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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志稿》
 
 
行政二
 
   
  表(三上)行政(现代)(附表)
  黑龙江巡按使公署政务厅职掌章程
  第一条政务厅依省官制第十四条之规定分设四科职掌事务如左甲总务科职掌事务 机要 印信 职员履历及进退纪录 政府委托监督财政司法及其他不属于各科者 文件这核对收发分配保存 统计报告暨编纂纪录 庶务会计 乙内务科职掌事务 民治 礼俗 警察暨巡防警备 疆理区画 市政卫生暨土木工程 保存古物 地方交通 丙教育科职掌事务 普通教育 专门教育 社会教育 各种学术会 视学调查报告 丁实业科职掌事务 农林 工商 矿政矿业 渔牧 第二条政务厅置职员如左厅长参议科长科员事务员 第三条厅长承巡按使之命总理政务厅事务 第四条参议三人至五人承巡按使之命佐厅长审议法令章制并办理机要文件及特别政务 第五条科长四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六条科员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承长官之命助理科长分办各项事务 第七条事务员无定额承长官之命各依其名义行其职务 第八条政务厅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书记生 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黑龙江省长公署政务厅各科职掌之修正
  第一科 机要外交 考核暨职员进退 监督司法行政 蒙旗 文件收发保存 会计及庶务公报 统计及编纂 其他不属于各科者 第二科 建治设官 疆理区画 边卡及邮站交通 警察清乡保卫团 惩治盗匪 市政卫生 自治 选举 户籍 整饬礼俗 备荒灾振恤赏及其他公益慈善 土木工程核销 第三科 监督财政 经征官吏之考核及任免惩奖 审查预决算及计算 核发领款 监督教育行政 保存古物 第四科 农林 工商 矿政矿业 渔牧 丈垦 清理官产
  省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发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对于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省政府设委员七人至九人间任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 省政府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任命之 省政府委员会开会峙省政府委员不得派代表出席 省政府主席及委员不得兼任他省行政职务 现任军职者不得兼省政府主席或委员 第五条左列各款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之议决 一关于本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事项 二关于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事项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画之确定及变更事项 四关于全省预算决算事项 五关于处分省公产或筹画省以营业事项 六关于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 七关于地方自治监督事项 八关于省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 九关于咨调省内国军及督促所属军警团防绥靖地方事项 十关于省政府所属全省官吏任免事项 十一其他省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议决事项 第六条省政府主席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于会议时为主席 二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之议决案 三代表省政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职务之执行 四处理省政府日常主紧急事务 前项省政府委员会除例会外有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或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条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省政府委员互推一人暂行代理主席职务其期间以一月为限 第八条省政府设下列各厅处 秘书处 民政厅 财政厅 教育厅 建设厅 省政府于必要时得增设农矿厅工商厅及其他专管机关在未设农矿厅或工商厅之省有关于各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 第九条秘书处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一切机要及省政府委员会会议事项 二关于撰拟保存收发文件事项 三关于会计庶务事项 四关于编制统计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纪录省政府各厅处职员之进退事项 六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各厅事项 第十条民政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县市行政官吏之提请任免事项 二关于县市所属地方自治及其经费事项 三关于警察及保卫事项 四关于卫生行政中项 五关于选举事项 六关于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 七关于劳资及佃业之争议事项 八关于礼俗宗教事项 九关于禁烟事项 十关于各种土地测丈征收及其他土地行政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省税及省公债事项 二关于省政府预算决算编制事项 三关于省库收支事项 四关于省公产管理事项 五其他财政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各级学校事项 二关于社会教育事项 三在于教育学术团体事项 四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项 五其他教育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公路铁道之建筑事项 二关于河工及其他航路工程事项 三关于不属土地行政之测丈事项 四其他建设行政事项 第十四条农矿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农林蚕桑渔牧矿业之计画管理及监督保护奖进事项 二关于整理耕地及垦荒事项 三关于农田水利整治事项 四关于农一经济改良事项 五关于防除动植物病虫害及保护益鸟益虫事项 六关于农业渔业各团体事项 七其他农矿行政事项 第十五条工商厅掌理事务如下 一关于工商业之保护监督及奖进事项 二关于工厂事项 三关于商埠事项 四关于商品之陈列及检查事项 五关于度量衡之检查及推行事项 六关于商会工会及其他工商业团体事项 七其他工商行政事项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必书长一人简任职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秘书处事务 第十七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综理各该厅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 