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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一篇 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三章 建立巩固新政权
 
 
第八节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
 
 
  恢复市政设施 哈尔滨解放初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水、
电供应严重不足,许多工厂停产,商业萧条,燃料、粮食短缺,物价暴涨,人民生活十分困
难。针对这种情况,1946年7月市委提出:要努力恢复城市运转功能,“要切实恢复与建立
有关各界人民群众生活之市政设施,尽可能保障市民的粮食、燃料、电力及水的供给”。市
委责成市政府首先把电业局、发电厂、电报电话局、自来水厂、汽车厂、电车厂作为第一批
重点恢复生产的单位,派干部、投放资金给予帮助。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这些单位实行
民主管理,开展竞赛,广大技职人员和工人忘我劳动,艰苦奋战,提出各种技术革新和发明
创造,涌现大批先进人物。到1947年下半年,由于修复了发电机,使发电量增加5倍,生产
和照明用电初步得到解决。电车全部恢复通车,日出车量增加到20多台。维修了124条街道
和部分桥梁,交通紧张状况明显缓和。建设了水井和净水池,自来水日供水量由四五千吨提
高到1.5万吨,比解放初期增加3倍,水质也有显著改善。同时,积极维修了排水管线,以
及电话电讯设施。
  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 日伪统治后期,哈尔滨的民族资本举步维艰,民族工业大多
奄奄一息,有的被迫倒闭。许多商店变成配给店,余者则关门歇业。一些小商贩和个体劳动
者只能在生存线上挣扎,难以为计。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帝国主义所有的机器设备、江轮
等,绝大部分被苏联红军列为战利品,装运回国。
  1946年7月,市委在《关于哈市的工作方针》中指出:“现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不是
社会主义革命”。哈尔滨在恢复经济中,绝不能简单地把城市经济恢复到日伪时期的老样子,
也不能采用农村反对封建阶级的办法来对待,而是根据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方针,在恢复
中进行调整,在调整中进行建设,在建设中逐步完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格局。
  建立国有工业。哈尔滨解放后,根据市委的决定,市政府建立日伪财产管理处,首先把
41家日伪大小工厂收归国有。其中少数交由部队经营,多数以投标方式委托或租给私人工商
业者。市政府规定,由私人工商业者经营的国有工业“视开工难易情形,酌于3个月至相当
期内不分红或不收租金”;“该厂的原料、成品、半成品,得作价缴市政府或作为市政府之
投资”。1947年下半年以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人民政权的日益巩固,人民物质文
化生活的日益提高,哈尔滨的地方工业逐步由少到多,由单一到多项,形成了地方国营工业
的小群体。到1949年初,建立地方国营实业总公司,拥有18家大小工厂,有中央和省直属地
方国营企业有10家。到1949年底,全市共有国营工业企业77家、公私合营工业企业9家。
  发展国营商业。1946年7月,哈尔滨市开始组建全民所有制工商并举的企业民生公司和
东兴公司。这两个公司在协调组织生产、统筹资金、恢复地方国营工业生产、沟通城乡物资
交流、采购原材料、代表公方与私营工商业进行粮油加工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1946
年12月初,少数奸商乘市内电源不足,抬高米价。12月16日,按照市委的指示,民生公司和
东兴公司所属各营业部开始低价售粮,平抑物价,有力地打击了粮食代理店和经纪人囤积粮
食、哄抬粮价的不法行为。1947年2月,市政府责成东兴公司通过消费合作社为全市供应粮
食。6月,建立哈尔滨市百货总公司,负责日用百货的供应。1948年11月,成立农村服务社,
发展与周边各县的城乡物资交流。接着,又成立了工业服务部、信托公司,以加工订货、代
购代销等方式,开始对私人资本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确立国营商业在市场的领导地位。
  组织消费合作社。1946年8月中旬,新阳区在民运工作队的组织发动下,用清算伪满洲
国粮谷配给店的斗争果实,在哈尔滨最早成立了大众消费合作社。到年底,全市共组建合作
社18家;1947年1月又建立12家。它们多是贫民会在遣送日侨后,用拍卖启封物资的钱作资
金兴办的。1947年2月,为打击奸商投机倒把,平抑物价,市委责成市政府协同东北贸易公
司积极组织建立合作社。到3月底,合作社发展到百余处。其中后建的50多家合作社,绝大
多数是由群众集资开办的,由于组建仓促,多数基础较差:有的股权不落实;有的任用不法
商人,在经营中投机取巧;甚至有个别小商贩假借合作社的招牌办合股商店。1948年4月,
经过整顿登记,有的退股解体,有的移交东兴公司改作门市部,到年底只剩下5家经营较好
的合作社。1947年8月,自来水厂首先建立了职工消费合作社。到1949年下半年,全市职工
