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的起草和审核 市委于1945年11月组建时,很少印发文件,向东北局的请示和报告,
多是口头的。哈尔滨解放后,市委文件由有关副书记、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起草,由市委书
记审核签发;一部分文件则由有关部门草拟文稿,由市委书记审核签发或由秘书长代行审核
签发;有的重要文件,则请东北局领导干部帮助起草。两次党员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和总结,
都由书记、副书记亲自起草。1952年8月以后,市委文件,属于综合性的由市委办公室(厅)
负责起草,属于一个方面工作的则由有关部门起草。1956年6月,张树德到哈尔滨市任市委
书记处书记,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对文字工作的严谨作风带到市委机关。7月16—18日,市委
办公厅召开第一次全市党委系统文书档案工作会议,指出:党委系统的许多文件质量低,
文理不通,词不达意,不注意标点,任意使用简称,并印发《关于提高文件质量的几点意见
(草稿)》,提出:文件应该力求短小精悍、简明确切,必须准确无误;认真纠正文字缺点,
不准滥用省略,必须遵守文法。会后,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机关文书工作和档案
工作暂行细则》,对文件的签发做出规定。而后,在张树德亲自指导下,市委文件的起草和
审核工作有所加强,市委的文件依据内容仍然由有关部门或办公厅副主任起草,经秘书长审
核,由常务书记签发。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则组织专门班子起草;市委全会的工作报告,
多由第一书记亲自拟写提纲,会后根据记录加以整理,经第一书记审核之后,作为记录整理
印发;其他书记的报告和讲话,有的自己写提纲,有的按书记的意图由秘书或主管部门起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从1956年起,市委文件逐年增加。1958年下半年,经市
委批准,市委办公厅提出《关于减少市委文件,简化文件审批签发手续的意见》,规定:市
委的决议、决定、指示、规定、市委向省委的工作报告和重大问题的请示,经书记处审阅后,
由第一书记签发;市委的通知、通报,市委加批语转发的文件,市人委各分党组成立、撤销、
成员变动的通知,由主管书记或常务书记签发;常委会议决定或书记处办公会议通过的事项,
各级党组织变动的通知,经主管书记同意,要以市委名义批复的,由秘书长代行签发,对于
时间性不强的下行文件,经秘书长同意后,一律在党刊上发表;可以公开发表的文件,经主
管书记或秘书长同意后,在《哈尔滨日报》上发表,不另行文;对于主管书记已经同意并且
签发的文件,文件办理部门认为不需行文时,可以提出建议,由秘书长同主管书记商量处理。
50年代后期,市委十分强调提高文件质量。张树德不仅亲自起草重要文件,而且审核修
改文件草稿也是一丝不苟,不厌其烦。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改进文风的重要性,经张树
德倡导和组织,在市第二届党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有两人就改进文风问题做大会发言和
书面发言。9月16日,市委批转市公安局党组《关于检查文风的情况报告》。同时,发出通
知,印发市人委《关于正确使用文字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执行。为了加强文件的起
草和审核修改,经市委批准,市委办公厅调入3名干部专门负责文件审核修改工作,并且于
1960年5月成立办公室,编制10人,负责文件核稿。
1960年7月20日,市委发出《关于改进作风,精简文件、会议等几个问题的规定》,要
求建立严格的文件审批制度,文件力求简明扼要:各部门上报下达的文件,一般最多不得超
过3000字;专题报告,应当控制在千字左右,最多不得超过2000字;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行文,
可以不行文的一律不行文;可以合办的,不要双重行文。
1972年11月市委重建以后,市委办公室负责人高福凯于1973年9月提出:文件把关要严
格按照中共中央文件的提法,不要以“两报一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和《红旗》
杂志)和其他领导人讲话为依据。从这一年起,市委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有很大变化:党代表
大会的工作报告,市委全会、工作会议的报告、决议,市委书记、副书记的讲话稿,市委上
报下发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负责起草;市委批转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配备
专人从方针、政策、文字上审核修改。1978年3月17日,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室对市委文
件的审批办法提出建议:市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决定、重大问题的通知、重要工作的总结、
向省委的重要报告,送请全体常委审批或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经过常委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的
文件草稿,修改之后由常务书记审阅签发;市委批转下级党委和市委各部的经验总结、报告、
请示等,送请各位书记和主管常委审批,由常务书记签发;属于一个方面或一条战线工作的