第十八条各厅于不抵触中央法令或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之范围内对于主管事务得发厅令 第十九条各厅间或与专管机关间发生职权争议时由省政府呈请行政院裁决之 第二十条各厅处各设秘书一人至三人荐任在各该长官之命办理机要事务 各厅处视事务之繁简分科办事每科长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科事务 各厅于必要时得酌设技正技士技佐及视察员其名额由各该厅长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第二十一条各厅处办事细则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省政府秘书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秘书处遵照省政府组织法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三人至五人科长四人荐任科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委任 第三条秘书掌管机要审核文稿并撰拟重要文件 第四条秘书处分设四科 第一科掌管党国民众团体外交铨叙议事统计调查宣传公报等事项 第二科掌管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矿工商等事项 第三科掌管司法及惩治盗匪等事项 第四科掌管收发缮校会计庶务译电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 第五条秘书处因事务繁简得酌用雇员 第六条秘书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民政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民政厅遵照修正省政府组织法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民政厅设厅长一人管理全省民政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民署 第三条民政厅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厅长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并核阅文稿审查拟办事项 第四条民政厅设下列各科 第一科掌理事项一关于考核吏治事项一关于县市行政官吏之任命及监督事项一关于统计事项一关于宣传事项 第二科掌理事项一关于地方自治户籍选举事项一关于土地丈量登记收用暨其他土地行政事项一关于赈灾及其他社会救济事项一关于地方行政区画之确下及变更事项 第三科掌理事项一关于市政村政事项一关于警政公共卫生事项一关于禁烟事项一关于保卫团事项 第四科掌理事项一关于会计庶务收发文件事项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一关于礼俗宗教事项一关于保存古迹古物及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五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各该科事务 第六条民政厅设技正二人承厅长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项技术事务 第七条民政厅设视察员若干人承厅长之命视察各县市行政事务其视察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民政厅因缮写文件及其他特别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民政厅为谋政治之革新及地方自治之发展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民政厅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如有未说事宜得由民政厅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提出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财政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财政厅遵照修正省政府组织法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财政厅设厅长一人管理全省财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暨所辖征收各机关 第三条财政厅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厅长之命办理同要事务并核阅文稿审查拟办事项 第四条财政厅设下列各科 第一科掌管关于出纳稽核金库公债交代统计会计庶务收发监印编辑财政公报宣传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二科掌管关于统税田赋契税牙当税及其他有关国地各税 第三科掌管关于预算决算核发审查国地支出款项及工程等事项 第四科掌管关于印花税一切事项 第五科掌管关于卷烟吸户捐一切中项 第五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厅长之命管理各该科事务科员办事员各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科事务 第六条财政厅设技正二人承厅长之命勘验由省库支用款项一切之工程事项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技正分任各项技术事务 第七条财政厅设视查员若干人承厅长之命视查各县局财政事务其视查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财政厅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财政厅为谋赋税之整理得设整理财政委员会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财政厅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本条例经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第十二条本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政厅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提出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教育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依省政府组织法规定之 第二条教育厅设厅长一人管理全省教育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教育机关 第三条教育厅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厅长之命办理机要文件并核阅文稿审查拟办事项 第四条教育厅设下列各科第一科科掌管关于进退或奖惩所属人员及会计庶务收发文件典守印信整理卷宗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二科掌管关于专门教育学术团体留学及调查统计等事项 第三科掌管关于普通教育及地方教育行政等事项 第四科掌管关于社会教育图书馆博物馆及审查宣传等事项 第五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厅长之命管理各该科事务科员若干人办事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科事务 第六条教育厅设省视学四人至六人承厅长之命视察省城及各属教育事务其视察规则另定之 第七条教育厅在缮写文件及其他事项得酌用雇员 第八条教育厅为谋教育之革新及地方文化之发展附设编审处及检定教员学生覆试等委员会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九条教育厅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本条例自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教育厅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由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农矿厅(附工商)组织条例
