堕落;有的贪污腐化,铺张浪费;有的闹名誉、地位,工作消极;有的无组织无纪
律,革命意志动摇,开小差回老家;有的染上官僚主义、军阀作风。1946年,民运工作队有
5名党员受到检查处理。1948年,有106名党员因为违反党的纪律受到检查处理。其中,给予
留党查看处分的4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84人,给予延长候补期的6人,给予停止党籍的6
人,劝退出党的6人。1949年,处理犯错误的党员93人。其中,给予当众劝告处分的两人,
给予当众警告处分的26人,给予留党查看处分的9人,给予延长候补期的3人,给予停止党籍
的3人,给予开除党籍的35人,给予取消候补资格的15人。有一个干部1945年12月入党,曾
经犯有作风腐化和无组织无纪律的错误,经组织批评教育后调到太平区三棵树工作,又贪污
20万元(东北地区流通券)、金戒指4个、金镯4个。市委决定开除其党籍,送军法处惩办,
并且于1947年1月25日发出通报。
1950年4月,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纪委)建立后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工
作要克服坐等办案和孤立办案的倾向,紧紧围绕党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动地了解和研
究党内的不良倾向,通过对各种违反党纪案件的检查处理,保证党的政策、决议的切实贯彻
落实。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有的单位领导干部在为北迁工厂让房中,拒绝执行市政府的命令。
对于这种严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市委决定,并报经东北局批准,分别给予有关单位的3
名领导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劝告处分和行政处分。1951年第一季度,市委纪委对有些党员在
抗美援朝运动中畏缩不前,惧怕牺牲,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或临阵脱逃的行为予以检查处
理,其中开除党籍的10人。1951年2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现原顾乡区区委书记和中
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干部科一名副科长,是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市委纪委经立案
检查,决定将其清除出党。
在“三反”运动中,市委纪委6名工作人员有5名投入“三反”办公室工作,负责检查处
理犯有贪污错误的党员。在运动期间,共查处犯错误的党员1625人。其中,免予处分的850
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296人,给予留党查看处分的138人,给予撤销职务处分的30人,给
予警告、劝告处分的311人。
大规模经济建设期间的案件检查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市委的指示,
市委纪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主动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检查处理120起危害经济建设
的案件。其中,市委纪委直接查处19起,涉及21人,对其中的13人给予党纪处分。20个基层
单位纪委查处101起,给予党纪处分的40人。一二0厂和一二二厂在基本建设中贪多冒进,不
顾重点,只求数量,忽视质量,违反“多、快、好、安全”的方针,市委纪委派人检查后,
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哈尔滨糖厂党政领导干部忽视生产安全,以致发生严重火灾,
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市委纪委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给予党委书记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给予责任重大的副厂长开除党籍处分,并且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分;中央监察
委员会也给予市委常委、市长吕其恩警告处分。
1953年11月,国家决定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1954年9月,实行棉布计划供应。
事前,市委传达中共中央的有关通知,并且宣布党员和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对此,有极少
数党员违反纪律,抢购细粮和棉布或者泄漏机密;有少数单位多报人数,冒领细粮,或者少
报粮食库存,骗购粮食。各级党委纪委检查这种违反政策的案件,共查处251人。其中,科
级以上党员干部46人,一般干部和党员205人;给予党纪处分的33人,其余均予以批评教育。
从1954年5月开始,市委纪委在贯彻执行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决议当中,集中力量查处工
厂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一些领导干部骄傲自满和闹个人主义的行为。他们有的忽视政治,不
执行党委的决议;有的互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有的拒绝群众批评,打击报复;有的隐瞒
错误,假报成绩。经检查,对其中的7人给予党纪处分,对其他人给予批评教育。
1956年初,市委向5个郊区党的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传达了省委关于在高级合
作化运动中对党员的8项要求。各区监委先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分片向全体党员作了传达,要
求农村党员响应党的号召,参加高级农业合作社。但是,在运动中有的党员为了少投资或不
投资,屠宰或出卖耕畜和鸡、羊;有的排斥贫农入社;有的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有的私分
