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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地质矿产管理
 
 
【地矿法制建设】
 
 
    以矿业立法为重点,加快地方矿业立法步伐,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第一,制定《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呈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哈尔滨市地质矿产局《地勘资源行政管理公示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公示制度》。起草《哈尔滨市煤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改、补充、完善《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于1999年2月1日施行。第二,以3个《管理办法》颁布为契机,加强矿法宣传工作,各县(市)开展大规模的学习、宣传活动。第三,结合实际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地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7月16~17日,举办《矿产资源法》及3个配套法规培训班,各县(市)主管地矿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各局领导干部79人参加培训。8月13日,市地质矿产局全局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对学习内容进行测试。10月13日,进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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