  第一条膛矿厅根据国民政府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农矿厅设厅长一人综理全省农矿行政并统辖及监督所属职员与所属各机关 第三条在工商行政附属于农矿厅时农矿厅长对工商行政负与农矿行政同等之职权及责任 第四条农矿厅设下列各科 第一科掌管关于农业水田牲畜森林垦务监督保护及奖进事项关于改良农种农具及种植方法事项关于农业范围各团本之组织及指导事项关于农民生活上增进智识之启发事项关于渔业暨水田灌溉事项关于改良牲畜种类及其方法并调查适宣牧畜之区域事项关于林区之调查森林之采伐培植保护等事项关于垦务之调查垦民之招来垦民之分配垦民经济上之补助等事项 第二科掌管关于矿产及矿产调查事项关于矿产之开采及营业事项关于矿务警察及矿工待遇事项 第三科掌管关于工商业之登记发展呆护奖进监督等事项关于工商国产业之补助事项关于工厂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事项关于工商出产之检查及陈列事项关于商会及其他商人团体事项关于劳工团体之组织指导及监督事项关于工人待遇事项关于劳资仲裁事项关于劳工失业救济事项关于劳工生活智识等事项 第四科掌管关于收发监印校对统计会计庶务宣传及其他非专门技术不属于他科之事项 第五条各科设科长 人承厅长之命管理及计画各该科事务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该科事务 第六条农矿厅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厅长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并核阅审查拟办文件以及编印月刊事项 第七条农矿厅设技正一人至三人承厅长之命主办各项技术事务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助理员若干人助理各项技术事务 第八条农矿厅因职务之需要呈准省政府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九条膛矿厅因开采森林矿产开垦及其他各事呈准省政府得在各适宜地点设立各局 第十条 农矿厅设视察员若干人承厅长之命视察或调查各地农矿工商劳工等情况及团体事务其视察细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农矿厅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农矿厅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三条本条例经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农矿厅长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这提议提出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建设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建设厅根据国民政府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组织之 第二条建设厅设厅长一人综理全省建设事宜及监督管理所属职员与所属各机关 第三条建设厅设下列各科 第一产掌管关于公路铁路桥梁水利工程权度等建设事项 第二科掌管关于电灯电话无线电自来水气象台工厂内部设备等建设事项 第三科掌管关于民用航空土地测量土地建筑邮船新市新村宣传等建设事项 第四科掌管关于本厅收发监印校对庶务会计统计及其他非专门技术之不属于各科之事项 第四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厅长之命管理及计画各该科事务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时各该科事务 第五条建设厅设秘书一人至三人承厅长这命办理机要事务并核阅审查拟办文件以及编印月刊事项 第六条建设厅设技正若干人承厅长之命主办各项技术事务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助理员若干人助理各项技术事务 第七条建设厅因职务之需要呈准省政府得设立各种委员会 第八条建设厅得酌量各地情况令各县添设建设局或建设科建设局组织条例或建设科办事细则国定之 第九条建设厅设视察员若干人承厅长之命视察各地建设事项其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建设厅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一条建设厅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建设厅长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提出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公安管理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直隶于黑龙江省政府管理黑龙江全省水陆公安行政事务 第二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设处长一人综理全省警务并指挥监督全省水陆各公安官署及本处所属职员 处长为简任职 第三条处长对于主管事务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或省政府别有决议者外以处令行之 第四条处长为执行职务认为有发布单行警察章程之必要时得提出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后施行 第五条处长对于全省水陆各公安官署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者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六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时处设秘书一人至二人承处长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及核阅文稿审拟办事项 第七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设视察长一人至二人承处长之命办理全省警政成绩之视察调查及处长指定考查之特别事项视察员八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项视察及调查事项 视察长为荐任职视察员为荐任待遇或委任职 第八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设下列各科 第一科职掌如下一关于警察法规编查事项二关于规画警政之改进事项三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之设置及区划分配事项四关于全省警察官吏之任免保障赏罚抚恤及身分事项五关于全省保安警察队之编制及分配调遣事项六关于全省公安之统计宣传事项七关于警察教育及纪律事项 