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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卫生》
 
 
第八篇 卫生行政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节 公费医疗
 
 
  一、公费医疗制度
  1950年,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制标准(草案)》规定“医药费每人每月
米4公斤,其中2.5公斤发给机关,1.5公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
员的医药费。”
  1951年工矿部门开始试行劳保医疗条例。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和
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自同年7月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
体、各种工作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
中,分期推广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涉及到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
1985年开始,实行按系统、分单位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适当和个人挂勾的原则,
市公费医疗保健委员会根据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工资手册的实有人数,按每人每月7.5元
的标准,逐月下拨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
  1990年,市公费医疗经费经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由市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不同
定额分开下拨给承担公费医疗的医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职工所用医疗费,未满51岁的个
人自负10%,已满51岁的个人自负5%。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
  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公费医
疗人员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即以1952年5月3日政务院财字第53号文
件“关于调正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所规定的员额为限。乡(村)一级工作人员待县财政
建立后再行办理。
  2.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国家预算支付工资的。
  3.经中央人民政府核定的各工作队人员。
  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
  5.供给制家属,已享受公费医疗的仍不变,未享受的亦不列入。
  上述人员包括调动工作过往人员和编余尚待分配人员。
  1974年1月17日,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检发〈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
谈会纪要〉和三个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是:
  1.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
作人员。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行政事业人
员。
  4.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税务人员。
  5.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以上及城市区以上工
会领导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6.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人员和待分
配处理的超编制人员。
  7.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校
的革命残废军人。
  8.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批准的退休人员、退休军官,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
休职工。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解
放军学生休学后的医疗待遇问题按国务院科教组的规定,由原单位按部队规定解决),以及
高等学校前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派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人民武装干部。
  11.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过批准并持有证明的保留公职不领工资回家参加劳动的
人员,和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的回乡或回家的老、弱、病、残职工。
  12.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及其随住家属。
  三、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1974年10月21日,省卫生局、财政局转发了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人
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联合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试行。
  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除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治疗公伤人员外,均按自费处
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1.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熊掌、熊胆、银耳、燕窝、猴枣、马宝、
海马、海龙、珊瑚、玛瑙、玳瑁等。
  2.鹿心、鹿肾、鹿胎、鹿胆、鹿鞭、鹿尾、鹿筋、虎骨、虎睛、虎筋、虎肚、狗肾、
海狗肾、广狗肾、蛇胆以及各种动物的脏器等。
  3.蛤士蟆(油)、龟灵集、冬虫夏草、保健丹、首乌延寿丹、还少丹、定坤丹、蜂蜜
(配制丸药加工用蜜除外)等。
  4.以人参、鹿茸为主要成分的制剂,如人参鹿茸丸、人参养荣丸、参茸卫生丸、参茸
丸、参茸固本丸、参桂百补丸、茸桂百补丸、参茸补血丸、龟鹿补肾丸、丽参大补丸、三肾
丸(粉)、全鹿丸、百补养原丸、全桂补肾丸等。
  5.各种药酒、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莱阳梨膏、桑椹膏(蜜)、
西瓜膏、枇杷膏、桂元膏、二冬膏、人参补膏、十全大补膏、健神膏(片)、补血益气膏、
代参膏、人参膏、党参膏、鹿胎膏、桂圆膏、八珍膏、滋补膏、人参滋补膏(片)、参鹿补
膏(片)等。
  6.各种补汁(露、酊、糖),如补脑汁、艾罗补汁、三星补汁、葡萄糖补汁、安度补
汁、人参露、人参酊(精)单糖浆、人参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等。
  7.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皇精、蜂王浆、王浆蜜、蜂乳、蜂乳胶丸、鹿艾精(液、汁)、
磷脂类、参艾精、肝露蛋白等。
  8.脉通、心脉乐、桑脉灵、胎兔片、鸡血片、三磷酸腺甘、辅酶A、胎盘球蛋白、胎盘
(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9.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
鳖甲胶、霞天胶、黄明胶等。
  10.各种进口的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以及可药用(或药引子)的食品、
副食品、如酒、糖、蜂蜜、茶叶、水果等。
  1977年10月,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劳动总局正式制定了《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
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12月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转发全省贯彻执行。
  1.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和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各种可以
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晴等;蛤士蟆(油)、龟灵
集、首乌延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除外)等;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
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人参、鹿茸为
主要成分的制剂;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椹膏(蜜)、
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等;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
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
夜盲症、肺结核、佝楼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皇精、蜂王浆、王浆蜜、蜂乳、蜂
乳胶丸等;三磷酸腺甘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
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
蛋白等。
  2.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
报销。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鳌甲胶、马宝、
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等。
  3.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可以在公费中报
销。
  4.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包括新产品、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
高级食品、副食品、水果等均应自费。
  1982年8月2日,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联合制定了《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
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以下药品为自费范围:
  1.三鞭参茸固本丸、欢乐灵、更年康。
  2.灵芝精、灵芝蜂王精。
  3.阿胶维他晶、银耳冲剂。
  4.蛤蚧精、蛤蚧党参膏、雪蛤大补素。
  5.首乌精片、参芪片、参芪冲剂。
  6.山楂片、山楂糖浆。
  7.橙维C、果味维C、可口维C。
  8.刺五加袋泡茶、刺五加糖浆及冲剂、刺五加参精。
  9.五味子冲剂、五味子糖浆、五味子酊(酒)、人参五味子糖浆。
  10.珍珠精、珍珠霜、参茸霜、青年乐、风油精。
  1983年6月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干部
出省治病、疗养的通知》,此通知是针对当时某些干部借出省治疗、疗养之机,到大城市游
山逛水的情况,对干部出省治疗和疗养提出严格控制的要求。
  1985年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再次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做
了补充规定。自费药品范围是:
  1.康福乐、男宝、女宝、胎宝、青春宝、青春乐、青春恢复片、脑灵片、脑力新、冻
干血浆及含H3成分的药品等。
  2.蜂乳蜜、蜂乳片、灵芝蜜、蜂王浆、补蜜、蜂胶囊、乳白鱼肝油、刺五加蜂乳、五
加参晶、山楂晶等。
  3.蜂王浆冲剂、蜂乳精冲剂、山楂冲剂、菊花晶冲剂等。
  凡药品包装上带有“健”字的均按自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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