文件,送请常务书记、主管书记、主管常委审批,由常务书记签发;需要各位书记或全体常
委审批的文件,先送各位副书记、常委审批,待综合修改之后送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审批,
由常务书记签发。市委办公室于1980年2月21日向市委提出建议:市委领导人应该认真审阅
文件稿,特别是带有全局性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稿,提出具体意见,并且提倡领导人亲
自动手修改;各部门建议批转的文件,应当代拟批语草稿,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由主
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协商汇稿后再上报;各部门的文件应当统由秘书处(办公室)把关制发,
部门负责人应该亲自动手修改文稿,把好质量关。
1981—1983年,市委办公厅除从方针、政策、文字上核稿把关之外,还采取请进来、走
出去的办法,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或者深入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核对情况。1985
年,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厅在办文程序上做了改革:一般文件,由7道程序减少到3道,即
拟办人员认真核稿后交办公厅主任审阅,最后由秘书长代行签发;重要文件,则由常务书记
或书记签发。在文字上,要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理通顺、标点准确。1986年1月6日,
市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严密办文程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市委
批转的文件,一律送市委办公厅,经核办后送市委领导人审批;要求市委批转的文件,内容
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要先与有关部门汇稿,如果意见不一致,要写明理由,一并报市委审
批。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厅于12月2日规定:市委文件只限于向省委的重要工作请示、报
告,市委的决议、决定、规定、指示、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以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会的
工作报告。
经市委同意,从1989年7月起,在市委和市委办公厅的文件上增加“主办部门”标记。
主办部门的责任是:负责对文件有关政策的解释,检查督促文件的落实,向市委报告落实的
情况和问题;市委办公厅负责对主办部门的催办。
文书处理 市委于1945年11月组建以后,由市委秘书处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来往信件和文
件的收发登记。在哈尔滨解放初期,收到文件后,直接送市委领导人,办完的文件也多未立
卷归档。从1948年开始,市委秘书处逐步建立起各种制度。1948年2月规定:各级党组织必
须按照文件封面所注明的机密程度、阅读级别组织阅读;对于封面注明“绝密”、“不得遗
失”字样的文件,必须严密收发手续。6月,市委秘书处规定:文件、信件收到后均须加盖
收文印章,在收文簿上注明收文的编号和时间、发文单位、收件人等。1949年,又规定了文
件的阅读、借阅和保管办法,并且要求每年整理一次。同时规定:文书股负责整理、保管市
委系统所有档案、文件及一般资料,对档案和文件,除持有批准的证件外,一律不准外借;
不经市委常委批准,不得抄录;市委委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借阅档案和文件,也要办理手续。
1950年1月5日,市委秘书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对收到的文件必须登记、自行建立传阅手续,
并且指定专人(必须是党员)负责整理和保管,每3个月按文件对照表对照相符后将对照表
退回;党内文件一律不得私人任意携带。1952年9月,又规定了电报阅办办法,要求阅报人
只能在阅报室阅读;阅读一般电报,要经书记、副书记或秘书长审批;电报不得原文抄录,
如需摘记要点必须摘录于专用的摘录簿,并且按时交回。到1956年上半年,全市党委系统的
各个单位和部门虽然各自规定了一些制度,但是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经市委同
意,市委办公厅于1956年7月16—18日召开全市第一次文书档案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党委系
统的文书处理工作必须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制度走向有制度,从不科学走向科学。会议讨
论了《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细则(草案)》(以下简称
《细则》)、《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和《市党
委系统文书档案工作三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三年规划》)。《细则》规定了文书
处理的任务、文书的规格、公文办理的程序等。《三年规划》要求党委系统和群众团体各级
组织在1957年上半年内健全文书处理工作机构,调整和配备文书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文书