消费合作社发展到39家,有社员4.8万多人,股金214亿元。职工消费合作社,在配合实物
工资制的推行,保证职工生活的需要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生产合作社。1947年6月,为满足军需生产的需要,东北军区无息贷给一批棉花,
开始在全市建立纺织合作社,很快建立纺织合作总社6处,分社72处,有职工268人,生产大
量棉纱、棉布,支援解放战争。东北全境解放后,纺织合作社任务大减,7个区的纺织合作
社均宣告结束,军鞋、军服和皮毛加工社也大部分无活可干。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决定,及
时予以转产转业,组织产销合作社。
  1948年2月1日,市委为加强对合作经济的领导,决定成立市生产合作总社,由市工商管
理局局长兼任主任。1949年3月11日,市委决定,组织合作社应当成为各区的重要工作之一,
要提高与改造现有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研究发展供销合作社。3月19日,《市委关于1949年
工作决议》指出:要发挥合作社的国营经济助手作用,有计划地予以发展。要成立全市供销
总社与各区分社。5月,市合作总联社筹委会成立,10月成立哈尔滨市合作总联社。
  创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1947年9月,市工商业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秘书长杨
祝民(中共党员)向市委建议,创办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东北局财经
委员会批准,市委责成市工商联负责与工商界人士酝酿,提出具体方案。之后,市政府召集
工商界代表协商,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筹委会,负责起草公司章程,征集股金。经各同业
公会宣传和动员,顺利完成了工商界认购工作。公私双方共认购3.5万股,资金总额35亿元,
其中公方2.2万股。1948年7月1日,正式成立哈尔滨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创建
了中国第一个国家资本主义企业集团。企业公司设有理事会,由公私双方代表13人组成,设
正副理事长各1人,理事长由私股推选,副理事长由政府指派。另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
事长由政府指派,副监事长由私股推选。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表决权根据认购
股份的数量,按每10股为一股权。
  企业公司开业后,致力于采购工业原料,支持中小工厂生产,组织产品销售等业务活动。
同时,不断吸收私人资本,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其中,由企业公司投资,
以吸收同行业资本为主,兼收其它行业的闲置资金为辅,根据供应军需民用的原则,以供应
工业原材料,经销代销产品和加工订货为经营项目,先后组建了哈尔滨百货商场、皮具公司、
器械公司、染业公司、药业公司、窑业联合公司等。另外,吸收无经营前途行业的闲置资金,
组建租让制形式的资源开发企业。由工商联配合,企业公司吸收木材、煤炭、毛皮和麻袋业
的闲置资金,组建了林业公司和农业公司,从事国家指定林区的开采和土地开发。同时,引
进外地私人厂家的先进技术设备,合资发展短缺工业生产。1949年,企业公司与上海中国标
准铅笔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沪方提供技术、设备作为入股资本,由企业公司提供厂房、工
人和流动资金,建立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不久,又以同样形式与上海关勒铭金笔厂建
立哈尔滨友联金笔厂。企业公司用合营或作价收购的方式,组建直属企业哈尔滨搪瓷公司、
农具铁工厂、新民牙刷厂、松花江针织厂、松花江化学工业社、小五金工厂等;收购3家外
国侨民开办的油漆染料厂组建哈尔滨颜料厂。按照市委和市政府的指示和东北银行的要求,
企业公司还向私人保险业投资,建立新华保险公司;投资接管了由有关部门开办的东兴货栈,
成立信托公司;与市卫生局清扫合作社共同建立肥料公司。在市政府未建立公私合营企业管
理机构时,受政府委托,企业公司负责管理松花江制材厂、启东印刷厂、哈尔滨印刷厂、万
昌染厂、元吉玻璃厂、利太纸板厂等企业。
  哈尔滨企业公司从成立到结束共6年多,资金总额、生产总值、利税总额均有较大增长,
产品品种不断增加,质量也逐年有所提高,在促进地方工业发展,支援解放战争中发挥了很
好的作用;对吸收和利用私人资本、改造私人工商业,作了有益的探索。1954年企业公司撤
销后,所属企业全部划归市工业局领导,仍为公私合营企业。
  保护和发展私营工商业。哈尔滨解放后,市委对有利国计民生和军需生产的行业采取积
极扶植的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实行优先调配电力;东北贸易公司和民生公司从
外地采购的粮、煤、木材、钢材、棉花等原料,优先投入这些工厂企业,有计划地组织加工
订货。对被服加工、面粉等行业,则由政府提供原料,委托加工,保证其有利可图。在保证
军需的前提下,拨出一部分烟、酒、粮、煤等商品由私商代销,使之得以生存和发展。到
1948年,私人工商业更加繁荣。1948年末,全市私营工业企业由1946年的2784家发展到15030