和贪污集体财物;有的工作不负责任,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对于这些党员的错误,各区监
委都进行了认真查处。
反右派、“大跃进”、“反右倾”中的案件检查 1957年10月21日,市委监委发出通知,
要求各级监委全力投入全民性的整风运动,对于党内被揭露出来的右派分子、坏分子和不可
救药的堕落分子,按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反右派斗争中,由于严重扩大化,全市有
3320人(含4个县和高等院校)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凡是党员的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运动
中,市委监委还查处了道里区、汽轮机厂等10个单位的某些党员干部在“大鸣大放”中违反
党纪的案件21起。对这些案件涉及的党员干部,有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的给予批评教育。
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市委监委着重查处了阻碍生产“大跃进”的本位主义
和强迫命令等违纪案件。9月,检查道里区曙光工厂党支部书记和副厂长在大炼钢铁运动中
拒绝上报原材料库存情况的案件。12月,检查呼兰县在筹集车子轨道化需要的木材时强迫群
众扒炕沿和在收购废钢铁中强迫群众砸铁锅的案件。对这些案件的有关人员,都给予了批评
教育。
从1959年8月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开始以后,市委监委和基层单位监委,集中
力量投入到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
以及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的案件检查工作。在此期间,市委监委和基层单位监委不适当地批
判案件检查中的“右倾情绪”。因而在检查案件中,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宁“左”勿
右,无限上纲,错误地处分了不少党员干部。1958年上半年到1960年上半年,全市共错误地
检查处理党员4326人。其中的“以高云帆为首的反党集团”案,有6名部局级以上党员干部
被错误地撤销党内外职务(1979年平反),原市委委员、副市长吴宏毅被错误地定为阶级异
己分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且被处以劳动教养(1982年平反)。
三年经济困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的案件检查 1961—1962年,市委监委围绕新
“三反”和清仓核资等运动,检查处理了利用职权“走后门”,在清仓核资中分散转移、私
分侵吞物资,在生产和供应中搞非法“协作”,以及干部生活特殊化等方面的案件。1961年
初至1962年上半年,全市共检查处理党员1946人。到1963年底,全市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共
3798人。经市委批准,市委监委在这些违纪案件中选出10起典型案件,予以党内通报。
1963—1964年,围绕城市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
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检查处理一些党员、干部出卖公章、投机倒把、组织
“黑包工”,以及在运动中边反边犯的案件。1963年,市委监委围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
动,突出检查处理边反边犯的问题,并且向市委作出《关于某些单位边反边犯问题的报告》。
市委于同年11月批转这个报告,给全市党员干部敲了警钟。但是,边反边犯的问题屡禁不止,
在基本建设部门尤为严重。据对41个单位的检查,就有计划外工程51项,建筑面积22675平
方米,工程造价180万元;购置各种机器设备120台,价值161.16万元。市委监委和有关部
门对这些案件,集中力量进行了检查处理。同年12月,根据市委的指示,市委监委和市公安
局党组结合“五反”运动,联合检查一些干部在市公安局所属松花江旧物商店中的违纪问题。
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短缺、凭证供应,而市公安局和省、市党政机关有的领导干
部以及其他机关的干部共168人,却利用职权让旧物商店代卖旧衣物,用低价从旧物商店购
买市场上买不到的商品,巧取豪夺,占国家便宜。其中,有省、市党政机关的部局级党员干
部23人、处级党员干部31人。经过检查,对有关人员分别进行了严肃处理。
1965年4月20日,市委监委召开会议,推广车辆厂、锅炉厂两个党委监委为生产服务的
经验。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高潮领导的通知》后,根据市委的指
示,市委监委要求各级监察干部注意了解生产中的违纪问题,并且及时向市委和上级监委反
映。据此,很多单位的监委干部到车间蹲点,了解生产中的违纪问题。7月,市委监委推广
汽轮机厂、电表仪器厂、轴承厂、一二二厂等单位党委监委的经验。在支援“大三线”生产
建设中,少数党员制造种种借口不服从组织调动,有的唆使家属无理取闹,甚至威胁领导干
部。市委监委及时对这些党员分别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检查处理,仅在车辆厂就处理了39人。
1966年3月10日,市委监委根据市委的指示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监委狠煞损失浪费之风,
并且对重大的损失浪费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化工原料公司与化工四厂盲目签定白油膏合同,
损失17万多元。化工总厂购进20.2万吨高品位磷石(粉),长期堆放在专用线上无人管理,
损失2.5万吨,价值150万元左右。对这些案件,市委监委都予以检查处理。在“文化大革
命”期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被迫停止。
市委重新建立初期的案件检查 1972年市委重新建立后,市委组织部设立纪律检查处。