处理工作制度,使文书处理工作健康地开展起来。
1958年3月20—23日,市委办公厅召开秘书工作跃进会,揭露和检查文书档案、人民来
信、保密、党刊编辑发行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会议讨论了《关于行文
关系的暂行规定(草案)》、《关于建立与健全催办工作的规定(草案)》等。4月16日,
市委办公厅发出《关于中共中央和省委文件分发、阅读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级党委
办公部门指定一名党员,负责对中共中央和省委文件的签收、登记、保管,组织有关党员干
部阅读。10月23日,市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委、县委在建立人民公社和市郊三个区
合并工作中加强对文书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文书档案的完整。1961年5月24日,市委办公
厅制订《关于绝密文件的管理办法》。到1962年,党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
都实现了“从无制度到有制度,从不科学到科学”的要求。“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所有
制度和规定遭到破坏,以致中共中央文件到处传抄翻印,一些造反派甚至强拿硬抢文书档案。
1973年5月市委办公室建立之后,鉴于各级党委文书处理工作人员新手多,业务生疏,
首先组织文书处理工作人员学习省委办公室编印的《文秘工作资料汇编》、《文秘工作手册》,
熟悉和掌握各项业务知识,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1974年8月27日,市委办公室和
市革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和各部门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文秘
工作暂行办法》。1978年6月3日,市委办公室召开文书处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注意保持
文书处理工作人员的稳定,不足的要尽快补充;组织文书处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经市委同意,于1979年4月7日制订《关于省军级文件和刊物阅读办法》;9月3日,市委批准
《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细则》,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文书处理工作
的领导,文秘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文书处理工作。1980年4月14—16日,市委和
市政府召开全市文书、档案、保密工作会议,市委第二书记王钊、市政府副市长郭长胜到会
讲话,要求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文书、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文书、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进行严格的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制度。1981年,按照分
门别类,查有据,存有序,反对积压和紊乱的原则,市委办公厅和各单位的秘书工作部门继
续加强和改进文书处理工作,使文件的存放和查找基本上达到“及时、准确、保密”的要求。
1983年,市委办公厅修订并且组织落实《文秘工作细则》,使文书处理的各项工作达到了省
委办公厅提出的文书处理规范化的要求。1984年3月27日,经市委批准,市委办公厅发出《
关于精简会议,力争会议工作规范化的几点意见》,提出:市委和市委办公厅召开的大型会
议,散会前一天,要给与会的领导干部印发会议文件目录和清理办法;给各级党委的文书管
理部门印发文件清单;同时,及时做好文件底稿的收集整理,为立卷归档做好准备。1985年,
市委办公厅加强文书处理规范化建设,印制“文件承办单”、“市委领导同志文件传阅单”、
“办公厅领导阅文单”、“文件处理单”、“请示件催办单”、“传真电报拟办单”、“电
话记录送审单”。1986年1月6日,市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从收文、登记、注办、
拟办、送审、打字印刷到发文等各环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规定明确的时限要求。11月,组
织各部门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程序,把文书处理的规范化同岗位责任制紧密地结合起
来。1987年4月20日,市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机构变动的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文件档案的
清理和移交,确保文件和档案的完整,做到不散失、不失泄密。1989年6月20日,就翻印
(复印)中共中央、省委和市委各种密级文件的审批手续做出规定,并且要求要严格管理,用
后及时清理销毁,禁止滥印、乱发和传抄。1990年,市委办公厅重点改进以请示件为主的文
书处理工作,要求登记立账,分层次提出拟办意见,跟踪催办,按时通报办理情况,保证了
对请示事项于10日内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