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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卫生》
 
 
第七篇 药政药检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一节 药品检验
 
 
  一、市场药品检验
  1953年5月,市卫生局规定,凡外埠入境的药品必须持有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证明,对
虎骨、牛黄、山参、鹿茸等26种贵细中药材,全市实行统一配方炮制。
  1957年6月,哈市成立由老中医、老中药人员参加的“中药鉴定委员会”,协助药政、
药检部门进行药品质量鉴定和技术指导。
  1963年市卫生局规定,中药材经营单位,凡购进党参、砂仁、黄芪等59种药材,每批进
货均须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对配制牛黄安宫丸等11种中成药,须经市药品检验所监督
投料。
  196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63年版),对446种常用中药材、197种中成药
制剂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1976年10月,市药品检验所制订《省中成药标准》,收载中成药280种。
  1977年增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纳入市药检所提供的药品有龙胆、锦灯笼。
  1978年5月,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关于颁发药品卫生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药品
卫生标准,自1978年7月1日起,中、西药品出厂前必须做致病菌、不活螨检验,凡不符合标
准的药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使用;自1980年1月1日起,中、西药品出厂前必须作杂菌
总数和霉菌总数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使用;各医疗单位制剂
室的产品凡不符合规定标准者,一律不得用于临床医疗。同年10月,对药品生产和品种进行
了整顿。对质量、疗效进行评价,并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生产加工药品分类,重新办理准
产审批手续。
  1985年5月,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
单位制剂室进行整顿,在验收中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管帮结合。1986年1—6月,全市药品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由上年同期的73.53%提高到90%,提高16.47个百分点;
产品优质率,由上年同期的41.8%提高到42.01%,提高0.21个百分点。并将过去对库存
药品年检1次,改为月检三分之一,春、秋两季全检,制定了药品入库、养护、出库三关验
发制度,实行了先进先出、远期先出、易变质的先出的办法。
  1985年6月《健康报》披露晋江假药案后,市卫生局组织市、区、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药品生产企业25户,药品经营企业115户,各级医疗单位139个。共查出
晋江假药13种,其他假药227种,淘汰药67种,过期失效药10种,不合格中成药25种,折人
民币317525元。对这些假劣药品,当众公开销毁,对销售晋江假药的8个单位所得的2610元
全部罚没上缴。电台、电视台、报社作报道。
  自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到1986年8月,共处理违法案件15例,共
罚款人民币13150元,打击取缔游医药贩26例,198人。
  1987—1990年,协同医药公司对药品包装进行改造,取缔异型包装,并对经营企业包装
做出明确规定。
  199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新制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和医院制剂室的验收标准,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全面验收,到同年4月,共验收药厂36户,药品经营企业185户,医院制剂室24户。
  二、医院制剂检验
  1950年,继市立医院之后,部分医院相继成立制剂室,配制品种有转化糖、普鲁卡因、
碘酊、红汞、紫药水、软膏等20多种。
  1956年7月,哈尔滨市各医疗单位制剂室,投药瓶均以肥皂洗刷,蒸气灭菌30分钟。无
蒸气设备的单位,用5%的来苏尔液消毒2小时。8月,对各医疗单位的制剂,要求有生产蒸
馏水能力者使用蒸馏水投药,无生产蒸馏水能力者用2次以上过滤沸水投药,使用陶瓷贮水
器,禁用铁制容器。
  1958年12月,各医疗单位制订出制剂室、调剂室、药材库卫生管理制度计29项。
  1960年5月,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单位制剂室,对生产设备、技术队伍、操作规程、制
剂质量、收费标准、环境卫生等逐一落实。
  1979年规定,市内医疗单位的制剂应为本院临床服务,自配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1980年8月,市卫生局指定省医院药剂科为重点专科建设的牵头单位,哈医大附属第一
医院、第二医院、黑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药剂科为协作单位。1982年7月,医院制剂整
顿,按照标准,合格者发放《制剂许可证》重新审核制剂品种,淘汰无标准依据的配方制剂。
1986年整顿医院制剂品种,加强医院制剂的标准化,完善制剂的质量标准,制定医院制剂管
理办法,对60余家医院制剂室进行调查,对400种制剂进行登记。1987年开展医院制剂的注
册与审批工作。第一批注册品种1713个;1988年制剂品种审核完成876种,占注册品种的51%,
其中三级标准品种169种,三级标准外的品种707种。同年抽调药学专业人员组建“医院制剂
药品标准审评组”,对以上药品,逐一进行标准审核。对52家医院的1693个制剂品种核发批
准文号706个,为编写《黑龙江省医院制剂规范》提供了738个品种。