当时,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仍然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即使为领导干部平反“走资派”
错案,还在平反的结论上留有“犯走资派错误”、“犯严重错误(路线性)”等“尾巴”。
1972年12月29日,市委召开第一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律检
查工作的领导,根据每个时期可能出现的违纪倾向,通过公开处理典型案件,打击歪风邪气,
使党员和干部自觉地遵守纪律。当时,由于党的纪律遭到破坏,违反党纪的人和事多且严重,
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少,只好侧重抓大案要案。1973年1月8日至3月29日,查处市、
区劳动局在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立即停止招工的《紧急通知》下达以后仍然突击招工的案件,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利用职权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干部,分别给
予纪律处分;对营私舞弊、接受贿赂、贪赃枉法的人,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1973年8月,
检查市公安局外事科副科长和一民警利用职权强租外侨房屋的违法乱纪案件,予以严肃处理,
并且追究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干部的领导责任。1973—1974年,查处10起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空转空调、套购大量重要物资的案件。其中的7起,
就涉及234个单位的481人。对这些人,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
子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拨乱反正期间的案件检查 粉碎“四人帮”之后,案件检查工作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
原则。在1977年和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重新审查和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
的冤假错案,经市委批准,为94名领导干部彻底去掉原平反结论中留有的“犯走资派错误”
或“犯严重错误(路线性)”等不实之词。1979年2月,市委纪委重新建立。4月12—17日,
市委纪委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针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党风不正、纪律废驰的严重情况,
研究了维护党规党法,严肃党纪的问题。在这一年,市委纪委和基层党委纪委在复查历史遗
留错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同破坏党风、违反党纪行为的斗争,重点检查了破坏集中统一、压
制民主、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占用公款公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方面的479起案件。
在市委纪委直接查处的35起案件中,涉及局级干部的有5起,涉及处级干部的有4起。市委纪
委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哈尔滨制锹厂党委书记严重打击报复的案件和南岗公安分局收审站副
站长横行霸道、讹要大量动迁费和房屋的案件。许多基层党委纪委在查处案件中,排除种种
干扰和阻力,一查到底,给予违纪人员以严肃处理。
1980年,市委纪委和基层党委纪委在继续复查历史遗留错案的同时,围绕四个现代化建
设开展案件检查,全市共查处1372起案件。其中,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案件占23.9%;违
反财经纪律、破坏国家计划、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无组织无纪律等问题比较突出,生活腐
化堕落的案件增多。全市有314名党员(占全市党员总数的0.25%)受到党纪处分。其中,
局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73人。
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端正党风中的案件检查 1981年,全市就走私贩私、贪污盗窃、勒
索受贿、非法经营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立案368起,并且认真进行了检查。市
委纪委重点查处82起案件。其中之一,是太平公安分局5个科(队)执法犯法,纵容所办企
业非法购销有色金属、投机倒把、窝赃销赃,集体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经检查,对主要责
任者和当事人,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案件涉及的其他人
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案件涉及的59名直接购赃销赃分子和盗窃分子,交司法
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于3月1日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纪要》。3月5日,市委成立贯彻《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工作。在1982年和1983年两年当中,
全市共立案1873件,其中大案要案273件。这些案件涉及2204人,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33人,
科级干部180人;涉及党员343人,对其中的59人给予党纪处分。1984年11月19日,市纪委召
