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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的药政管理工作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由巡警部门负责。
1928年11月,民国政府行政院颁布《卫生组织法》,在组织法中,首次提出设立药政局,
执掌“关于药商及药品制造之督导事项”、“关于麻醉药品、剧毒药品之管理取缔事项”、
“关于成药之审验取缔事项”。卫生部依此公布了《药师暂行条例》、《管理药商规则》等
药政药检法规。当时,这些法规统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警察局实施。1931年东北沦陷后,
日伪政权亦无药政药检专门机构,其管理仍由省、市、县公署及警察局办理。
哈尔滨解放后,市卫生局内设药政股,1953年成立市药品检验所。此后,药政药检工作,
统由卫生局和药检所承担。40年中,机构时有变化,但管理与监督工作在逐步加强和严密。
至1990年,药品质量和安全用药的监督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制定
了明确的管理办法和一系列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检验工作,已走上正常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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