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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境内共有"五荒(荒地、荒坡、荒山、荒滩、荒水)资源216.5万亩。其中,宜农面积59.4万亩,宜林面积48.4万亩,宜牧面积87.5万亩,宜渔面积6.6万亩,宜于其它副业生产14.6万亩。
为开发利用“五荒”资源,挖掘其中蕴含着的巨大财富,加速农村奔小康的进程,哈尔滨市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出让"五荒"使用权。首先,做好组织和思想发动工作。通过召开村民大会,举办学习班讲解,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出让"五荒"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激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
其次,严格按照程序出让"五荒"。凡拥有"五荒"资源所有权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林、牧、渔场,必须对本地区所有的"五荒"资源进行实地探查、勘测、界定权属边界,核实面积,绘制成图,明确使用性质,制定开发利用规划,提出"五荒"使用权出租方案,上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五荒"资源的质量、治理任务、开发潜力和效益,地面附着物状况,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五荒"拍卖底价,并张榜公布。拍卖大会由"五荒"资源所有者主持,区、县(市)有关部门参加,当场宣布拍卖地块、面积、开发治理标准、标底价格、拍卖年限,由投标者举手报价。中标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由公证部门公证,区、县(市)政府核准盖章,发放《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五荒"使用权地籍档案,依法监督实施。
第三,明确政策。"五荒"资源所有权、地表公用设施和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仍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不得出让。出让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短10年,最长70年。出让形式不拘一格,可拍卖,也可承包、租赁;可独资经营,也可合资、合作、合股经营。出让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农民和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也允许城镇居民、企业职工、社会待业人员及省内外、国外社会各界接让。出让资金管理,坚持"谁所有,谁收益,谁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五荒"的开发治理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荒”使用权获得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使用、收益权,允许依法转让、抵押、继承、赠与。有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期内,除国家建设征用外,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收回。国家征用时,对使用者所经营的房屋、水井、渠道、林木、青苗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合同期未满,要按剩余年限,由原“五荒”所有者从土地补偿费中,返给使用者一定的购买金;合同期满再行出让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拥有使用权者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出让协议,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治理;对未按规定开发治理或擅自改变用途的,“五荒”资源所有者有权无偿收回,重新出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税费。“五荒”使用开发者在购买中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享有国家对农业开发和信贷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集体免收土地提留费,并在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四,加强领导。市和各区、县(市)政府成立了“五荒"出让领导小组或相应工作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1994年9月于宾县召开了拍卖"五荒"使用权现场会议,总结和推广了宾县的工作经验。截至1994年底,全市出让"五荒"使用权的面积已达95.5万亩,占"五荒"总面积的44%,获得"五荒"使用权者达12 516户。其中,农民12 511户,城镇居民3户,厂矿职工2户。在出让形式上,个人购买7 983户,合伙购买的21户,股份合作经营的4 512户。已收出让金203万元。开展出让"五荒"使用权较早的宾县,全县近百万亩"五荒"面积已基本出让,6 000多户获取使用经营权者,积极开发利用。1994年全县完成造林面积11.1万亩,超计划1倍多,造林存活率由过去的30%上升到90%。造林投入210万元,90%是群众自筹的。(陈志河 关德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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