第二科职掌如下一关于集会结社警察事项二关于宗教警察事项三关于劳工警察事项四关于选举及议场警察事项五关于出版警察事项六关于外事警察事项七关地军事警察事项八关于非常警察事项九关于团防事项十关于户籍警察事项十一关于豫戒事项十二关于特种人之保护及取缔事项 第三科职掌如下一关于建筑事项二关于消防事项三关于军器暴烈物品及其他危险物之取缔事项四关于风俗营业交通等类警察事项五关于农林垦务畜牧等类警察事项六关于盐务渔业矿业等类警察事项七关于移民警察事项八关于狩猎警察事项九关地司法警察事项十关于违警处罚事项十一关于强制处分事项十二关于清乡事项 第四科职掌如下一关于警察经费事项二关于卫生警察事项三关于文书之收发保管事项四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五关于会计事项六关于庶务事项七关于警察服制及警戒事项八关于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九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科事务 科长为荐任只科员为委任职 第十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设技正一人至二人承处长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技十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项技术事务技正为荐任职技士为委任职 第十一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办事员及雇员 第十二条本条例于中央通行组织条例未公布前适用之 第十三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公安管理处长或省政府委员二人以上之提议由省娲支修正之 第十四条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东北政务委员会民国十八年十月七日训令辽吉黑热四省政府略谓查东北各省地方特殊与内地情形不同中央规定以警务处隶属民政厅职秩较卑不足以指挥一切业已咨陈行政院暨内睡部核复准予变通办理照现制试办六个月通令辽吉黑热四省一体遵照在案窃以该组织法不适宜于东北者仅隶属于民政厅一项现在中央对于此节已准变通办理其余已无窒碍我东北各省似应依据组织法将公安管理处仍改称警务处以符名实而昭画一除分令并咨部备案外令仰该省政府即便改组具报备查
  按黑龙工省警政肇始于巡警军进而为巡警总局警务公所警察厅警务处公安管理处既又恢复警务处各厅仍称公安局其沿革大要爰编年纪之如次
  清光绪二十八年各省警务仿照直隶奏定章程办理
  黑龙江将军萨保于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准护理直隶总督吴重熹咨开九月十六日钦奉上谕前据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于保卫地方一切甚属妥善著各直省督抚仿照直隶章程办理
  三十年改练军为巡警军
  光绪三十年十月署黑龙江将军达桂署齐齐哈尔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交困难请改练军为巡警军为异日开办警察之预备计分中左右三军中军四营马步各二营左右军各三营马队为中营步队为左右营每营五哨俱八成队五千一百九十五员名几需饷乾杂支银三十一万二千余两三十二年改为巡防队宣统元年裁
  三十一年裁街道厅改设巡警总局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于光绪三下一年十一月初五日裁撤旗官制之街道厅改设巡警总局厅存余款由警局接管其旗民交涉案卷移交黑水厅旗下案卷归刑司办理同时札委巡警中军统领吉祥为巡警总局总办郑国华为会办多隆武为帮办崇瀚为坐办程体慈为提调城厢警察先由巡警军中军挑选队兵百名改编外县警察就地方团练改编府治八十名县四十名以地方官为总办各设帮办一员十二月初五日专折入奏三十二上正月十七日奉旨巡警部知道原折附后
  署将军程德全创办警察先设专局折略谓窃维警察为新政之权舆卫民之要务江省盗风素炽尤应亟办以靖闾阎上年前署将军达桂与德全请改练军为巡警军即为开办警察地步只以江省年来百政待举头绪纷繁若并鹜兼营匪惟时势有所不暇即财力亦有不赡今幸大局平定地方庶务经前署将军达桂与德全次第整顿有规模近复接准巡警部咨开巡警关系紧要现已钦奉谕旨专设卫门则江省之举行警察势难再缓吉林警察兵丁系由原设捕盗军内抽拨江省本厅仿照办理且与改设巡警军本意相符惟江省广袤数千里仅有巡警八成马步队十营若再由此数抽改警察则各虑兵力愈单不足以资防剿江省地处边徼与直隶情形不同办法应酌量变通方可收因地制宜之效现于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就省城旧有之街道厅改为警察总局区分五段大致记照直隶奏定章程而略参以陕西警务办法总期切实简要易于遵行其警察兵丁别行招募一营四百名所有官弁兵夫月需薪饷仍照巡警军饷章开支俾归画一第警察之职在于安市尘平道路禁游惰解斗争防疫瘟于未萌诘奸宄之时发与营专司捕盗者不同重其责成自不能不优其饷糈该营官弁应于月支额饷外酌加津贴其军械旗帜号衣尤须精利整齐亟应随地添购庶足昭严肃所需薪饷津贴及一切添置各款均由征存一成货捐项下动用附入巡警军案内列销以清款目至外城巡警查照天津现行四乡巡警章程略加增改通饬各地方官查酌情形劝谕绅商及时开办款由各该处向有团练费内自行拨给一俟省城警察兵训练有成再分拨巡警军各营使之转相传习以期由近而远渐收警务普及之效抑德全尤有进者警察之学最精最密必在局之官弁巡兵人人皆出自学堂然后详谙法程洞达精要现虽拣员先择浅近章程肄习举办城厢内外顿易旧观究难语于完全尽善合无仰恳天恩饬下直隶总督臣袁世凯由北洋警察学堂拣选高等卒业官弁四五员咨送来江以便增设警务学堂日求进步所有江省创行警察设立专局各缘由除咨巡警部查照外理合恭折具陈(下略)
  三十二年设警务学堂改城厢警段为五区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为造就警材于巡警总局内会设警务学堂及卫生所选募警士四百人择五十人为警务学生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准直督咨送教员彭耀松等三员巡警官刘汝明等六员来江五月招考警务学员足额即开学授课同年十二月警局原分城厢之东西南北中五段仿北洋办法改称五区辖胡同百一十九处总局设总巡官一员四区为四分局各设分巡官一员
  三十三年调查各属警政议改局制
  黑龙江各属警政光绪三十三年已举办者计呼兰绥化二府大赉肇州安达海伦四厅巴彦一州木兰兰西余庆拜泉青冈五县九月巡警总局派学员分行调查余如札兰屯墨尔根东西布特哈甫经草创无成绩可考调查从缓十月警局总会办王杜多隆武请改定局制易总会办为总监以下分设总务警务庶务三科科置三课总局外设五区区置巡官一巡目四警士四十奉批俟本省官制厘定后核夺饬遵
  宣统三年改巡警总局为警务公所
  宣统三年三月省成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设四科曰总务曰行政曰司法曰卫生城厢仍分四区各属则改称警务所警察制度至此渐臻完备
  民国二年设省会兼商埠警察厅
  都督兼署民政长宋小濂呈请中央设黑龙江省会兼商埠警察厅以翟文选为厅长民国二年二月十四日奉大总统任命照准三月十六日警察厅由警务公所改组成立
  十一月各属民团改并为警
  民国二年三月黑龙江省议会议决民团章程咨由省署公由通行各属照章先后成立以马步两种合组甫经半载护军使朱庆澜以警团分立兵力涣散遂取销民团名称归并警察其民团应抽经费各款拨归警察应用
  三年中央颁布地方警察厅暨县警所官制黑龙江各县警察单行章程厘定通行
