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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卫生》
 
 
第一篇 卫生防病
 
 
第七章 急性传染病防治
 
 
第二节 急性法定传染病管理
 
 
  自清宣统元年(1909年),哈尔滨市有疫情资料以来,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对传染病实行
疫情报告做为传染病管理的重要措施。管理范围各时期有不同规定。
  1916年,有8种法定传染病列为管理范围,即霍乱、赤痢、肠伤寒、天花、斑疹伤寒、
猩红热、白喉、鼠疫。
  1928年,伤寒副伤寒、斑疹伤寒、赤痢、天花、鼠疫、霍乱、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猩红热9种传染病为法定传染病。
  1938年,有12种病为法定传染病和指定传染病。法定传染病有鼠疫、霍乱、赤痢、疫痢、
肠伤寒、副伤寒、天花、斑疹伤寒、猩红热;指定传染病有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回归
热。对报告的要求:“医师(包括汉医)诊断决定传染病患者或检验其尸体时,应指示其家
族或同居人消毒方法及预防方法,并须在12小时内向患者或尸体之所在地管辖警察署、检疫
委员会或防疫委员会呈报。”
  1948—1978年,根据国家规定,不断完善传染病管理办法,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
甲乙两类共25种。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行性感冒、痢疾(菌痢和
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班疹伤
寒、回归热、黑热病、林森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
炭疽。
  198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进行管理,新规定的传染病分三类,共35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
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
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
疾、登革热。
  丙类: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囊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病。
  每次实行的法令,都有关于疫情报告的规定。哈尔滨市在解放初期开始实行疫情报告制
度对传染病进行管理。1949年,哈尔滨市卫生局颁布《哈尔滨传染病报告办法》;1953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处理暂行办法》。凡中西医师、医士和检验、防
疫人员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遇有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报告
所在地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按要求及时向卫生局报告。
  1990年1月5日,哈尔滨市卫生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发了《法定
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及时向附
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疫情。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
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其病源携带者
或疑似病人,必须及时用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站,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片》,最迟
在城市不得超过6小时,在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发现乙类传染病、病源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在城镇于12小时内,在农村于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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