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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1954年,市委在一份检查重大案件的报告中强调,处理案件必须坚持“既要
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要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通过政治思想
工作,使之消除错误思想和顾虑,正确对待错误。各级党组织也要正确对待犯错误者本人的
意见,给他们充分申辩的机会,划清有理申诉和无理取闹的界限,划清思想不通和无理申辩
的界限。1955年,市委纪委强调:要区分是非界限,划清思想落后、觉悟不高同违纪的界限,
区分一般两性关系问题和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界限。1957年,市委监委提出:对于犯错误
党员的处理,要进行全面分析,对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要采取坚决态度,把他们清除出
党;对犯错误而可以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并且本人愿意改正的,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
人”的方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1957年12月25日,市委监委批
转哈尔滨电机厂党委监委关于复查梁某申诉案件中应吸取的工作教训的报告。市委监委指出:
执行党的纪律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对错误的事实和情节要反复调查核实,既要听正面意
见,又要听反面意见,从曲折复杂的事物中辨明是非,绝不可先入为主,从印象出发,偏听
偏信,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性;要区别错误性质,划清是非界限,党员的一般思想作风问题
不属于违反纪律范畴,应按照“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原则给予教育;对党员的
申诉要按照“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属于组织上处理错了的,要及时纠正,属于本
人犯了错误还不认识的,要耐心说服教育,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1959年8月27日,市委监
委在全市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发现,个别监察干部对监委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是党委执
行纪律的助手,监委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一组织原则认识模糊,提出“党委与监委
是什么关系”,“处理案件监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怎么执行”等问题。市委监委对这种忽视
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要求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应当不断地教育党的监察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当好党委的助手。8—12月,市委监委印发的
《党的监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党委监委必须无条件地在党委绝对领导下进行工作。各
级党委监委要不断地向党的监察干部进行关于遵守这一原则的教育,经常注意反对和纠正任
何忽视党委领导的危险倾向。1960年2月12日,市委监委通报批评哈尔滨医科大学党委监委
在一份报告中批评学校党委,要“党委从中吸取教训,今后注意”的错误做法,指出:医大
党委监委的报告是错误的,实质是把监委摆在党委之上,应当向党委作检讨。2月29日,市
委批转市委监委的这一通报,指出:“必须在党的监察干部中认真地批判和克服脱离党的领
导的倾向,各级党委不仅在这次党内整风当中,就是在今后党的活动中,也应该注意批判和
克服任何脱离党的领导现象。”
1961年9月12日,市委监委在全市党的监委工作会议上指出:哈尔滨市监察工作发生的
缺点错误,都是没有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决议、指示和方针、政策的结果。各级党的监察干
部不仅要学习有关执行党的纪律的方针、政策,而且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各项基本政策,这是
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为了防止在执行纪律中出现偏差,市委监委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
作中出现的违纪倾向,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做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样板。1962年春,
市委号召全市职工继承和发扬“南泥湾精神”,自己动手开荒地、拣种撂荒地,生产粮食或
蔬菜。有的单位却违反政策,平调生产队的土地、劳力或畜力,有的甚至吃“好汉股”。市
委监委经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为各级监委提供政策依据。1962年10月15日,市委批转市
委监委《关于少数单位和脱产干部、党员在开荒种地、养猪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和处理意见
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的监察组织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予以制止。市委监委对带倾
向性、萌芽性的违纪行为,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原则,为全市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指出
方向。
1966年1月3日,市委监委召开有关党委监委副书记参加的座谈会,与会人员反映:有的
单位的领导干部说“四清”运动后监委没什么工作可做了;有的单位减掉监委的编制,取消
监委的办事机构;有的单位把专职监委书记调走;有的单位在监委的干部安排上,去强留弱;
有些监察干部也存在着单纯办案思想,认为没案可办,就没工作可做了。为了纠正这些错误
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市委监委指出:“四清”运动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向监察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监察部门不是没有工作可做,而是许多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做或没有做好,
