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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经新闻出版署、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全省确定了一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其中,书刊印刷国家定点企业8家,哈尔滨有3家,分别为黑龙江新华印刷厂(图书、期刊)、黑龙江新华印刷二厂(图书、期刊、报纸),哈尔滨印刷一厂(图书、期刊)。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8家,哈尔滨有一家,即哈尔滨印刷二厂(图书、期刊)。全省还有134家印刷企业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其中哈尔滨共34家,分别为:黑龙江日报社印刷厂(报纸、期刊)、哈尔滨日报社印刷厂(报纸、期刊)、黑龙江省统计局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龙江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龙报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印刷四厂(图书)、黑龙江省商业厅印刷厂(图书),黑龙江省委党校印刷厂(图书、期刊)、哈尔滨印刷五厂(图书)、阿城市印刷厂(图书)、黑龙江省文化厅印刷厂(图书)、黑龙江省机械化研究所印刷厂(图书)、呼兰县印刷厂(图书)、哈尔滨新路印刷厂(图书)、哈尔滨铁路工业处哈尔滨印刷厂(图书)、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地图出版社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外贸彩印厂(挂历)、东北林业大学印刷厂(图书、期刊)、哈尔滨工业大学印刷厂(图书、期刊)、哈尔滨师范大学印刷厂(图书、期刊)、黑龙江大学印刷厂(图书、期刊)、哈尔滨龙华印刷厂(图书)、黑龙江水利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外文印刷厂(图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印刷厂(图书、期刊)、哈尔滨印刷六厂(图书)、哈尔滨市松花江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力丰印刷厂(图书)、东北农学院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附属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群力印刷厂(图书)、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大队印刷厂(图书)、哈尔滨市龙广印刷厂(黑龙江广播电视报、内部资料)。全省另有117家内部印刷企业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其中哈尔滨共38家。
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行书刊定点印刷的有关规定》,印刷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印省内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承印报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报纸、期刊,报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印外省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必须按照黑龙江新闻出版局《关于省外来黑龙江及本省去外省印制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办理。
2.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省外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印省内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出具《黑龙江省承印出版物准印证》,同时还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省内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和内部图书(包括党史资料、文史资料、史志、小范围用的试验教材、学习工作用书等,下同),委印单位必须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黑龙江省非正式出版物一次性准印证》、《黑龙江省承印出版物准印证》。
3.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内部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省外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省内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和内部图书,委印单位必须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黑龙江省非正式出版物一次性准印证》、《黑龙江省承印出版物准印证》。承印期刊社委印的期刊,委印单位必须出具期刊登记证和《黑龙江省承印出版物准印证》。大专院校的内部印刷企业,可承印本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编著的学术著作,但必须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4.没有领取《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各级印刷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承印出版物,不准进行非法印刷活动。书刊印刷企业(含定点企业,下同)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本出版物的标准书号(内部书号)或报纸、期刊登记证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书刊印刷企业承印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不得自行转厂或分厂印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书刊印刷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严禁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他属于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制活动。同时,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印制质量,严格按期交付委印的出版物,满足用户需要。(李文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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