  199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制剂室验收标准》及省卫生厅制定的《制剂室验收细则》,
第二次核发《制剂许可证》,列入《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管理。制定了制剂生产管理制度11
个,使用表格19份。同年,验收通过制剂室改建图纸45户,代省发证22户。
  三、毒、麻、药管理
    1932年,日伪政权公布了《鸦片法》。1933年成立鸦片专卖公署。1934年呼兰县出售烟
膏1177350克,生烟土332100克,城乡烟管所6处,每日平均吸烟人数为1125人。1938年哈尔
滨市设有77处鸦片零售所。全市持有鸦片购买证的吸毒者达32450人,全年售出鸦片、海洛
因等211745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护人民健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发布《关
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种毒品,
违者严处。哈尔滨市由民政、公安、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组成市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各区、街道成立戒烟委员会和劝戒小组,宣传禁毒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贩毒者和
秘密烟馆。哈尔滨市有需施戒管理者4988人。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麻醉药品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对公私
单位和个人存留麻醉药品均限期登记、收购或上缴,供医疗单位使用,同时,国家卫生部公
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8种含有鸦片的麻醉品的生产、供应、使用,
统由卫生部专门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贩卖。省医药公
司、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均设麻醉药品供应处,负责供应省和哈市的麻醉药品。
  至1952年,已完成改造吸食烟毒者任务,禁止了鸦片的种植、贩运、销售,肃清鸦片烟
毒的危害,博得社会的普遍赞扬。
  1956年11月,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关于危险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爆炸性药物、易燃
性药物、毒性及杀害性药物、腐蚀性药物等6类53种药品要严加管理。1961—1962年,因滥
用生川乌、生草虫加工炮灸药物,造成中毒事故后,市、县药材公司对此类药物,实行鉴定
制度;对到药店购买草乌、川乌者,须有中医师签名盖章的处方方能出售。中成药制药厂生
产的含川乌、草乌的中成药。须在标签上注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1962年,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通知,对易造成眼血管扩张,视网膜剥离的“异氟磷”
滴眼药,要严加控制,规定该药专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零售。
  1979年根据国家《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省授权哈尔滨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可供应到城
市区级以上医院、农村公社卫生院、区以上的牙病、整骨专科医院。根据需要可予定量供应。
并使用由省医药公司统一制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卡》。对晚期癌症病人,可供应麻醉药品,
品种、用量均有规定,由医生掌握,超出者,需经科主任或业务院长批准。
  1986年市卫生局抽调47名药剂人员,组成10个检查组,对2万张麻药处方分析,不符合
规定的麻药处方占30%,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单位占8%。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为哈尔滨地区供药
网点。
  1987年指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等16家医疗单位,为哈尔滨癌症患者麻药供应点。同年,
国家卫生部规定,将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归入麻醉药供应渠道。哈尔滨市建立了二、三级供
应网络,由新药特药商店负责供应药品,同时承担部分地区的三级批发业务。
  1988年,动力医药批发部为三级供应点。对二类精神药品,确定由市医药公司、国营医
药批发单位,负责批发业务;由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国营医药零售单位负责零售业务。
医疗用中药毒性药品的供应,确定由市药材公司负责。批发业务,由市药材站承担;零售业
务,分别由保康药店、道外世一堂药店、利民药店、香坊药店、人民药店、动力药店承担。
  1989—1990年对使用麻醉药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共查处涉及特殊药品违法案件30起。
  四、检验监督网
  1988年,市卫生局聘任部份药学技术人员做为药品检查员,组建全市三级药品监督网,
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发的各项药政、药检法令,对中西药品生产、
销售、医疗,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药政法令规定,制售伪劣药品,危害人民健
康者,令其停产、销售和使用;对贩卖假药者予以取缔没收。
  1990年,全市三级药品监督网有药品监督员64名,药品检查员2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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