党的监察工作和党的监察机关不能削弱,必须加强。要求监察工作干部解决精神状态问题,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要把做好监察工
作做为一个新课题,认真加以解决。
从1982年起,市委纪委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在新形势下执行党的纪律规定、政策界限
和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办法。1984年,市纪委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起草《有关经济活动中
的一些政策界限问题(讨论稿)》。1987年7月,市纪委印发《关于处理发展集体经济有关
问题应当掌握的原则(试行稿)》,明确了经济往来中必要的应酬招待、奖金分配等方面的
10条政策界限。1988年,市纪委两次召开部分区和局领导干部座谈会,又先后同100多个企
业、事业单位的纪委书记和党政领导干部座谈,研究纪律检查工作如何坚持生产力标准,如
何处理好执行党的纪律同发展经济的关系。之后,于8月1日公布《纪律检查机关支持与保护
改革的八条措施》;各区、县(市)和企业纪委也研究提出了支持和保护改革的措施。市纪
委于10月16日印发《街道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于12月14日印发
《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试行)》;1989年6月28日,印发《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党的纪
律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在执行这些条例当中,有些单位纪委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1990年,市纪委组织力量先后专题调查群众和干部反映强烈的问题:百家企业用公款吃喝问
题的调查,企业受“三滥”(滥收费、滥罚款、滥摊派)和“三多”(形式主义的检查多、
巧立名目高收费的培训多、有名无实的协会学会多)干扰问题的调查、政府机关实行首长负
责制以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调查和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私人
电话问题的调查等,为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提供了依据。
计划指导 1951年2月3日,市委纪委发出通报,表扬22个基层党委纪委能按照市委纪委
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且选择第三区(道里区)、第九区(松浦区)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等
5个单位党委纪委的工作计划转发各级纪委参考。1954年8月10日,市委纪委经过重点检查,
将部分基层党委纪委执行第三季度工作计划的情况通报各党委纪委,肯定执行情况好的单位
的做法,指出部分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求深入学习第二次全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文件,
修改工作计划。1957年1月25日,市委监委批转哈尔滨车辆厂党委监委一月份工作计划,指
出:这个工作计划,内容扼要明了,措施具体,规定了定期检查的办法,要求各单位党委监
委参照仿行。1959年至1966年上半年,市委监委历届全会主要是汇报全年或上季度工作计划
执行情况,讨论下年或下季度工作安排,或者讨论如何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察工作。会
后,把全会的主要文件印发全市直属党委监委执行。对党的中心工作,没有列入全年监察工
作要点的,则单做安排。1960年11月7日,市委监委发出通知,要求基层监委根据市委监委
季度的或全年的工作计划,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并且报送市委监委。对于各地区、各单位
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市委监委及时督促检查,对于好的予以通报表扬。1966年3月16日,
市委监委《监察工作通报》第3期刊登了《道外人民公社党委监委1966年工作要点》。这个
《要点》提出:工作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把支部监察工作抓起来,打好监察工作的基
础;处理好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执行纪律和思想教育的关系、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
办案和效果的关系。
1979年市委纪委恢复以后,着重于调查研究,从政策思想方面对基层党委纪委加以指导,
不再使用计划指导的方法。
典型指导 1956年5月25日,市委监委批转哈尔滨车辆厂党委监委传达第一次全国党的
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经验,要求各单位效仿。1957年4月12日,市委监委转发一二二厂党委
监委培训基层纪律委员的经验。这个经验的推广,对于提高基层纪律委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
业务水平,对于推动党的监察工作的开展,都起了重要作用。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
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要求对于最近几年受过
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进行甄别。市委监委在道里人民公社党委监委和双城
县委监委进行甄别工作试点;并且于9月12日召开会议,介绍了这两个单位和五常县委监委、
太平人民公社党委监委的经验。1963年,市委监委推广木兰县委监委召开“片会”讨论基层
党的监察工作的作法和双城县韩甸公社党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察工作的经验。经过推
广典型经验,促使基层党委把监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多数基层党委能定期讨论监察工作,
分工负责,及时了解党员违纪情况,及时检查处理。1965年4月20日,市委监委召开监察工
作经验交流会,介绍哈尔滨车辆厂党委监委和锅炉厂党委监委抓危害生产的违纪案件,为生
产服务的经验。这两个单位经验的推广,推动许多工厂党委监委到车间蹲点,搞调查研究,
了解在生产中的违纪行为,研究监察工作如何为生产服务。
1981年11月3—7日,市委召开全市党风问题座谈会,由伟建机器厂党委、哈尔滨电业局
道外供电局党支部、松江电机厂党委、市畜牧局党委、市政府机关党委、阿城继电器厂党委
介绍了各自贯彻执行《准则》,纠正不正之风的经验。1989年3月1日,市纪委召开全市纪律
