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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四篇 党务工作
 
 
第四章 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节 案件审理
 
 
  推行案件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946—1952年,对于违反党纪党员的处分都由基层党组
织直接决定,不需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查批准。1953年,市委纪委制订了《批准处分党组织权
限的规定》和《批准党员处分权限的规定》,规定:凡给予党员党内劝告和警告处分者,一
般均由基层组织(支部)做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市委直属总支部、支部报市委纪律检
查委员会批准)。凡给予党员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支部或总支只能提出
建议,由党委、区委决定,报市委批准或经由市委转呈省委、东北局批准。1956年,制订了
《处分和取消处分必备材料的规定》。1959年10月18日,市委监委发出《关于加强案件档案
管理的通知》,提出案件档案应分级管理,明确了装订、保管、借阅等制度、对控诉、申诉
信件的处理和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市委上收干部管理权以后,根据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员
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市委的指示,于1963年12月29日对于处分各级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做
出了规定。1964年10月6日,市委又做出了3条规定:凡是对农村党员干部的处分,由市委农
村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凡是报市委审批的,市委监委要征求各部委的意见;市委监委与基
层组织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要提交市委审定。11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参加社教运动
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犯错误的干部、党员的处理,由“四清”工作团决定,各主
管部门执行。从此,市委监委把“四清”点上案件的定性处理工作,全部交“四清”工作团
负责。对于面上“四清”的案件,根据《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市委监委于1965年1月21
日对于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规定了10条处理办法。
  1979年4月17日,市委纪委重建后召开的第一次全会讨论通过《关于处分违反纪律党员
的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给予
党员和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呈报手续和批准权限。1983年11月14日,市纪委召开案件审
理工作会议,传达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马国瑞在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和中共
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党的纪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会议要求各级纪委坚决贯彻执
行中央纪委的《决定》和《条例(试行)》,对那些顶着不办,包庇袒护犯错误党员的组织
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中央纪委制定的《条例(试行)》经过三年试行后,于
1987年7月14日正式颁发。《条例》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职权范围、指导原则、审
理程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9月20日,市纪委召开案件审理工作会议,
传达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召开的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案件归口审理,促使案件
审理工作规范化问题。1983—1990年,市纪委和各级纪委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采取了4条
措施。第一,建立归口审理制度。从1983年开始,市纪委和多数基层单位纪委查处每一个违
纪案件都经过检查、审理两道程序,在批准决定前都按照处分党员权限的规定,经过审理部
门审理,然后提交决定机关批准,实现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建立案件审
理机构。到1990年12月,全市145个市直属单位纪委、267个区(县)属单位纪委,都建立了
审理室、审理科或审理组,配备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1000多人。第三,进行业务培训。1989
—1990年,市纪委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审理干部培训班;市纪委和区(县)纪委分别举办审
理干部培训班19期,培训审理干部860人;以会代训24次,培训审理干部2300多人。第四,
把好“三关”,即把好事实证据关、定性关、处理程序关,避免案件处理中的失误。1989年
和1990年,全市共处分违纪党员979人,经复查,案件合格率为98%。1990年10月19日,市
纪委在道外区召开现场会,由道外区纪委等6个单位介绍了审理工作规范化的经验。
  批判右倾思想 1950—1956年,市委纪委和基层党委纪委在执行纪律中存在着处分偏重
或过重的现象。1954年上半年,市委纪委受理基层党委纪委上报的党员违纪案件101件。经
审理,原报重处分改为轻处分的有33件,占32.67%;改为免予处分的13件,占12.87%。
1956年,市委监委审理违纪案件86件,改变原处分的42件,占48.83%。其中,原报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的21件,有4件改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5件改为给予警告处分、两件改为给予劝
告处分。经复查,市委监委审查后改变原处分的42件案件中,也有7件处分偏重,占8.13%。
之所以处分偏重或过重,主要是感情用事,有惩办主义情绪;界限不清,定性不准;事实模
糊,责任不明。
  从1956年7月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监委《关于加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
察工作意见》开始,市委监委一直认为在执行纪律中右倾思想是主要的倾向。在这种思想指
导下,1957年市委监委抽查27个基层党委和监委处理的违纪案件,认为有131件案件处理右
倾,该清除出党的没有清除,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该追查的未追查。1958年3月,又一
次提出“执行纪律中的右倾思想,仍是当前存在的主要倾向”。到1959年1月,在全市约700
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中有400人留党察看已经期满,但是市委监委提出“应当把他们恢
复党员权利,同正在进行的整风运动结合起来,帮助他们提高觉悟,改正错误”,结果有一
些人被推迟或延缓了恢复党员权利。8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右倾思想的指示》。
以后,市委监委于8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和监察干部深入地检查在处理
案件工作中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存在的畏惧困难、右倾情绪及其表现形式,找出原因,提
出克服的措施,并且注意了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右倾保守思想,从中发现违纪案件。8月27
—29日,市委监委召开全市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着重检查了右倾思想和右倾情绪。
