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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中共地方组织》
 
 
第三篇 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章 对外开放
 
 
第四节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筹建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8年7月23日,经市委同意,市政府颁布《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确
定在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学府路、和兴路、大庆路、和平路等沿街地域,建立哈尔滨新技
术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兴办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凡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享受比
国家规定和国内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三资"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1989年1月20日,
全省第一家高新技术园区--北京街高新技术园区开业。到1990年5月,全市已先后在哈尔滨
工程大学(原船舶工程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和哈尔滨"三大动力"厂
(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周围地区建立了31个高新技术企业。
  1990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哈尔滨市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市
委、市政府确定:以科技为先导,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目标,以推动传统产业改造为
重点,依靠大学、大研究所、大工厂的科技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尽快
形成高新技术群体,逐步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
改革的实验区,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努力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商品产业化、产业国际
化。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建设园区过程中,要遵循5个原则:(一)在省的统一规划下,
依靠全省力量,共建共用。以哈尔滨市管理为主,实行"三统五分",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统一政策,兄弟城市、地区按投入比例分利、分税、分产值、分产品、分劳动指标。(二)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四)项目起步,以高取胜,由小到大,逐步发展。(五)高新技术产
业的发展要与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相结合,同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同建设经济技术
开发区相结合。初步规划,到2000年建成两平方公里的集中开发区(整个开发区总面积为43
平方公里),培育创办高新技术企业360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600项,区内创产值14亿元,
实现利税3.5亿元。
  在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同时,市委、市政府还积极筹建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了加大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市委于1990年5月提出,要组建市全方位对外开放规划办公
室(下称市全开办公室),筹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全开办公室派出专题考察组到郑州、洛
阳、武汉、重庆和厦门学习、考察,专题考察组提出考察报告和在哈尔滨市建立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建议方案。11月1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市全开办公室关于建立哈尔滨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汇报。汇报建议:第一,根据苏联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可在开发区建立中外
合营企业,发展国外来料加工企业、来件装配企业和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多
种形式的生产企业。第二,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第三,充
分利用全市现有的加工优势和潜在优势,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改造老
企业,发展“嫁接”企业。第四,引进急需的先进技术同利用自己的资源相结合,经济技术
开发区同高新技术开发区协同发展相结合,外引同内联相结合。第五,采取“引鸟筑巢”和
“筑巢引鸟”相结合,以“引鸟筑巢”为主的投资方式。第六,开发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
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要靠近市区,依托老企业。市委常委会议原则同意这一建议。并且
强调,抓住机遇,实行以苏联、东欧国家为重点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是调整全市对外开放格
局,振兴哈尔滨经济的重要途径。必须利用全市的各种优势,努力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好。
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小块启动,滚动发展”的建设方针。会后,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筹建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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