  地方警察厅官制教令(民国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地方警察厅设于省会或商埠地方管理省会或商埠之警察卫生消防事项 前项地方警察厅与道尹驻在同一地方时直水于道尹与巡按使驻在同一地方时直隶于巡按使但有特别情形之商埠不在此限 商埠无设地方警察厅之必要时但设置警察局代之其员额费用应比照地方警察厅酌减由该管道尹详请巡按使咨陈内务部核定之 省会或商埠以外之道区有设警察厅之必要时得由该管道尹详由巡按使声叙情形咨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核定之 第二条地方警察厅置厅长一人承道尹或巡按使之指挥监督总理厅务并民属职员 前项之厅长由道尹详由巡按使咨陈内务部荐请大总统任命或由巡按使咨陈内务部荐请大总统任命 第三条厅长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之委任得发布单行警察章程 前项单行警察章程不得与现行法律抵触其应以法律或教令规定事件仍详由该管长官呈请大总统核办 单行警察章程之发布依公布法令程式之规定行之 第四条厅长对于所属职员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背法令妨害以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五条地方警察厅置警正四人至八人承长官之命分掌警察事务 第六条地方警察厅置警佐十人至二十人承长官之命佐理警察事务 第七条地方警察厅因监督外勤之事务置勤务督察长承厅长之命分掌督察事务 第八条地方警察厅因事务之必要得置技正一人及技士一人至二人掌理技术事务 第九条地方警察厅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地方警察厅因维持治发之必要得编制警察队 第十一条地方警察厅之分区及警察队之编制由巡按使或道尹详由巡按使咨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核定之 地方警察厅之办事细则由巡按使或道尹详由巡按使咨陈内务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县警察所官制教育(民国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县警察所管理县区城内之警察事务但县无设所之必要时得以保卫团代之 第二条县警察所置所长一人以如中兼任之 第三条县警察所置警佐一人至三人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 第四条县警察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五条县区域内之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 前项之警察分所置分所长一人以警佐充之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 第六条县警察所办事细则由所长拟定详由道尹详请巡按使核定之并咨陈内务部 第七条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黑龙江各县警察单行章程(民国三年十月朱巡按使厘定)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省遵照县警察所官制特定本单行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施行后本省前颁之改团为警章程即行取销各县固有之巡警及由民团改编之巡警悉依本章程办理各设治局及总管地方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县警察所 第三条各县设县警察所管理县区城内之警察事务 第四条县警察所置所长一人以知事兼任之 第五条县警察所置警佐一人至三人(充所长之警佐在此额内)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 第六要事务较繁之县警察所得酌设学习警佐无定额 第七条县警察所内部办事分下列四股但事简地方得酌量合并或不分股 总务股 行政股 司法股 卫生股 第八条县警察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三章警察分所 第九条县区城内之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 前项之分所置分所长一人以警佐充之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 第十条警察分所按所在地方名为某处警察分所 第十一条警察分民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四章派出所 第十二条各县应划分区城酌设派出所分下列二种 甲县警察所直辖之派出所 乙警察分所所辖之派出所 第十三条前条派出所甲种名为某县警察所第几派出所乙种名为某县某处警察分所第几派出所 第十四条派出所置巡官一人承所长警佐之命管理该所警察事务 第十五条派出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五章警察 第十六条警察分马步二种各得分 一二三三级第十名内置巡长一人 第十七条县警察所警察分所派出所应设警察无定额 第十八条县警察所直辖警察得分下列四队队置队长一人但事简地方无庸分设一守卫队二警察队三消防队四卫生队 第六章委用官警手续及资格 第十九条各县知事依县警察所官制当然为该县警察所所长不另委任 第二十条警佐资格适用文官任用法施行法第三条之规定由各该管长官报由该管道尹详请巡按使委任但道尹得迳行详请巡按使得迳行委任 第二十一条学习警佐资格以有警察学识经验之人为限由各该管长官详请该管道尹委任汇报巡按使备案 第二十二条巡官资格以有警察学识经验之人为限由该管长官自行派充报由该管道尹汇报巡按使备案 第二十三条长警资格以粗知警章身体强壮办事勤慎素无过犯者为限由各该管官长先尽土著具有身家之人责成绅商以举录用不足始用邻封土著均须取具切实连环保 第二十四条各县警察所须将所属长警姓名年岁籍贯住所旧业保人等项分别造册存案 第七章权限 第二十五条县警察所对于直辖之派出所及警察分所均直接监督警察分属对于所辖之派出所直接监督但县警察所直辖之派出所为便利起见或事急时亦得直接监督指挥之 第二十六条派出所遇有彼此关涉之事迳行知会办理 得故分畛域 第二十七条不同县之警察遇有彼此关涉之事由县警察所互相知会办理但为便利起见或事急时得由就近警察迳行知会办事后各报该管长官备案均不得故分畛域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各县警察经费以固有现筹之地方警款充之 第二十九条所长不另支薪其警佐巡官长警薪饷以及其他各费由该管长官按照地方情形酌量支配造具预算详由该管道尹覆核转详巡按使饬交财政厅核办 第九章改组施行办法 第三十条各县旧设之巡警区除繁盛地方得改设警察分所外其余概改为派出所并得查酌情形分别添并 第三十一条各县拟设警察分所地方应由该管长官详具理由报由该管道尹覆核详请巡按使核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限本年内按照本章程改组完备 第三十三条各县改组后应将所划警察区域所置员警缺额所定薪饷数目详细绘造图册报由该管道尹覆核汇详巡按使备杂 第三十四条县警察所及警察分所钤记由各该管长官报由该管道尹汇请巡按使刊发派出所钤记由各管长官刊发汇报该管道尹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县警察所得附设巡警教练所或传习所及济良所由该管长官随时另案筹办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四年设全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
  北京内务部民国四年八月二日呈拟整顿全国警政各省特设警务处机关请简处长一员俾资整理以专责任奉大总充照准十二日咨抄到江二十四日复准内务部咨送拟定警务处处长资格暨预保办法同年十一月一日镇安右将军兼巡按使朱庆澜呈请创设全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以省会警察厅长王顺存兼任处长并拟订全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章程分咨内务财政两部十一日奉大总统策令任命王顺存为黑龙江全省警务处处长仍兼警察厅长二十七日全省警务处成立