  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市委监委于1960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要“克服忽视纪律的右
倾思想,向党内一切阻挠和破坏高速度地建设社会主义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着重检查
处理反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等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案件”。在1958—1960年
的3年期间,全市在反对“右倾思想”、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中,共处分党员828人。
  总结教训,甄别平反 1961年8月和1962年12月,市委监委反复总结几年当中在执行党
的纪律上的教训,认为主要是政策界限和是非界限未能划分清楚。在划分敌我问题和党内党
外问题的界限上,往往对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腐化堕落分子、违法乱纪分子认定
不准;在划分党内是非问题的界限上,往往对原则问题和非原则问题、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
工作上缺乏经验和有意违反党的政策的界限划分不清。在执行纪律上,往往违背“团结—批
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一整套方针,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处分代替
教育,搞过火斗争,甚至以对敌斗争的方法去解决党内问题和思想问题。
  根据196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
和1962年1月中共中央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各级监委对1959年反对
“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中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1957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批判
和处分的不脱产干部和党员进行了甄别平反工作。到1962年7月,对上述两部分人的甄别工
作基本完成,在继续进行全面复查补课的同时,又对1958年以来在其他政治运动中和平时受
批判、处分的干部和党员进行普遍摸底和甄别试点。1957年以来批判、处分的农村不脱产干
部和党员共4800名,到1962年7月末,甄别4700名,占97.9%。其中,原批判、处分正确或
基本正确的占38%,部分错的占27%,全错或基本错的占35%。在1958年以来全市受过批判、
处分的干部和党员中,据对5932人的统计,原批判、处分正确的占44.3%,部分错的占
15.1%,全错的占40.6%。但是,这次甄别工作,在绝大多数人的结论材料上都留有“骄
傲自满”、“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组织关系不够正常”、“认识有片面性”等
“尾巴”(这些“尾巴”直到1979年才彻底取消)。
  对违反方针政策案件的审理 从1963年3月开始,市委监委认真地检查和审理破坏集体
经济、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腐化堕落、违法乱纪以及铺张浪费等案件。1961年至1963年上
半年,共处分犯有两性关系错误的党员、干部689人。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市委监委认为,
要把一般的两性关系错误同腐化堕落、违法乱纪区别开来。对在生活上有一般性缺点错误的
党员干部,应当加强教育,经过教育确实能改正的就不一定给予纪律处分。而对于那些已经
由生活上的腐化堕落发展到政治上堕落的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必须清除出党;特别是对于
那种流氓成性、强奸妇女、奸污幼女的坏分子,不仅要开除党籍,还要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对“四清”运动和“五反”运动中案件的审理 从1964年开始,农村开展“四清”运动,
第一批在10个生产大队进行试点。这10个生产大队共有干部300人,当时认为其中问题严重
的有36人,占干部总数的12%;有12人因为错误严重,坦白和退赃不好,群众认为应当给予
纪律处分。经审理,决定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1人、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6人、严重警告1
人。从1964年11月开始,“四清”运动点上的案件审理工作,同案件检查工作一样,统交工
作团负责。
  在城市“五反”运动中,共立投机倒把案件14383件。到1964年6月末结案13996件,经
审理,给以批评教育的占98.03%,给予纪律处分的占1.82%,给予刑事处分的占0.15%。
  复查改正冤假错案 1979年,市委纪委和各级党委纪委,经过深入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精神,批判“四人帮”制造冤假错案的罪行,端正思想,使案件处理工作逐步恢复了实
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1979—1982年,全市共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和“文
化大革命”中的党员违纪案件2976件,结案2881件。其中,全部改正和部分改正的1951件,
占68%。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
市委纪委和基层党委纪委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在1959年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中处理
的案件逐个进行复查,特别是对没有甄别和甄别不彻底的53人重点进行了复查,全部予以改
正。在1979年复查的1144起案件中,1957年以前处理的占16.2%,1958年以后处理的占
83.8%。
  对改革开放中案件的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党员违纪案件中经济案件比较突出。
1984年,为划清对改革开放中党员违纪案件的政策界限,市纪委组织10个调查组,进行了3
次调查研究。10月17日,市纪委召开全市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办公室主任
座谈会。会议确定,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经济案件,要掌握5个区别:把企业往来中的正
常经济措施同行贿受贿区别开来;把正常接待同用公款大吃大喝区别开来;把合法收入同牟
取私利区别开来;把正常贩运同投机倒把区别开来;把工作失误同官僚主义区别开来。1985
—1986年,全市共处分各种违纪党员1282人,其中因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违反财经纪律
等受处分的有608人,占47.43%;在受处分者中,国家机关干部所占比重较大,科级以上
党员领导干部占36.2%,多为搞钱权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受贿索贿。1986年8月23日至9
月3日,市纪委分3片召开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和全省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文件,座
谈讨论案件审理工作如何为改革和经济工作服务的问题。会议强调,市纪委和各级纪委必须
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正确执行纪律的标准。一方面,坚持党的纪律“不松绑”的原
则,抵制那种认为在改革中为企业“松绑”,党的纪律也要“松绑”,“纪委管多了,查多
了,影响经济发展”,“有案不查,有错不纠就是支持改革”等错误思想;另一方面,要增
强纪律检查干部的检查意识,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克服脱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孤立
办案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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