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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关于“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
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
1949年11月28—30日,在哈尔滨市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选举产生哈尔滨市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市协商委员会建立后,即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大城区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制定了
《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休会期间,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市政协基本任务:协助市人民政府保证实行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商并提出对人民政府的建议;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
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参加建设工作;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
作;负责进行本市统一战线工作。
1954年8月7日,哈尔滨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结束及代行市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根据
《政协章程》和哈尔滨市的实际需要,1955年3月建立市政协,每届任期两年。1982年12月11
日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将设区的市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定为5年。
市政协从六届委员会开始,每届任期5年。委员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从市政协成立到1990
年12月,共召开7届23次全体会议和155次常务委员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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