  镇安右将军兼署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呈在总统请创设全省警务处文为江省警政急待整顿请设全省警务处并兼省会警察厅以资进行恭呈仰祈钧鉴事窃江省边荒初启素称胡匪充斥之区举办清乡以来萑苻渐定地方藉以粗安惟清乡不能常办要在整顿警务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各属警察举办有年侦缉保安非无成效只以上级无统一机关办法每多纷歧精神遂欠团结前以政事堂存记清乡督办王顺存办理清乡成绩昭著情形尤为娴熟呈请行命为黑龙江省会警察厅厅长兼督察全省警察事宜奉令照准并经部议督察一项应作为本省特别委任以符官制等因遵饬该厅长恪遵办理数月以来警界精神为之一振兹查内务部呈请于各省特设警务处恭奉批令准如所拟办理等因咨行到江正与江省情形相符自应请设专处以期整理惟值兹财政奇绌专设一处需款较繁若由该处兼省城警察厅于费既省于势亦便直隶警务处处长兼署天津警察厅厅长业奉明令江省情势相同张请援照办理即将该厅长督察全省警务名目撤销以资统一如蒙俞允即请简员就任俾便及时成立藉策进行再王顺存曾经内务部预保堪胜警务处处长奉令交政事堂存记合并声明所有请设全省警务处并兼省会警察厅缘由除拟具章程连同预算咨部查照外理合具文呈请伏乞大总统鉴核施行谨呈
  黑龙江全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章程
  第一条黑龙江全省警务处与黑龙江省会警察厅合并设置发权办事 第二条全省警务处处长兼省会警察厅厅长关于处厅事务各以处长厅长名义分别行之 第三条省会警察厅现行章制依旧施行 第四条全省警务处处长承巡按使之指挥监督筹办全省警政事宜 第五条全省警务处处长遇事得咨行该管道尹及西布特哈总管并饬行该管县知事设治员办理 第六条全省警务处设秘书一人承处长之命办理机要及关于全省警政计画事项 第七条全省警务上设督查长一人承处长之命督查全省警务 前项督查长兼任省会警察厅勤务督查长事务 第八条全省警务处设稽查员六人受处长委派分查各属警务 第九条全省警务处设科长四人掌管本科事务 前项科长均兼会警察厅科长事务 第十条全省警务处设科员十人 前项科员均兼任省会警察厅科员事务 第十一条全省警务处设科并主管事项如下 第一科主管一关于全省警员考核及成绩报告事项 二关于处长巡行及派员视察全省警务事项 三关于本处收发保管文件及印信事项 第二科主管一关于支配编制警额事项二关于警费事项三关于教练专项四关于核订警章事项某科主管由某科办理其前项未能包括事项随时由处长指定一科办理 第十二条全省警务处得酌用雇员 第十三条全省警务处薪给公费由该处分别专用或与省会警察厅合用另造预算详由巡按使核咨主管部信开支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得随时酌改
  五年订全省警务处组织章程
  黑龙江警务处处长王顺存参酌奉天警务处章程拟订黑龙江全省警务处组织章程于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详请巡按使署核准施行
  黑龙江全省警务处组织章程
  第一条警务处设处长一员承巡按使之指挥监督管理全省警察事务 前项处长兼省会警察厅厅长职务警厅组织依另章程之所定 第二条警务处设秘书一员专办机要文牍审核警务各事 第三条警务处设下列四科每科置科长一员并兼警厅各科主任事务其科员除兼警厅科员事务外得由本处专设若干员并因事务之繁简均得兼任他科职务 一总务科掌管交涉文牍庶务及不属各科事项兼管警厅总务科事务 一考核科掌管考核各属警务成绩全省警察官吏进退功过及警察教练事宜兼管警警厅行政科事务 一编制科掌管筹办改良警务广充警额及警察经费事项兼管警厅卫生科事务 一章制科掌管厘订章程审查各属现行警察章程解释法令及全省警察官吏被控各事项兼管警厅司法科事务 第四条警务处设督查长一员视察员六员分派考查所属各厅县局官警办事或惰并应行兴革事宜报由警务处长核办 第五条警务处设书记若干员专供缮写文牍及保存卷宗各事 第六条警务处守望护卫递送文书等事以警厅守卫队官警兼充之 第七条警务处设公役四名专供处内传达服役杂务各事 第八条各科办事细则另行规定
  十年规定县局警缺凡四等
  黑龙江全省警务处处长高云昆民国十年规定各县局警缺为四等奉省令核准通行
  一等七属 龙江拜泉海伦呼兰绥化巴彦瑷珲
  二等十属 大赉肇州青冈克山庆城兰西木兰望奎呼玛漠河
  三等十五属 嫩江讷河安这肇东泰来林甸汤原通河龙镇绥棱通北萝北呼伦胪滨室韦
  四等七属 索伦布西景星铁骊绥滨乌云奇乾
  十八年改警务处为公安管理处省会黑河呼伦各警察厅各县警察所均改称公安局
  民国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省政府代电各属奉国民政府令全省警务处改为全省公安管理处省会黑河呼伦各警察厅改为省会黑河呼伦公安局所辖各署改称分局各县警察所均改称县公安局限二月十五日一律组成二月二十七日由公安管理处分别拟订公安管理处省会公安局暨各县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提交省委员会议决通过公布并建议黑河呼伦两公安局拟仿营口安东公安局或冠以商埠或市字样奉省令本省商埠原定瑷珲满洲里两处黑河呼伦非是免予置议
  十月公安管理处改称警务处
  民国十八年十月七日东北政务委员会训令奉国民政府令准予变通办理详前表其各以安局名称仍旧
  省会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直隶于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管理黑龙江省会及附属商埠地方公安行政事宜 第二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设局长一人承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处长之指挥监督总理局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局长对于主管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以局令行之 第四条局长为执行职务认为有发布单行章程之必要时得呈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提出地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后施行 第五条局长对于所属职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六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设秘书一人至二人承局长之命办理机要事务及核阅文稿审查拟办事项 第七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设勤务督察长一人至三人承局长之命专任督察外勤勤务勤务督察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督察外勤勤务 第八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设上列各科 甲总务科职掌如下一关于文书之收发保管及典守印信事项二关于省会及附属商埠地方公安机关之设置区画分配事项三关于该管员警之编制训练及调遣支配事项四关于该管员警之考核进退赏罚抚恤及纪律事项五关于服装及警械事项六关于拟定章则及统计宣传事项七关于会计庶务及收捐事项八关于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乙行政科职掌事项如下一关于集会结社及出版警察事面二关于宗教及劳工警察事项三关于各法团选举及会议场警察事项四关于外事军事及非常警察事项五关于军器暴烈物及其他危险物之取缔事项六关于户籍警察事项七关于建筑风俗营业交通警察事项八关于灾变消防警察事项九关于其他行政警察事项 丙司法科职掌如下一关于刑事案件之假预审及解送事项二关于检举犯罪及逮捕或引渡犯人搜查贼证事项三关于传唤证人及取保省释事项四关于拘留案犯及保管脏证物品事项五关于灾变死伤者之救护检视事项六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之检查处置事项 