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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管道煤气价格是50年代确定的,长期以来生产成本不断增加,而煤气的价格一直未变。1966年每千立方米煤气成本70元,1986年达到107.4元,提高53.4%,而煤气售价仍执行解放初期的价格——每千立方米煤制气工业用99元,民用55元。由于售价低于成本,煤气公司连年亏损(1980年亏损78万元,1983年亏损148万元),并导致能源价格比重倒置(据统计局对三种炊事能源的调查,每户按5口人计算,烧煤要支出4.93元,烧液化气要支出3.75元,烧煤气则支出2.42元),煤气价格不合理。
1986年4月1日市政府对煤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民用煤气由每立方米5.5分调到0.10元;工业用管道煤气由每立方米9分上调到O.15元,外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0%,实收O.165元。
调整后的煤制气售价虽没达到制气成本(每立方米O.1074元),但在理顺煤气价格方面前进了一步。
(刘 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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