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纪律检查干部表彰大会,表彰29个纪律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90名优
秀纪律检查干部。8月7日,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在廉政建设上近期做十件群众关心的事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阿城市委、市政府从整顿市乡两级党政机关风纪入手,查
封21台超编小汽车,停租47间办公用房,拆除违反规定的30台住宅电话。市委、市政府召开
廉政建设现场会,介绍阿城市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会议对阿城市的经验给予充分肯定,
对落实《决定》抓得不好、效果一般化的单位提出了批评。会后,各单位按照会议的要求,
主动检查抓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照阿城市的经验找差距,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支部监察工作指导 1950年,市委纪委提出:开展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是加强党的监
督的有效措施。1951年2月,市委纪委根据东北局纪委的通知,在市直属机关各党支部配备
纪律委员87人。1952年,市委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工厂、企业的党支部普
遍设置纪律委员。1953年7月,市委纪委召开全市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推广机械十四
厂(今哈尔滨轴承厂)和哈尔滨电池厂党支部的经验。1957年,市委纪委在全市推广哈尔滨
车辆厂两个车间党支部的监察工作经验,要求各级党委实现支部监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959年11月,市委监委检查6个工厂的173个党支部,其中监察工作能摆上工作日程,按支部
监察工作四项任务开展工作的有67个,占38.7%;基本上能按四项任务开展工作的有93个,
占53.8%;基本上没按四项任务开展工作的有13个,占7.5%。农村党支部的监察工作,
一般都能摆上工作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但是,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工作好的占27.7%,
工作一般的占52.9%,工作比较差的占19.4%。到1961年9月,基层党组织的监察工作得
到加强,许多单位能够比较经常地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比较及时地制止和检查处理党内出
现的不良倾向和违纪行为,办案能力显著提高。1962年12月1日,在市委三届六次全会上,
市委监委提出:各级党委监委要加强对党支部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实配备和培养
训练基层监察干部。1963年,全市所有的党支部都按照规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任监察委
员,或者另选监察委员;各级监委对支部监察委员普遍轮训一次。各级监委定期召开党支部
监察委员会议,布置、检查工作和组织学习,并且选择一两个支部做为基点,加强联系,帮
助总结经验。3月20日,市委监委要求各级监委建立健全经常的工作制度:监委会的集体领
导制度,定期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的制度,向党委和上级监委定期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情
况的制度,检查案件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以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到5月,许多基层党委监委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许多基层党委监委按照制度规定,定期召开支部监察委员会议,布置、
检查和总结工作。
理论研讨 1988年2月8—9日,市纪委召开党风党纪建设学习研讨会,重点研讨如何科
学地分析当前的党风形势,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纪律检查工作,如何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搞好党
风建设。11月11日,市纪委召开全市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研讨会,由哈尔滨锅炉厂、东安发动
机制造公司、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啤酒厂等6个单位纪委介绍经验。研讨的内容,主要是:
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如何坚持生产力标准,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支持和保护改革;企业的纪
委和行政监察部门如何协调工作;企业的纪委在新旧体制交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
发挥监督作用;企业的纪律检查干部如何克服困难,振奋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1989
年2月18日,市纪律检查工作研究会成立。全体会员经过讨论一致通过《哈尔滨市党的纪律
检查工作研究会章程》,并且选举产生了理事会。11月24日,市纪委召开纪律检查工作研讨
会,共征集论文102篇,有71人在小组会或大会宣读论文或调查报告。这次研讨会,集中讨
论了如何在治理整顿中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如何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法规和制
度建设,严肃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如何充分履行纪委的党内监督职能,保证治理整顿、深化
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协助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如何加强纪律检查队伍建设。会
后,研究会将其中的38篇论文汇编为《纪检工作研究文选》。1989年,研究会收到的论文有
一半以上是各级纪委领导干部撰写的,初步建立起一支纪律检查工作理论研究的骨干队伍。
1990年3月24日,市纪律检查工作研究会召开全体会员会议,确定1990年的研究重点。12月
18日,市纪律检查工作研究会召开研讨会,有90多个单位提交论文,有道外区纪委、哈尔滨
电碳厂纪委、呼兰县二八镇党委等10个单位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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