丁卫生科职掌事项如下一关于卫生警察之派遣支配及监查事项二关于街巷道路沟渠之清洁及土秽物之搬运事项三关于公共食用水井之取缔事项四关于公共厕所之清洁事项五关于肥料公司及粪夫之取缔事项六关于民商户清洁之检查事项七关于旅店饭馆浴堂旧货商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事项八关于菜市果行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事项九关于售卖饮食物品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事项十关于中西医术营业之取缔事项十一关于中西药品营业之取缔检查及化验事项十二关于预防传染病事项十三关于督促种痘事项十四关于人民保健及死亡之检验中项十五关于其他卫生警察事项 前项所列各科之职掌局长因事实之便宜得变通之 第九条各科设科长一人承局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科事务 第十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设技正一人至二人承局长之命办理各项技术事务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项技术事务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在处理该管公安事务得就所辖省会及附属商埠地方分别划为若干区每区设分局一处分所若干处 前项分局名称以黑龙江省会或商埠第几区公安分局顺序排列之分所名称以黑龙江省会或商埠第几区公安分局第几分所顺序排列之 第十三条各分局设分局长一人承局长之命处理该管公安事务局员若干人译员一人承长官之命助理该管公安事务 各分所设所长 人警察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指挥执行该管公安事务 第十四条各分局因处理该管公安事务得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股其职掌视第八条甲乙丙丁四项之所定各股设主任一人以局员及译员充之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得编制下列各队甲公安队设总队长一人队附一人分队长若干人班长警察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指挥执行省会保安及警卫事务其编制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上另定之 乙侦缉队设队长一人分队长二人侦缉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执行侦缉事务 丙消防队设队长一人分队长一人至二人班长警察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指挥办理消防事务 丁卫生队各分局设卫生队一队每队设队长一人班长警察卫生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指挥办理各分局辖境卫生清洁事务 第十六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局长为荐任职简任待遇勤务督察长科工分局长秘书技正为荐任职总队长为委任职荐任待遇科员勤务督察员局员队长译员技士队附为委任职分队长分所长班长由局长委充呈报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备案 前项所列各职任用之程序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另定之 第十七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之分区及各队之编制由局长绘制图表及说明呈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核定之 第十八条黑龙江省会公安局之办中细则由局长拟定呈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核定之 第十九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提出于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各县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黑龙江省各县公安局依本条例组织之 第二条各县于县政府所在地设县公安局直隶于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管理全县公安行政事务 第三条各县公安局设局长一人承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处长之指挥并受本县长监督指挥之综理局务暨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各县公安局局长对于主管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以局令行之 第五条各县公安局局长为执行职务认为有发布单行章程之必要时得呈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提出于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后施行仍呈报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县公安局局长对于所属职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七条各县公安局设下列各股 甲总务股职掌如下一关于文书之收发保管及典守印信事项二关于全县公安机关之设置及区画分配事项三关于该管员警之考核进退赏罚抚恤及纪律事项四关于全县警察之编制训练及调遣支配事项五关于服装及警械事项六关于拟订章则及统计宣传事项七在于会计庶务及收捐事项八关于其他不属于各股事项 乙行政股职掌如下一关于集会结社及出版警察事项二关于宗教及劳工警察事项三关于各法团选举及会议场警察事项四关于外事军事及非常警察事项五关于军器爆烈物及其他危险物之取缔事项六关于团防事项七关于特种人之保护及取缔事项八关于户籍警察事项九关于建筑风俗及营业交通等类警察事项 十关于农要垦务移民畜牧狩猎等类警察事项十一关于盐务渔业矿业等类警察事项十二关于灾变消防警察事项十三关于卫生警察事项十四关于其他行政警察事项 丙司法股职掌如下一关于刑事案件之假豫审及解送事项二关于检举犯罪及逮捕犯人搜查赃证事项三关于传唤证人及取保省释事项四关于拘留案犯及赃证物品之保管事项五关于灾变死伤者之救护检视事项六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之检查处置事项七关于清乡事项八关于违警处罚事项九关于强制处分事项十关于豫戒事项十一关于民事排解事项十二关于其他司法警察事项 第八条各股设股长一人承局长之命分掌各股事务股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掌或助理各股事务 前项员额之设置视各县事务之繁简分别规定如下甲事务最繁县分列为一等局每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二人至四人乙事务次繁县分列第二等局每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一人至二人丙事务较简县分列为三等局得将行政司法并设一股每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一人至二人公安局之等次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定之二三等局并得不设股长以资深之股员掌理股务 第九条一等公安局因监督外勤勤务得设勤务督察长一人勤务督察员一人至二人承局长之命专任督察事务二三等公安局不设勤务督察长得设勤务督察员一人至二人 