开全市纪律检查系统案件检查工作会议,传达全省纪律检查系统案件检查座谈会精神,学习
东京城林业局党委等8个单位的经验,总结1981—1983年的案件检查工作。1984年,全市各
级纪委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实行领导
包案责任制,按业务归口,分工检查处理各种违纪案件。全市共检查处理违纪党员510名,
根据错误轻重情况分别予以党纪处分。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89人,失职渎职的37人,
严重以权谋私的48人,腐化堕落的113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0人。
改革开放中的案件检查 1985年初,随着端正党风工作的深入,一些干扰破坏改革和经
济建设的大案要案被陆续揭露出来。这一年,全市立案查处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占案件总数
的19%,比1984年增加1.8倍。1986年上半年,全市立案查处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占案件
总数的29%,比1985年同期增加2.8倍。原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利用职务之便给有关
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索取和收受贿赂一案,经检查,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
处分,并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书记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一案,经
检查,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并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原正阳楼肉制
品二厂将病害猪肉掺到原料肉内加工灌制食品,坑害消费者,共获取非法利润17.9万余元。
经检查,给予厂长等4人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对厂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余3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15年。对于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改革办案方法,主动挖掘案件线索 1988年初,全市违纪案件立案数量出现大幅度下降
趋势。主要是因为哈尔滨市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企业事业单位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党政
分开以后,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尚未划清;一些涉及改革的问题怕拿不准,不敢立案
查处;企业单位纪委机构紧缩,街道纪委刚开始建立,新人多,业务不熟;一些党组织和党
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执行纪律不严,该立案的不立,该查的不查。加之一些违纪人员的作
案手段更加隐蔽,违纪案件不易被发现和揭露,不少单位纪委干部苦于“理论上说不清,政
策界限划不清,有的案件查不清”。针对这些问题,市纪委和区(县)纪委从改进案件检查
工作入手,主动出击,挖掘违纪案件线索;从来信来访中捕捉线索,认真听取群众的反映、
意见和呼声,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主动深入到司法、行政监察、经济监督等部门同办案人员
座谈,查阅有关案卷,从中发现和扩大违纪案件线索。同时,在办案中,注意改变旧的封闭
方式、神秘化方式,对检查对象、发案单位的党组织和群众增加开放度和透明度,变一个积
极性为几个积极性。1988年上半年,根据市委的指示,由市纪委常委分别带队组成15个组,
两次深入到近几年案件较多的单位了解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从中发现违纪案件线索65件,
立案9起;并且指导基层纪委新立一批案件。阿城市纪委通过走访调查15个乡镇,与行政监
督部门每月沟通一次情况,从中发现阿什河镇机关乘改革之机将公房低价卖给干部,干部高
价卖出从中渔利的问题,共涉及60多名党员和干部。9月15日,市纪委在全市案件检查工作
会议上提出改进办案方法的6条意见,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质量。此后,全市党内违
纪案件的立案数量开始增加,到年底,全市各级纪委共查处案件263件,处分违纪党员200人。
1989年,市纪委采取领导包案,加强力量,与行政监察部门协同配合等措施,抓紧案件查处
工作。各级纪委由分散使用力量向统一指导、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转变,坚持领导包案,
亲自指挥,集中力量,持续作战,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这一年,全市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
662起,涉及党员722人,处分党员544名。在这些案件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经济案件
占35.95%;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占25.23%。共查处科级以上干部174人,其中
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72人。1990年,共立案查处党员违纪案件396起,处分党员309人,
其中公开处理10起典型违纪案件,有关领导干部和当事人受到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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