家,拥有工人74724人、资本789亿元,维护了社会稳定。
  市委在扶植保护工商业的同时,对危害国计民生的行业和扰乱市场的投机倒把行为则坚
决予以打击和限制。对部分资本家哄抬物价,偷漏税款,走私毒品、黄金以及在加工订货中
偷工偷料、掺杂使假等各种违法行为,都予以适当处罚或取缔。1948年12月,双合盛、义昌
泰、成泰益、天兴福几家火磨囤积居奇,操纵面粉市场。市委常委、市长饶斌签署布告,严
令上述厂家自12月17日起,必须按未涨价之前的价格出售面粉,供应市民,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整顿秩序、繁荣经济的政策 市委在东北解放战争期间,遵照“发展生产,繁荣经
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整顿经济秩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工作中,推行了
一系列及时有效的政策。
  在整顿金融秩序方面,为避免国民党政府在沈阳、长春等地停止使用的苏联红军票大量
流入哈尔滨,造成金融混乱,1946年8月6日,市委决定在哈尔滨暂停使用苏联红军票。为了
保持东北地方流通券币值的基本稳定,市委在百废待兴,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于1946年
8月责成市政府发行建设公债8000万元,吸收社会游资用于恢复市政建设。此后,市政府连
年发放贷款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严厉取缔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1946年9月,
对伪造东北地方流通券的3名案犯处以极刑。
  在工商业政策方面,充分体现了扶植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1946年11月,根据市委的决
定,市政府、东北贸易公司发放无息贷款,用于恢复油坊生产,并且在其复工期间豁免豆油
税5%。1948年1月27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公布《战时工商业保护和管
理暂行条例》。3月14日,又发布关于保护工商业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保护工商业的各项具
体规定。7月25日,公布《哈尔滨特别市摊贩管理条例》,对全市3万多摊贩进行普查登记,
依法管理。同时,对非法交易银元的商贩予以取缔。1948年11月,对全市擅自开业、废业和
私自改变经营范围的工商业户进行清理登记,有3000余家工商业者受到不同处罚,杜绝违法
经营,使正当工商业获得发展。1949年2月10日,根据《东北解放区行商登记及纳税暂行办
法》,加强对行商的管理。2月20日,成立市专卖局,实行烟酒专卖。
  在财政税收方面,市委从减轻群众负担出发,责成市政府首先废除日伪时期的各种苛捐
杂税,推行有利于恢复生产、繁荣经济的税收政策。1947年5月25日,市临时参议会第二次
大会通过《哈市营业税暂行条例》、《内地货物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
之工商业及合作事业分别课以轻税或免税”,对于不同行业按差额累进税率征税,改变过去
不顾工商营业所得单纯按公家需要摊派的现象,打消资本家担心税收没准,对发展工商业不
放心的疑虑。而对于代理业等一些限制发展的行业,则课以较高的征税。同时,市委、市政
府采取发行公债、变卖部分日伪财物等措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市委还从机关做起,开展
增产节约活动,抽调部分工作人员建立火柴厂,参加沾火柴头,糊火柴盒等劳动;组织机关
工作人员参加制药、种菜、缝军被、做军鞋等生产活动,以解决经费不足。机关树立勤俭节
约、廉洁奉公的新风尚,除正式公文之外,办公一律用一面已经使用过的废纸,不购置汽车,
领导干部降低伙食标准。在解放战争三年中,全市通过各条渠道共筹集资金9134亿元,其中
用于生产787亿多元(占861%),上缴5317亿元(占58.21%),为恢复经济,发展生产,
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
  为整顿经济秩序,市委于1947年6月,决定对市内各机关、部队所经营的企业实行严格
管理,“应封则封,应管则管,以制止部分企业各自为政,甚至与私商联手挖国家墙角的行
为,扭转不经地方行政部门批准随意向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等扰乱地方经济秩序的作法”。10
月23日和11月23日市委两次扩大会议严肃指出:一些自办企业,资本很大,亦官亦商,不担
负战争动员的担子,对本单位有利,而对公家危害甚大,不应再发展。要“严格取缔好汉股”。
随之,市委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机关、部队再开设工厂;已经开的工厂,要与私人工商业同
样纳税和担负战勤任务;负责人不准兼任军政职务,如有违法行为按照一般商人同样处理。
1948年末,按照东北局12月30日的决定,市委通知:除财经系统各级贸易部门之外,所有各
级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群众团体一律禁止经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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