第十条各县公安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一条各县公安局处理该管公安事务得就全县辖境画分为若干区每区设分局一处分所若干处 前项分局名称以某县公安局第几区分局顺序排列之分所名称以某县公安局第几区第几分所顺序排列之 第十二条各分局设分局长一人承局长之命处理该管公安事务因事务之繁简得设局员一人至二人在长官之命助理该管公安事务各分所设分所长一人警察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别指挥执行该管公安事务 第十三条各县公安局局长为委任职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处长委任呈报省政府备案勤务督察长股长勤务督察员分局长分所长由局请县派充呈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处长委任股员局员由县公安局局长委充呈报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并分呈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各县公安局尖设公安队其编制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另定之 第十五条各县公安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设侦缉消防卫生各队其编制由局长拟订呈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核定之 第十六条各县公安局办事细则由局长拟订呈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核定之 第十七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黑龙江全省公安管理处提出于省政府委员会修正之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东省特别区警察(附)
  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设哈尔滨东铁界内沿线画为五区哈尔滨为第一区哈长线为第二区哈绥线为第三区哈满线为第四第五两区区设总署及分署分志如次
  第四区警察总署驻安达站 民国十年三月成立原驻昂昂溪十年十一月移驻安达站历任总署长陈奉璋孙继兴李缵文殷焕然高熙邵清淮全区职员四十九名
  第五区警察总署驻满洲里 满放里警察始于民国八年名警察局十年三月改特别区警察总署历任总署长陶景潜杨兴民赵春芳李锦芝全区职员三十五名
  东省铁路警(附)
  东省铁路路警处直辖于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就所辖区域画分四区六段四区管界均在哈尔滨商埠仅江北船坞由第四区管辖其六段管界第一段东至程站南至三姓屯西至安达站第二段东起萨尔图西至兴安岭第一段东起伊立克都西至满洲里第四段西起阿什河东至横道河子第五段西起三大五集东至绥芬河第六段南起长春北至五家子其属黑龙江警段如次
  第一段分署驻安达站民国九年三月设下同
  第二段总署驻博克图站
  第二段分署驻昂昂溪站
  第三段总署驻满洲里站
  第三段分署驻海拉尔站
  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清光绪二十五年奏设甫经筹办旋因兵衅停止二十七年经将军萨保奏请重设派候补道周冕与铁路总监工商办增改章程十二条二十八年正月开局设总办会办提调书记官会计官俄文书记官发审委员办事官差遣委员掌案委员翻译官稽查员等额宣统二年二月裁会办民国十二年改编预算总办以下设科长科员翻译会计庶务收发监印各员分局设专员一并酌设翻译通事书记等额分所设稽查一总局辖分局六曰安达昂昂溪扎兰屯博克图海拉尔满洲里分所二曰对青山满洲沟民国十年三月裁分所凡铁路界内华人词讼暨一切交涉案件均归总分局办理自特别区地方审判厅成立司法权遂归法院
  松浦市政局民国八年初设时置正副局长各一提调一下置三科曰总务曰工程曰会计每科设科长监察科赠办事员技术等额民国十一年四月省令裁员减费乃裁副局长科长监察设局长一总务工程会计主任各一科员办事员数人十四年八月改松北市政局为松浦市政管理处设总会办各一荨又改称松浦市政局仍置局长十一月因保卫地方添设警务主任由总务主任兼更添科员一队长一长警十名
  东省特别区市政分局(附)
  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民国十年二月十二日成立设哈尔滨其失路沿线各区市政分局由公议会改组属于黑龙江省境内者
  安达市政分局 驻安达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二驷兴局员四
  昂昂溪市政分局 驻昂昂溪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王恩铭局员四
  札兰屯市政分局 驻札兰屯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蔡华周局员三
  博克图市政分局 驻博克图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德川局员三
  海拉尔市政分局 驻海拉尔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胡祖楷局员四
  满洲里市政分局 驻满洲里特区民国十二年四月设局长桂联局员四
  满沟市政分局 驻满沟特区民国十四年十一月设局长毕荣光局员四
  省城市政局民国十三年初设时原为市政公所所长历由警察厅长兼任十七年洮齐路延长道线于省城东关开辟商场出放站基遂有商埠市政局之筹设原拟与省城市政并为专局不附设警察厅内并改市政公所为市政局寻仍由警察厅厅长兼任初设总务工程二科改局后分设总务财政公益工程四科局外画分五区各设市区长一由省会公安分局局长兼任
  东北政务委员会民国十八年一月筱电呼伦黑河两道尹裁废各改为市政筹备处处长兼交涉员省政府二月寒电任赵仲仁为呼伦贝尔市政筹备处处长张寿增为黑河市政筹备处处长仍各兼交涉员限二月十五日成立所有各县行政事务仍由各处长分别管辖
  瑷珲关盐督历由黑河道尹兼任设总务兼稽核一科内置主任一助理员二翻译一
  广信公司之设始由将军达副都统程倡议官商集股为有限公司清光绪三十年十月设于齐齐哈尔省城三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开办同年三月初四日奏明在案置总董二人副董一人由股东公举他员则由官派督查一员随时稽查利弊三十三年改为总办三十四年添派总稽查一员旋改为会办并置稽查收支文案各委员嗣事逐渐增置监理官外有督办总办会办总经理副经理稽查管库文牍股主任等员各县分司置副董各省分司如奉天吉林北京上海等处置坐办后均改称经理 官银号光绪三十四年经东督徐江抚周筹设原与奉天官银号结合经营惟资本微薄规模较小置总办一员综理号事亦有稽查收支文牍各员分号虽设京沪实力仍限于本省民国八年十二月广信公司兼官银号总办刘尚清呈准归工司号以资整顿九年一月起官银号实行归并于广信公司内经孙烈臣省长咨明财政部核准备案十年归并竣事
  烟酒事务局民国四年八月设原称烟酒公卖局置局长一由财政总长呈请任命九年四月奉令改为全省烟酒事务局直隶全国烟酒事务署局长大总统简任综理全省烟酒事务局内设第一第二两科各分局置分局长一司事四巡丁四名
  森林局设于民国八年初置正副局长各一局内分三股每股置股长一股员三人外置正副技师暨技术等员原定预算三千一百五十元九年秋裁副局长正技师经费减为二千四百元十六年六月经费改为省部分担惟部摊半数从未协拨每月仅由财政厅向省库支拨经费半数一千二百元局内职员改留一股置股长一股员三副技师技术员各一经费仍不敷用自十四年一月起每月追加办公杂费各二百元
  松黑两江邮船局经费初由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摊拨民国四年二月改由江省自办额设局长一营业长一会计文牍各一书记三有输船六艘拖船三只各船驾驶船长大车舵工水和等按年雇佣后改归广信公司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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